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直流输出充电模块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386090阅读:307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电气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直流输出充电模块。



背景技术:

目前,直流充电模块无法满足既能支持大巴车充电,又能支持小轿车充电。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大规模推广应用,为了提高兼容性,避免重复建设,对充电模块的直流输出范围要求越来越宽。因此,设计一种既能高效支持大巴车充电,又能兼容小轿车充电的直流充电模块显得非常紧迫和必要。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解决目前存在的大巴车和小轿车的充电模块直流输出电压不能兼容的问题,提供一种直流输出充电模块。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的:

一种直流输出充电模块,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节点、第二节点、第三节点、第一变换器、第二变换器、第一整流电路、第二整流电路、第一隔离变压器T1、第二隔离变压器T2、第一可控开关、第二可控开关、控制单元,所述第一可控开关的被控制端包括输入端、常闭输出端和常开输出端和控制端;所述第二可控开关的被控制端包括输入端、常开输出端和控制端;第一变换器的控制端、第二变换器的控制端、第一可控开关的控制端和第二可控开关的控制端分别与控制单元连接;第一变换器通过第一隔离变压器与第一整流电路连接;第二变换器通过第二隔离变压器与第二整流电路连接;第一整流电路的正极、第一可控开关的常开输出端、所述直流输出充电模块输出的正极均与第一节点连接;第一整流电路的负极、第一可控开关的常闭输出端和第二可控开关的输入端均与第二节点连接;第二整流电路的正极和第一可控开关的输入端连接,第二整流电路的负极、第二可控开关2的常开输出端、所述直流输出充电模块输出的负极均与第三节点连接。

本实用新型中,给大巴车充电时,在控制单元的控制下,第一可控开关的常闭输出端闭合,第一可控开关的常开输出端断开,第二可控开关的常开输出端断开,此时,第一整流电路和第二整流电路处于串联状态给供电。第一整流电路和第二整流电路串联后支持大巴车充电,充电的电压高,能快速给大巴车充电,减少充电时间。

给小车充电时,在控制单元的控制下,第一可控开关的常闭输出端断开,第一可控开关的常开输出端闭合,第二可控开关的常开输出端闭合,此时,第一整流电路和第二整流电路处于并联状态给供电。第一整流电路和第二整流电路并联后能提供两倍额定电流的给小车充电,充电的电流大,也能快速满足小车的充电需求。这种结构提高了兼容性和实用性。

更进一步,所述第一可控开关和所述第二可控开关为继电器开关,继电器类的开关可控性好,寿命长,所述第一可控开关和所述第二可控开关也可为半导体控制器件,半导体器件的控制性好,稳定性高。

本实用新型能够达到如下效果:

本实用新型的直流充电模块既能高效率满足大巴车充电,又能两倍额定电流的给小车充电,兼容性好,稳定可靠。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一种电路原理连接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说明。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直流输出充电模块包括第一节点1、第二节点2、第三节点3、第一变换器41、第二变换器42、第一整流电路51、第二整流电路52、第一隔离变压器T1、第二隔离变压器T2、第一可控开关61、第二可控开关62、控制单元,第一可控开关61的被控制端包括输入端A、常闭输出端B和常开输出端C和控制端D;第二可控开关62的被控制端包括输入端E、常开输出端F和控制端G;第一整流电路51的控制端、第二整流电路52的控制端、第一可控开关61的控制端D和第二可控开关62的控制端G分别与控制单元连接;第一整流电路51的正极、第一可控开关的常开输出端C和直流输出充电模块的正极均与第一节点1连接;第一整流电路51的负极、第一可控开关61的常闭输出端B和第二可控开关62的输入端E均与第二节点2连接;第二整流电路52的正极和第一可控开关61的输入端A连接,第二整流电路52的负极、第二可控开关62的常开输出端F和直流输出充电模块的负极均与第三节点3连接。当要给大巴车充电时,在控制单元的控制下,第一可控开关61的常闭输出端B闭合,第一可控开关61的常开输出端C断开,第二可控开关62的常开输出端F断开,此时,第一整流电路51和第二整流电路52处于串联状态给供电。第一整流电路51和第二整流电路52串联后能支持大巴车充电,充电的电压高,给大巴车的充电就较快。当要给小车充电时,在控制单元的控制下,第一可控开关61的常闭输出端B断开,第一可控开关61的常开输出端C闭合,第二可控开关62的常开输出端F闭合,此时,第一整流电路51和第二整流电路52处于并联状态给供电。第一整流电路51和第二整流电路52并联后能提供两倍额定电流的给小车充电,充电的电流大,给小车的充电就较快。

上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进行了描述,但是本实用新型并不局限于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仅仅是示意性的,而不是限制性的,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启示下,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宗旨和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情况下,还可做出很多形式,这些均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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