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属于光伏太阳能技术领域,尤其是叠瓦组件的生产领域,具体是一种高效叠瓦组件刮刀及高效叠瓦组件上胶方法。
背景技术:
现有的高效叠瓦组件在叠层区域统一采用导电胶进行粘接,上胶方式包括点胶或者刮凃,片与片之间正银与背银使用导电胶相连接。无论哪种上胶方式,受导电胶的局限,势必存在以下几点缺陷:
1、导电胶价格昂贵;
2、粘接牢固性差;
3、为实现更好的粘接牢固性,叠瓦组件的叠层区域往往设计的较宽。故为构成目标面积的电池面板,需要更多列的电池片。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针对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种高效叠瓦组件刮刀,它包括印刷刀和印刷槽:
-印刷刀包括刀架和多个锯齿,各锯齿竖直布置在刀架底部,依据具体的电池片图形设计各锯齿的位置;
-印刷槽具有多个隔板,多个隔板将印刷槽分割成若干个子印刷槽;在电池片导电性需求区域对应的子印刷槽中填充导电型胶体,在电池片强粘结需求区域对应的子印刷槽中填充强粘型胶体。
所述导电性需求区域为相邻电池片叠层中的电极区域,所述强粘结需求区域为相邻电池片叠层中的非电极区域。
所述各锯齿的宽度范围为1~10cm,高度范围为1~20cm。
所述强粘型胶体型号为东树新材料,e240e/e224h;所述导电型胶体的型号为汉高1113s。
所述印刷刀的刀架连接电机,由电机控制印刷刀横移和升降。
本发明还提出了一种高效叠瓦组件上胶方法,它包括以下步骤:
s1、根据电池片的图形设计印刷刀各锯齿的位置;
s2、在电池片导电性需求区域对应的子印刷槽中填充导电型胶体,在电池片强粘结需求区域对应的子印刷槽中填充强粘型胶体;
s3、印刷刀移动至印刷槽上方后下压;
s4、印刷刀提升后平移至电池片上方;
s5、印刷刀下压完成印刷;
s6、开启烘干机,在110~150℃条件下持续20~50s,导电型胶体和强粘型胶体实现固化。
具体的,步骤s6中,持续时间为30s。
具体的,步骤s6中,温度为120℃。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
可增强叠瓦组件电池片与片之间的粘接力,提升组件可靠度;
在有导电性要求的位置印刷印刷型胶体,较常规导电胶印刷可降低10~50%的单耗,显著降低组件制造成本;
可减少叠瓦电池片的重叠区域(0.1mm~1.5mm),降低整体电池片耗量。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的印刷槽装胶状态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不限于此:
结合图1,一种高效叠瓦组件刮刀,它包括印刷刀1和印刷槽2:
-印刷刀1包括刀架1-1和多个锯齿1-2,各锯齿1-2竖直布置在刀架1-1底部,依据具体的电池片图形设计各锯齿1-2的位置;
-印刷槽2具有多个隔板2-1,多个隔板2-1将印刷槽2分割成若干个子印刷槽2-2;如图2所示,在电池片导电性需求区域对应的子印刷槽2-2中填充导电型胶体2-3,在电池片强粘结需求区域对应的子印刷槽2-2中填充强粘型胶体2-4。
优选的实施例中,所述导电性需求区域为相邻电池片叠层中的电极区域,所述强粘结需求区域为相邻电池片叠层中的非电极区域。
优选的实施例中,各锯齿1-2的宽度范围为1~10cm,高度范围为1~20cm。各锯齿1-2的宽度和高度依据电池片图形的具体需求进行设计。
优选的实施例中,所述强粘型胶体2-4型号为东树新材料,e240e/e224h;所述导电型胶体2-3的型号为汉高1113s。
优选的实施例中,印刷刀1的刀架1-1连接电机,由电机控制印刷刀1横移和升降。动作机构和动作原理均为现有技术,此处不再详述。
一种高效叠瓦组件上胶方法,它包括以下步骤:
s1、根据电池片的图形设计印刷刀1各锯齿1-2的位置;
s2、在电池片导电性需求区域对应的子印刷槽2-2中填充导电型胶体2-3,在电池片强粘结需求区域对应的子印刷槽2-2中填充强粘型胶体2-4;
s3、印刷刀1移动至印刷槽2上方后下压;
s4、印刷刀1提升后平移至电池片上方;
s5、印刷刀1下压完成印刷;
s6、开启烘干机,在110~150℃条件下持续20~50s,导电型胶体2-3和强粘型胶体2-4实现固化。
优选的实施例中,步骤s6中,开启烘干机,在120℃条件下持续30s,导电型胶体2-3和强粘型胶体2-4实现固化。在120℃条件下,两种胶体在30s时可实现同时烘干。
采用本发明的产品和方法应用在叠瓦组件的上胶工序,可以获得以下有益效果:
-可增强叠瓦组件电池片与片之间的粘接力,提升组件可靠度;
-在有导电性要求的位置印刷印刷型胶体,较常规导电胶印刷可降低10~50%的单耗,显著降低组件制造成本;
-常规板版型叠片重叠宽度在0.9~1.8mm不等,优化后电池重叠宽度可降低至0.1~1.5mm,降幅显著。
本文中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是对本发明精神做举例说明。本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对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做各种各样的修改或补充或采用类似的方式替代,但并不会偏离本发明的精神或者超越所附权利要求书所定义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