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由收信方定价发送方付费的有偿信息发送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9289971阅读:190来源:国知局
一种由收信方定价发送方付费的有偿信息发送系统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0001]本发明涉及电子信息传输中的处理技术,涉及到垃圾信息的防范,和有偿信息发送带来的收益分配机制。
【背景技术】
[0002]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信息量也呈爆炸之势增长。常用的信息交流工具、如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传真、即时聊天工具、网络论坛、朋友群组等都深受垃圾广告和恶意骚扰信息之害。但广告发布商,由于无法精准定位广告受众,只能通过群发广播式的发送大量广告,即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又导致接收者的反感,广告效果适得其反。
[0003]传统的被动方式的垃圾信息过滤,如通过白名单、黑名单等方式,或者关键字过滤等方式,不但增加了系统运行成本,而且也有精准度不高的问题。短信、传真虽然收费,但由于费用低廉,仍无法阻止垃圾信息的产生。只有有效的增加信息发送成本,达到足够高的代价才会阻止海量广播式信息的发送行为。

【发明内容】

[0004]本发明定义了一种由接收方自行定义信息接收价格,发送方只有满足了这个价格,才能将信息发送至接收方的有偿信息发送方法。其中包括如下几部分:
[0005]信息接收方对接收信息自行定价。可以针对不同的通讯方式制定不同价格,如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传真、即时聊天工具、群组、朋友圈等;也可以针对不同发送方,如某个特定发送人,特定的广告发送方,特定的内容类别而不同;也可设定对亲朋好友组不收取费用。
[0006]信息接收方可以将自己的部分信息公布,例如所在地区、性别、年龄、爱好、职业、个人照片等。但用户的具体联系方式,如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只保存在系统中,对外严格保密。广告商在发布广告时,首先按照条件筛选,然后有针对性的付费发送广告,由此精准的投放广告;个人信息发送者如果想和某个人联系,发送信息时付费,信息即可抵达此人。
[0007]发信方可在发送信息时指定“请求返还费用”选项。由收信方在阅读完毕信息后自行决定是否返还费用。
[0008]为确保公平,信息发送方个人资料必须经过验证,以保证资料真实有效;被发送的信息,只有通过技术手段确保收信方已经阅读此信息,费用才可被收信方收取。这些技术手段包括收信回执、阅读完毕状态返回等多种方式。
[0009]实施本发明,具有如下益处:
[0010]由于付费才能发送信息,基本杜绝了大批量群发广告的可能;广告商发送广告时,首先根据用户公共信息对广告受众进行过滤,由此可以节约广告发布费用,减少无谓的资源浪费;对于某些不希望被随意打扰和暴露隐私的公众人物和名人来说,通过设定一定的费用,即阻止了无谓的骚扰,又不会阻挡正常的来自陌生人的联系请求;对于某些提供咨询服务、音频、视频服务的专业人员,本系统也可为他们提供了一种营收渠道。
【具体实施方式】
[0011]本系统的实施包括用户注册并认证部分、用户黄页展示部分、信息转发并收费部分。
[0012]希望使用本系统的用户和团体,首先需要在本系统注册,并填写希望使用的通讯联系方式,如手机号、电子邮件地址、传真号码、即时聊天工具号码、朋友群组号等。为保证信息可靠,填写的联系方式都只有通过系统认证方可正式生效;所有具体通讯方式信息都严格保密;注册完成并通过验证后,系统将为此用户生成一个唯一用户编号,随后所有的系统转发信息部以此编号作为唯一用户标识;用户自行设定收信所需价格。
[0013]用户可将自己的希望公开的信息公布,例如所在地区、性别、年龄、爱好、职业、个人照片和简介等。并通过互联网、手机软件客户端、应用接口对外公开。任何人和广告发布商,可以浏览用户黄页,并通过条件筛选查询出希望信息抵达的用户。
[0014]信息发送方希望对某个用户发送信息,只需按照该用户的定价付费,系统接收到信息后转发至该用户;当该用户收到信息并完成阅读后,该笔费用自动进入收信方的账户。如果发送方选择了 “请求返还费用”,收信方可选择在阅读完毕信息后是否返还费用。选择返还,则该笔费用会返还给发信方账户。
【主权项】
1.一种由收信方定价发送方付费的有偿信息发送系统,作为信息接收方,用户自行对接收信息进行标价。2.根据权利要求1所描述的有偿信息发送系统,向其他用户发送信息的用户,必须随信按收信方定价付费;收信方收到信息后,可以选择返还或者不返还发信方所付费用。
【专利摘要】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可以有偿的信息发送系统,通过此系统,用户可对接收信息定价,发送方只有付费才可将信息发送收信方。应用本系统,可以有效杜绝垃圾信息;作为一种有偿信息发送方式,也可为广告发布商提供精准的发布途径;信息接收方也由此途径获得收益。<pb pnum="1" />
【IPC分类】H04L12/14
【公开号】CN105007168
【申请号】CN201410153892
【发明人】张国华
【申请人】张国华
【公开日】2015年10月28日
【申请日】20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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