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式人员个体信息采集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136769阅读:624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安检技术,更具体地说,是涉及一种通道式人员个体信息采集装置。



背景技术: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20世纪末以来,恐怖主义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存与安全的重要因素。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反恐形势也空前严峻,各类恐怖事件严重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了维护社会次序的稳定,在人流量密集的地铁站、火车站、机场等重点公共场所一般都配有安检门,由专门的安检人员对通行人员随身携带的金属物品进行探测,但其功能较为单一;并且,在通道门周边部署的摄像头也仅起到拍摄的作用,尚没有对通行人员个体的影像特征进行自动提取和结构化存储的功能。在案件发生后,仍需对视频录像进行重新检索,影响案件侦破的时效性。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通道式人员个体信息采集装置。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的技术方案:

一种通道式人员个体信息采集装置,包括安检门,所述安检门包括两根竖直的边框以及横框,所述横框的两端分别固设于所述两根边框的顶端,所述安检门上还包括用于采集待检人员的个体信息采集模块,所述个体信息采集模块还与监控终端相连。

所述个体信息采集模块包括摄像头或/和手机电子围栏,其中,

所述摄像头的上端与所述横框的下面连接固定,所述摄像头还与所述监控终端相连;

所述手机电子围栏与所述横框的下面连接固定,所述手机电子围栏包括天线,所述天线设于横框的中间位置,所述天线的辐射角度由横框向地面方向辐射;所述手机电子围栏还与所述监控终端相连。

所述天线采用30度天线辐射角度。

所述天线的发射功率为1W。

与现有技术相比,采用本实用新型的一种通道式人员个体信息采集装置,通过个体信息采集模块,能够实时、隐蔽、快速地采集各类单个待检人员的身份认证信息,并将采集的各类信号实时地传送至监控终端,以便于后续的分析判断,为案后数据追溯提供依据。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通道式人员个体信息采集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进一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实施例

请参阅图1所示的一种通道式人员个体信息采集装置,包括安检门,安检门包括两根竖直的边框111以及横框112,横框的两端分别固设于两根边框的顶端,安检门上还包括用于采集待检人员的个体信息采集模块12,个体信息采集模块还与监控终端(图中未示出)相连。

作为进一步的改进,个体信息采集模块包括摄像头121或/和手机电子围栏122,其中,

摄像头的上端与横框的下面连接固定,摄像头还与监控终端相连,摄像头对通过安检门的待检人员进行人像和人体图像特征采集。

手机电子围栏对通过安检门的待检人员的手机进行IMSI和IMEI信息采集。手机电子围栏可模拟手机小区信号,在手机电子围栏附近形成覆盖区域,当待检人员的手机进入该覆盖区域后会接收该手机电子围栏的信号启动小区重选,手机电子围栏可从手机响应的信息中提取出IMSI和IMEI信息,并将该信息传送至监控终端进行存储。

本实施例的手机电子围栏由北京世纪精进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手机电子围栏与横框的下面连接固定,手机电子围栏内包括天线,天线设于横框的正中间位置,天线的辐射角度(图1中的虚线)由安检门的顶端向地面辐射,手机电子围栏中的天线的辐射角度可调,手机电子围栏的发射功率在1-10W之间可调。

较佳地,手机电子围栏采用发射功率为1W,天线的辐射角度采用30度,这样,可将待检人员的手机信息有效采集范围限定在安检门附近,以避免对非通行人员的手机信息获取。

手机电子围栏还与监控终端相连。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如下:

待检人员鱼贯从安检门前方穿过,到达安检门的后方,在此通行过程中,每个待检人员随身携带的手机,在开机状态下,将被手机电子围栏获取该手机中SIM卡的IMSI信息以及手机的IMEI信息。当手机进入由手机电子围栏形成的小区信号覆盖区域后会接收到手机电子围栏的信号,从而诱发手机启动小区重选。手机电子围栏发射的小区信号包含系统参数信息,手机一旦接收到该信息,将根据小区重选规则启动小区重选,发现新小区与之前驻留小区的位置区不同,在手机电子围栏模拟的信道上请求位置更新,手机电子围栏模拟基站信令要求手机上报IMSI和IMEI,从而获取到手机的IMSI和IMEI信息。

同时,高清摄像头对待检人员进行拍摄,由监控终端对实时视频画面进行人体检测,在检测到人体后,即开始对人像和人体衣物进行多角度抓取,并将上述获得的图像特征信号传送至监控终端进行后续的图像处理工作。

总之,通过本实施例能够对过安检门的每个待检人员进行手机、人像及人体图像特征等多信息采集和数据融合,在案件发生后,办案人员可快速按照时间、人像、人体衣物、手机等任意多种条件进行组合检索,准确锁定嫌疑目标。

本技术领域中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认识到,以上的实施例仅是用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目的,而并非用作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定,只要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范围内,对以上所述实施例的变化、变型都将落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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