一种360°旋转行车记录仪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077760阅读:695来源:国知局
一种360°旋转行车记录仪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属于车载电子设备技术领域,具体是涉及一种360°旋转行车记录仪。



背景技术:

行车记录仪也称“汽车黑匣子”,20世纪70年代后期,欧洲率先推出了机电模拟式驾驶记录仪;20世纪90年代初, 美国和德国又开发了数字式汽车事故记录仪(即汽车黑匣子)用以监督驾驶者超速驾驶的行为。由于汽车黑匣子能真实记录事故过程中驾驶者的操作和汽车运行情况,它既可作为事故分析依据,同时也是考核驾驶者违规操作的重要监督手段。

行车记录仪是记录车辆行驶途中的影像及声音等相关资讯的重要仪器。安装行车记录仪后,能够记录汽车行驶全过程的视频图像和声音,可为交通事故提供证据;喜欢自驾游的用户,还可以用它来记录征服艰难险阻的过程。开车时边走边录像,同时把时间、速度、所在位置都记录在录像里。也可在家用作DV拍摄生活乐趣,或者作为家用监控使用。平时还可以用做停车监控,安装行车记录仪,视频资料不可以裁剪,如果裁剪,在责任事故发生后则无法提供帮助。也是为了防止现在社会那些不可避免的碰瓷行为。

随着汽车行业的飞速发展,用户对于行车记录仪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用户希望行车记录仪不仅可以记录某些特定角度的行车信息,更渴望获取行车记录仪由于固定安装的方式造成的视觉死角无法查看的信息;同时,当行车记录仪出现故障时,可以快速的进行检修、维护,目前市面上还没有可以很好地满足上述要求的行车记录仪。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可360°无死角旋转、且便于快速检修的行车记录仪,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为:

1、一种360°旋转行车记录仪,由本体和支架两部分组成,其中,所述本体包括上盖1、下盖2以及位于上盖1与下盖2之间的镜头3,在下盖2的内部自上而下依次设有电源连接母座8、本体磁铁7、主动齿轮4、从动齿轮5以及驱动马达6,所述支架的一端设有支架磁铁以及电源连接公头10,所述支架磁铁与本体磁铁7连接,电源连接公头10与电源连接母座8连接。

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技术方案还包括:

所述上盖1的顶部设有轴承9。

所述上盖1的顶端呈半球形,上盖1与支架连接部分的角度可调。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技术效果为:本实用新型的行车记录仪可以实现360°无死角旋转,可全方位记录各角度的行车信息;本体和支架分别通过磁铁和电源连接公、母座连接,不仅方便快速检修、维护,也可以保证汽车在高速行驶过程中不至于发生脱落、稳定性高。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分解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3为图1中电源连接母座部分的局部放大示意图;

其中,1、上盖 2、下盖 3、镜头 4、主动齿轮

5、从动齿轮 6、驱动马达 7、本体磁铁 8、电源连接母座

9、轴承 10、电源连接公头。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附图,进一步详细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

请参阅图1、图2、图3,本实用新型一种360°旋转行车记录仪,由本体和支架两部分组成,其中,本体部分包括上盖1、下盖2以及位于上盖1与下盖2之间的镜头3,在下盖2的内部自上而下依次设有电源连接母座8、本体磁铁7、主动齿轮4、从动齿轮5以及驱动马达6,下盖2的底部侧面有一开口,用于镜头3的安装与拆卸;支架部分的一端设有支架磁铁(图中未示出)以及电源连接公头10,支架磁铁与本体磁铁7连接,电源连接公头10与电源连接母座8连接。

本实用新型中,驱动马达6驱动主动齿轮4转动,主动齿轮4与从动齿轮5连接,从动齿轮5又与镜头3连接,从而实现了镜头3的转动;电源连接母座8固定设于上盖1的顶端,本体磁铁7固定环绕在电源连接母座8的四周,电源连接公头10固定在支架与上盖1连接的一端,支架磁铁(图中未示出)则环绕在电源连接公头10的四周;支架的另一端固定在车身上,安装时,将电源连接公头10与电源连接母座8插接,支架磁铁(图中未示出)与本体磁铁7通过磁力相吸,电源连接公头10与电源连接母座8配合,支架磁铁与本体磁铁7相互配合,使得本体与支架紧密贴合在一起,可以保证汽车在高速行驶过程中不至于发生脱落、稳定性很高;维护时,首先从车身上取下行车记录仪,再将电源连接公头10与电源连接母座8拆开,打开上盖1即可进行检修。

作为优选,在上盖1的顶部设有轴承9,上盖1的顶端呈半球形,上盖1与支架连接部分的角度是可调的;上盖1的半球形结构可以保证行车记录仪本体通过旋转支架至任意角度,从而实现了镜头3的360°无死角旋转,轴承9用于连接本体与支架,当本体旋转时,轴承9起支撑作用,可以保证本体的稳定性。

以上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其他凡其结构和原理与本实用新型相同或者相似的,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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