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防盗贩卖机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010437发布日期:2018-11-20 20:38阅读:215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智能快递柜技术领域,更具体地说,涉及一种防盗贩卖机。



背景技术:

近年来,为了优化快递最后一百米的配送难题、平衡快递员和用户的时间差、保护用户信息安全,越来越多的公司推出了智能快递柜。然而,现有的智能快递柜也存在功能单一,铺设和运维成本居高不下,营收模式单一难以盈利等问题极大地制约了智能快递柜的推广和发展,导致在二、三、四线城市很难得到普及。

有鉴于此,市面上推出了一种新型的智能快递柜,这种新型的智能快递柜利用自身的一部分空间设置了能够自动贩卖物品的装置,实现智能快递柜同时收取件以及自动售货的功能。

然而,智能快递柜中自动贩卖物品的装置的货道上缺乏保护措施,容易被不法分子恶意使用铁钩等工具向上勾出售卖商品,容易导致商品丢失或损坏。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防盗贩卖机,旨在解决智能快递柜中自动贩卖物品的装置的货道上缺乏保护措施,容易被不法分子恶意使用铁钩等工具向上勾出售卖商品,容易导致商品丢失或损坏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防盗贩卖机,包括:

柜体,所述柜体上设置有货道;

所述货道的出口处设置有盖板,所述盖板的一端可转动地设置于所述货道的出口的上方,所述盖板的另一端静止时往所述货道内倾斜且位于所述货道内,用于遮挡所述货道的出口;

所述盖板上设置有复位机构,用于将所述盖板的另一端复位至所述货道内。

可选地,所述柜体内还设有电动驱动机构,所述电动驱动机构通过传动机构与所述盖板连接,用于带动所述盖板的一端转动,以使得所述盖板的另一端转动到所述货道外。

可选地,所述电动驱动机构为所述货道内的推进装置的驱动机构,所述货道上设置有蜗杆,所述电动驱动机构通过第一蜗轮与所述蜗杆的一端连接,所述盖板上设置有第二蜗轮,所述第二蜗轮与所述蜗杆的另一端连接。

可选地,所述盖板的一端通过转轴设置于所述货道的出口的上方,所述转轴与所述货道的壁板接触的端面上设置有限位块,所述限位块用于限制所述转轴的转动角度,以限制所述盖板的另一端在所述货道内的转动空间。

可选地,在所述盖板的另一端静止时,所述限位块与所述货道的内侧壁平行。

可选地,所述复位机构包括伸缩弹簧或扭簧。

可选地,所述盖板的另一端的倾斜角度为3~20°。

可选地,所述盖板为塑料盖板或金属盖板。

从以上技术方案可以看出,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中通过在货道口的上方设置了盖板,将货道口盖住,并且由于盖板是可转动设置的,在出货的过程中,货品会推动盖板旋转并掉落至取货箱中,盖板并不影响正常出货;由于盖板在正常状态下设置于货道口内并将货道口遮挡住,因此不法分子难以通过工具接触到货道内的货品而无法将货品勾出,另外,由于盖板为倾斜设置于货道口内,不法分子难以通过将盖板勾出货道外再进行货品的勾出,进一步保证了货品的安全。

附图说明

下面将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附图中: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一种防盗贩卖机的盖板内盖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一种防盗贩卖机的盖板外开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

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需要说明的是,当元件被称为“固定于”或“设置于”另一个元件,它可以直接在另一个元件上或者可能同时存在居中元件。当一个元件被称为是“连接于”另一个元件,它可以是直接连接到另一个元件或者可能同时存在居中元件。还需要说明的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左、右、上、下等方位用语,仅是互为相对概念或是以产品的正常使用状态为参考的,而不应该认为是具有限制性的。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一种防盗贩卖机,包括:

柜体,所述柜体上设置有货道1;所述货道1的出口处设置有盖板2,所述盖板2的一端可转动地设置于所述货道1的出口的上方,所述盖板2的另一端静止时往所述货道1内倾斜且位于所述货道1内,用于遮挡所述货道1的出口。所述盖板2上设置有复位机构3,用于将所述盖板2的另一端复位至所述货道1内。其中,所述盖板2具体可以为塑料盖板或金属盖板,所述复位机构3包括伸缩弹簧或扭簧等可以实现盖板2的复位的弹性部件。

在本实施例中,如图2所示,由于盖板2是可转动设置于货道1出口的上方,且盖住货道1的出口,在出货的过程中,货品会推动盖板2逐渐往前旋转并且解除对货道1出口的遮挡,失去了盖板2的遮挡作用后货品会掉落至取货箱中。在出货完毕后,失去了货品的推动作用的盖板2会在复位机构3的作用下,往货道口内侧方向转动,使得盖板2的另一端复位至货道口内部。由于,在货品在货道1内被往前推进的过程中,货品会在货道1推力的作用下推动盖板2往前旋转,因此盖板2并不会影响正常出货。此外,盖板2在正常状态下设置于货道口内并将货道口遮挡住,因此,即便不法分子通过铁钩等工具从取货口探到货道口前面时,铁钩也难以接触到货道1内的货品而无法将货品勾出。并且,由于盖板2为倾斜设置于货道口内,即盖板2的下端位于货道口内,不法分子通过铁钩从取货口往上直捅的时候,只能够触碰到盖板2的上端或者中端部分,无法触碰到盖板2的下端,而触碰到盖板2的上端或者中端部分,会使盖板2的下端继续往货道口内部转动,难以通过将盖板2勾出货道1外再进行货品的勾出,进一步保证了货品的安全。

进一步地,为了保证盖板2的另一端设置于货道口内侧的同时,不会触碰到货道口内的货品,所述盖板2的另一端的倾斜角度具体可以设置为3~20°。

进一步地,为了便于将盖板2进行打开,避免货品在推动盖板2时,货品容易受到挤压变形,所述柜体内还设有电动驱动机构,所述电动驱动机构通过传动机构与所述盖板2连接,用于带动所述盖板2的一端转动,以使得所述盖板2的另一端转动到所述货道1外。具体地,所述电动驱动机构可以为所述货道1内的推进装置的驱动机构(例如货道1内用于推进货品的电机),所述货道1上设置有蜗杆4,所述电动驱动机构通过第一蜗轮5与所述蜗杆4的一端连接,所述盖板2上设置有第二蜗轮6,所述第二蜗轮6与所述蜗杆4的另一端连接。可以理解的是,当电动驱动机构推动货品前进时,电动驱动机构同时驱动第一蜗轮5转动,带动与第一蜗轮5连接的蜗杆4转动,使得蜗杆4可以带动设置于盖板2上的第二蜗轮6转动,最终带动盖板2转动。通过电动驱动机构的作用,可以使得盖板2在货品出货的过程中,自动往外旋转,免却了货品的推动作用,避免了货品与盖板2之间的触碰,保证了货品的完整包装。需要说明的是,本实施例中采用货道1的推进装置的驱动机构作为盖板2旋转的驱动机构,避免了重新设置盖板2的驱动机构,节省了资源和空间。

进一步地,当不法分子通过铁钩从取货口往上直捅的时候,会触碰到盖板2的上端或者中端部分,无法触碰到盖板2的下端,而触碰到盖板2的上端或者中端部分,会使盖板2的下端继续往货道口内部转动,在不法分子使用的力气较大的情况下,容易使得盖板2的下端在货道口内部转动较大的角度,从而触碰并损坏货道口内部的货品。因此,所述盖板2的一端可以通过转轴7设置于所述货道1的出口的上方,所述转轴7与所述货道1的壁板接触的端面上可以设置有限位块8,所述限位块8用于限制所述转轴7的转动角度,以限制所述盖板2的另一端在所述货道1内的转动空间。通过限位块8的设置,可以限定盖板2的另一端在货道口内部转动的角度,避免转动角度过大时触碰到并损坏货品。具体地,所述限位块8可以设置为在所述盖板2的另一端静止时与所述货道1的内侧壁平行。

上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进行了描述,但是本实用新型并不局限于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仅仅是示意性的,而不是限制性的,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启示下,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宗旨和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情况下,还可做出很多形式,这些均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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