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双动圈喇叭耳机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0213628阅读:665来源:国知局
一种双动圈喇叭耳机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0001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双动圈喇叭耳机,具体是一种双动圈喇叭耳机。
【背景技术】
[0002]耳机是个人音响,如今对于耳机越来越要求细分化,根据不同的场合选择合适的耳机已经成为潮流生活的一种象征。耳机根据其换能方式分类,主要有动圈方式、动铁方式、静电式和等磁式。从结构上分开方式进行分类,可分为半开放式和封闭式。从佩带形式上分类则有耳塞式,挂耳式,入耳式和头带式。
[0003]目前行业上的双动圈喇叭都是一次性直接放在耳壳里,由于空间的限制,使得喇叭的稳定性很差,而且没有空间放分频板,就会造成混音的问题,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双动圈,只是2个喇叭同时发声而已。
【实用新型内容】
[0004]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双动圈喇叭耳机,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0005]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0006]—种双动圈喇叭耳机,包括耳机上壳、耳机单元、耳机单元支架和耳机下盖,所述耳机上壳与耳机下盖卡接,耳机下盖内设有用于放置耳机单元支架的凹槽,耳机单元支架放置在凹槽内,所述耳机单元设有两个,两个耳机单元设置在耳机单元支架上,所述耳机下盖上设有出音孔。
[0007]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方案:所述耳机单元为动圈喇叭。
[0008]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解决了空间的问题,可以用支架分开固定,而且有空间贴上分频板,喇叭的稳定性好,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双动圈喇叭。
【附图说明】
[0009 ]图1为双动圈喇叭耳机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0010]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0011]请参阅图1,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一种双动圈喇叭耳机,包括耳机上壳1、耳机单元2、耳机单元支架3和耳机下盖4,所述耳机上壳1与耳机下盖4卡接,耳机下盖4内设有用于放置耳机单元支架3的凹槽,耳机单元支架3放置在凹槽内,所述耳机单元2设有两个,两个耳机单元2设置在耳机单元支架3上,所述耳机下盖4上设有出音孔5,所述耳机单元2为动圈喇叭。
[0012]本实用新型可以使用独立的耳机单元支架3支撑两个动圈喇叭,并可以用分频板分配调音,两个动圈喇叭,一个喇叭负责20HZ-1K的频段,另外一个喇叭负责1K-20K的频段。
[0013]本实用新型解决了空间的问题,可以用支架分开固定,而且有空间贴上分频板,喇叭的稳定性好,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双动圈喇叭。
[0014]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实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实用新型。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实用新型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
[0015]此外,应当理解,虽然本说明书按照实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个实施方式仅包含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说明书的这种叙述方式仅仅是为清楚起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将说明书作为一个整体,各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也可以经适当组合,形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其他实施方式。
【主权项】
1.一种双动圈喇叭耳机,其特征在于,包括耳机上壳(1)、耳机单元(2)、耳机单元支架(3)和耳机下盖(4),所述耳机上壳(1)与耳机下盖(4)卡接,耳机下盖(4)内设有用于放置耳机单元支架(3)的凹槽,耳机单元支架(3)放置在凹槽内,所述耳机单元(2)设有两个,两个耳机单元(2)设置在耳机单元支架(3)上,所述耳机下盖(4)上设有出音孔(5)。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动圈喇叭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耳机单元(2)为动圈喇叭。
【专利摘要】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双动圈喇叭耳机,包括耳机上壳、耳机单元、耳机单元支架和耳机下盖,所述耳机上壳与耳机下盖卡接,耳机下盖内设有用于放置耳机单元支架的凹槽,耳机单元支架放置在凹槽内,所述耳机单元设有两个,两个耳机单元设置在耳机单元支架上,所述耳机下盖上设有出音孔。本实用新型解决了空间的问题,可以用支架分开固定,而且有空间贴上分频板,喇叭的稳定性好,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双动圈喇叭。
【IPC分类】H04R9/06, H04R1/10
【公开号】CN205123992
【申请号】CN201520948548
【发明人】文楗, 蔡兴学
【申请人】文楗, 蔡兴学
【公开日】2016年3月30日
【申请日】201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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