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线缆引导固定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407797阅读:338来源:国知局
电气线缆引导固定器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电气元件,更确切地说,是一种电气线缆引导固定器。



背景技术:

在电气工程中,需要铺设各种不同的线缆和线束,一般采用线卡进行固定,由于线卡的承压能力有限,对于线缆组支撑欠佳。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主要是解决现有技术所存在的技术问题,从而提供一种电气线缆引导固定器。

本实用新型的上述技术问题主要是通过下述技术方案得以解决的:

一种电气线缆引导固定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气线缆引导固定器包含一下固定件和一上固定件,所述的上固定件可拆散地与所述的下固定件相连接,所述的下固定件包含一水平设置的第一固定底板和一对纵向设置的第一固定侧板,所述的第一固定侧板上设有一由走线槽口组成的走线槽口阵列,所述的第一固定侧板的顶部设有若干下卡钩,所述的上固定件包含一水平设置的第二固定底板,所述的第二固定底板的两侧边缘分别设有一上卡钩,所述的上卡钩与所述的下卡钩相配合。

作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实施例,所述的第二固定底板上设有若干第二走线圆孔,所述的第一固定底板上设有若干第一走线圆孔,所述的第二走线圆孔和第一走线圆孔上分别设有一可分离的柔性的走线垫片,所述的走线垫片的中心设有若干径向设置的放线槽,所述的走线垫片的侧壁上设有一环形的固定卡槽。

作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实施例,所述的走线垫片为橡胶制成,所述的下固定件和上固定件为不锈钢制成。

本实用新型的电气线缆引导固定器具有以下优点:使用时,使用者直接将线缆线束放入到下固定件内,然后直接将上固定件下压,使得上卡钩与下卡钩相互卡合,这样就将线缆线束固定到了下固定件内。当需要分线时,使用者可以直接将分出的线缆从走线槽口中分出,易于整理和辨别,不易发生混淆。对于较细的线束,可以直接从走线垫片的放线槽中抽出,不易滑动,收纳轻松。该电气线缆引导固定器结构简单,效果明显,成本低廉,实用性强。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电气线缆引导固定器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的电气线缆引导固定器的立体结构示意图,此时为另一个视角;

图3为图2中的电气线缆引导固定器的A区域的细节放大示意图;

图4为图2中的电气线缆引导固定器的B区域的细节放大示意图;

图5为图1中的C区域的细节放大示意图;

图6为图1中的电气线缆引导固定器的立体结构分解示意图;

图7为图6中的电气线缆引导固定器的走线垫片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8为图7中的走线垫片沿D-D线的剖视图;

其中,

1、电气线缆引导固定器;2、下固定件;21、第一固定底板;211、第一走线圆孔;22、第一固定侧板;221、下卡钩;23、走线槽口;3、上固定件;31、第二固定底板;311、第二走线圆孔;32、上卡钩;4、走线垫片;41、放线槽;42、固定卡槽。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如图1至图8所示,该电气线缆引导固定器1包含一下固定件2和一上固定件3,该上固定件3可拆散地与该下固定件2相连接,该下固定件2包含一水平设置的第一固定底板21和一对纵向设置的第一固定侧板22,该第一固定侧板22上设有一由走线槽口23组成的走线槽口阵列,该第一固定侧板22的顶部设有若干下卡钩221,该上固定件3包含一水平设置的第二固定底板31,该第二固定底板31的两侧边缘分别设有一上卡钩32,该上卡钩32与该下卡钩221相配合。

该第二固定底板31上设有若干第二走线圆孔311,该第一固定底板21上设有若干第一走线圆孔211,该第二走线圆孔311和第一走线圆孔211上分别设有一可分离的柔性的走线垫片4,该走线垫片4的中心设有若干径向设置的放线槽41,该走线垫片4的侧壁上设有一环形的固定卡槽42。

该走线垫片4为橡胶制成,该下固定件2和上固定件3为不锈钢制成。

使用时,如图1和图2所示,使用者直接将线缆线束放入到下固定件2内,然后直接将上固定件3下压,使得上卡钩32与下卡钩221相互卡合,这样就将线缆线束固定到了下固定件2内。当需要分线时,使用者可以直接将分出的线缆从走线槽口23中分出,易于整理和辨别,不易发生混淆。对于较细的线束,可以直接从走线垫片4的放线槽41中抽出,不易滑动,收纳轻松。

该电气线缆引导固定器结构简单,效果明显,成本低廉,实用性强。

不局限于此,任何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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