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照明系统(1),包括:
至少一个第一光源(ll;3;4)和至少一个第二光源(l2;3;4),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源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中的每一者是可控的,以便发射至少具有可控光通量的光,并且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源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中的每一者被配置为使得从其所发射的光的色温能够有所变化;和
至少一个控制单元(2),所述至少一个控制单元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源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通信连接,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控制单元被配置为通过分别在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源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的至少第一状态和第二状态之间至少改变所发射的光的光通量,来分别控制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源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使得对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源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中的每个光源,所述光源在处于所述第二状态时所发射的光的光通量低于所述光源在处于所述第一状态时所发射的光的光通量;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控制单元被配置为在至少部分重叠的相应时段期间分别在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源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的所述第一状态和所述第二状态之间,分别控制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源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源中的每个第一光源在处于所述第二状态时所发射的光具有比所述第一光源在处于所述第一状态时所发射的光更低的色温,并且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中的每个第二光源在处于所述第二状态时所发射的光具有比所述第二光源在处于所述第一状态时所发射的光更高的色温。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系统,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控制单元被配置为通过连续地至少改变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源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所分别发射的光的光通量,来分别在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源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的所述第一状态和所述第二状态之间,分别控制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源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其中随着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源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所分别发射的光的光通量被连续改变,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源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所分别发射的光的色温符合黑体轨迹。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照明系统,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源中的每一者在处于所述第一状态和所述第二状态时所发射的光的色温之间的差异大于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中的每一者在处于所述第一状态和所述第二状态时所发射的光的色温之间的差异。
4.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照明系统,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控制单元被配置为分别控制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源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使得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源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在处于所述第一状态时所分别发射的光的光通量相同。
5.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照明系统,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控制单元被配置为通过分别在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源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的所述第一状态和所述第二状态之间至少改变所发射的光的光通量,来分别对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源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进行控制,使得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源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在处于所述第一状态时所分别发射的光的光通量比处于所述第二状态时更高。
6.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照明系统,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控制单元被配置为通过分别在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源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的所述第一状态和所述第二状态之间至少改变所发射的光的光通量,来分别对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源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进行控制,使得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源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在处于所述第一状态时所分别发射的光的光通量比处于所述第二状态时更高,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源在处于所述第二状态时所发射的光的光通量为零,并且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在处于所述第二状态时所发射的光的光通量是非零的。
7.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照明系统,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控制单元被配置为通过分别在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源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的所述第一状态和所述第二状态之间至少改变所发射的光的光通量,来分别对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源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进行控制,使得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源和/或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在处于所述第一状态时所发射的光的光通量处于从300lm到5000lm的范围内。
8.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照明系统,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控制单元被配置为通过分别在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源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的所述第一状态和所述第二状态之间至少改变所发射的光的光通量,来分别对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源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进行控制,使得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源和/或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在处于所述第二状态时所发射的光的光通量低于200lm。
9.根据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照明系统,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源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在处于所述第一状态时所分别发射的光的色温是相同的。
10.根据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照明系统,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源和/或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在处于所述第一状态时所发射的光的色温处于从2500k至3700k的范围内。
11.根据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照明系统,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源在处于所述第二状态时所发射的光的色温低于2350k。
12.根据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所述的照明系统,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在处于所述第二状态时所发射的光的色温高于3750k。
13.根据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所述的照明系统,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在处于所述第二状态时所发射的光的色温处于从3900k至4300k的范围内。
14.一种照明系统(1)中的方法(7),所述照明系统包括至少一个第一光源(ll;3;4)和至少一个第二光源(l2;3;4),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源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中的每一者是可控的,以便发射至少具有可控光通量的光,并且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源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中的每一者被配置为使得从其所发射的光的色温能够有所变化,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分别在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源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的至少第一状态和第二状态之间至少改变所发射的光的光通量,而控制(8)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源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使得对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源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中的每个光源,所述光源在处于所述第二状态时所发射的光的光通量低于所述光源在处于所述第一状态时所发射的光的光通量;
其中分别在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源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的所述第一状态和所述第二状态之间分别对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源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进行控制是在至少部分重叠的相应时段期间进行的;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源中的每个第一光源在处于所述第二状态时所发射的光具有比所述第一光源在处于所述第一状态时所发射的光更低的色温,并且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源中的每个第二光源在处于所述第二状态时所发射的光具有比所述第二光源在处于所述第一状态时所发射的光更高的色温。
15.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所述计算机程序产品被配置为当在控制单元(2)中被执行时,执行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7),所述控制单元(2)被包括在根据权利要求1-13中任一项所述的照明系统(1)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