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车载导航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兼容内置DVD机盒和外置DVD机盒的主板。
背景技术:
由于汽车设计的差异,有些车型安装一体式的车载导航系统,有些车型安装分体式的车载导航系统,而由于汽车中控结构的局限性,汽车中控内无法放置DVD机盒,需要外置DVD机盒,就需要转接插座,但汽车上的主板要么用于只能用于内置DVD机盒,要么只能用于外置DVD机盒,不能同时兼容内置DVD机盒和外置DVD机盒,需要同时备齐两种主板,增加成本。
因此,现有技术存在缺陷,需要改进。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兼容内置DVD机盒和外置DVD机盒的主板,可同时兼容兼容内置DVD机盒和外置DVD机盒,降低成本。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如下:提供一种兼容内置DVD机盒和外置DVD机盒的主板,包括:电路板,分别设置在所述电路板上的第一分体插座、第二分体插座、DVD插座、转接插座;所述DVD插座设置在电路板的中间位置,所述第一分体插座和第二分体插座设置在电路板的一端,所述外接插座设置在电路板的另一端。所述第一分体插座用于连接按钮组件、内置DVD机盒和显示屏组件,所述第二分体插座用于连接LVDS、按钮组件、麦克风,所述DVD插座用于连接DVD机盒。
进一步地,当兼容内置DVD机盒和外置DVD机盒的主板用于连接内置DVD机盒和显示屏组件时,显示屏组件与第一分体插座连接,内置DVD机盒与DVD插座连接。当兼容内置DVD机盒和外置DVD机盒的主板用于连接外置DVD机盒和显示屏组件时,显示屏组件与第一分体插座连接,DVD插座通过连接线连接至转接插座的一端,转接插座的另一端与外置DVD机盒连接。当兼容内置DVD机盒和外置DVD机盒的主板用于连接按钮组件、内置DVD机盒和显示屏组件时,按钮组件与第二分体插座连接,DVD插座与内置DVD机盒连接,第一分体插座与转接插座的一端连接,转接插座的另一端与显示屏组件连接。
进一步地,所述转接插座为浮动式插座,采用浮动式的转接插座,方便转接插座与外置设备连接。
进一步地,所述电路板的边缘设置有螺丝孔,所述螺丝孔用于将主板固定安装。
采用上述方案,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兼容内置DVD机盒和外置DVD机盒的主板,通过在电路板上设置第一分体插座、第二分体插座、DVD插座、转接插座,通过变换电路板上的第一分体插座、第二分体插座、DVD插座、转接插座的连接方式,来满足可兼容内置DVD机盒和外置DVD机盒的功能,有效节约成本。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用于连接内置DVD机盒和显示屏组件的连接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用于连接外置DVD机盒和显示屏组件的连接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用于连接按钮组件、内置DVD机盒和显示屏组件的连接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说明。
请参阅图1、图2、图3和图4,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兼容内置DVD机盒和外置DVD机盒的主板,包括:电路板10,分别设置在所述电路板10上的第一分体插座20、第二分体插座30、DVD插座40、转接插座50;所述DVD插座40设置在电路板10的中间位置,所述第一分体插座20和第二分体插座30设置在电路板10的一端,所述外接插座50设置在电路板10的另一端。所述第一分体插座20用于连接按钮组件84、内置DVD机盒82和显示屏组件81,所述第二分体插座30用于连接LVDS、按钮组件84、麦克风,所述DVD插座40用于连接DVD机盒。
请参阅图2,当兼容内置DVD机盒和外置DVD机盒的主板用于连接内置DVD机盒82和显示屏组件81时,显示屏组件81与第一分体插座20连接,内置DVD机盒82与DVD插座40连接。请参阅图3,当兼容内置DVD机盒和外置DVD机盒的主板用于连接外置DVD机盒83和显示屏组件81时,显示屏组件81与第一分体插座20连接,DVD插座40通过连接线连接至转接插座50的一端,转接插座50的另一端与外置DVD机盒83连接。请参阅图4,当兼容内置DVD机盒和外置DVD机盒的主板用于连接按钮组件84、内置DVD机盒82和显示屏组件81时,按钮组件84与第二分体插座30连接,DVD插座40与内置DVD机盒82连接,第一分体插座20与转接插座50的一端连接,转接插座50的另一端与显示屏组件81连接。
所述转接插座50为浮动式转接插座,采用浮动式的转接插座50,方便转接插座50与外置设备连接。
所述电路板10的边缘设置有螺丝孔60,所述螺丝孔60用于将主板固定安装。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兼容内置DVD机盒和外置DVD机盒的主板,通过在电路板上设置第一分体插座、第二分体插座、DVD插座、转接插座,通过变换电路板上的第一分体插座、第二分体插座、DVD插座、转接插座的连接方式,来满足可兼容内置DVD机盒和外置DVD机盒的功能,有效节约成本。
以上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