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瞄准镜的多功能连体支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176868发布日期:2018-08-14 18:30阅读:441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瞄准镜配件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瞄准镜的多功能连体支架。



背景技术:

使用枪械时,瞄准镜能够帮助使用者清晰地观察远距离处的状况并对目标进行瞄准,所以瞄准镜在枪械的使用过程中必不可少,而一些多功能附件可以配合瞄准镜使用或者在瞄准镜无效时使用,比如测距仪、测速仪和夜视仪等等,因此,上述多功能附件需要与瞄准镜同时安装并且不能干扰瞄准镜的使用。

现有的安装方式为通过托架将瞄准镜固定在枪械导轨上,然后通过分体支架将多功能附件固定在瞄准镜的镜筒上,使瞄准镜和多功能附件上下平行设置,由于托架和分体支架均需要安装,增加了枪械整体的重量,影响枪械的使用,不同配件分别固定瞄准镜和多功能附件,无法保证两者的中心线均处于枪械的中心平面上,不易校准,分体支架仅有环式连接,适应性较低。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针对已有的技术现状,提供一种瞄准镜的多功能连体支架。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瞄准镜的多功能连体支架,包括托架、支架和支架环,托架由本体、压板和半圆形架Ⅰ组成,半圆形架Ⅰ左右两端面通过螺钉固定在本体左右两端面上,支架与半圆形架Ⅰ一体成型,支架上端设置支架环。

进一步的,所述的半圆形架Ⅰ左右两端面的前后两侧均设有直板,两块直板与半圆形架Ⅰ的端面形成U型插槽。

进一步的,所述的支架中间部分向后弯曲为弧形,弯曲角度为α(α≤90°)。

进一步的,所述的支架环包括底座和半圆形架Ⅱ,半圆形架Ⅱ左右两端面通过螺钉固定在底座左右两端面上,底座与支架一体成型。

进一步的,所述的支架上端设有导轨,导轨与支架一体成型。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1、相比于现有技术,其瞄准镜的多功能连体支架将支架与托架合二为一,省去支架固定环,减少体积并减轻整体重量,可以同时固定瞄准镜和测距仪等多功能附件;

2、半圆形架Ⅰ下端面设有直板,直板承受测距仪等附件形成的杠杆压力,避免螺钉松动;

3、支架上设有环式连接或者轨式连接,能够直接固定多功能附件或者通过托架固定多功能附件,适应性广泛。

附图说明:

附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1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1中支架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3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2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4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2中支架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5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3的结构示意图。

标注说明:1、半圆形架Ⅰ,2、压板,3、本体,4、支架,5、底座,6、半圆形架Ⅱ,7、直板,8、导轨。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请参阅图1-2所示,一种瞄准镜的多功能连体支架,包括托架、支架4和支架环,托架由本体3、压板2和半圆形架Ⅰ1组成,压板2通过压板螺钉固定在本体3一侧,半圆形架Ⅰ1左右两端面通过螺钉固定在本体3左右两端面上,半圆形架Ⅰ1与本体3形成托架环,托架环中锁定瞄准镜,支架4与半圆形架Ⅰ1一体成型,支架4上端设置支架环,支架环中锁定多功能附件,将支架4与托架合二为一,通过托架环代替支架4固定环,从而省去支架4固定环,减少体积并减轻整体重量。

所述的半圆形架Ⅰ1左右两端面的前后两侧均设有直板7,两块直板7与半圆形架Ⅰ1的端面形成U型插槽,当支架环中锁定多功能附件时,由于多功能附件的中心位置偏移,极易通过支架4形成杠杆压力,反复的杠杆压力会撬动螺钉,造成其松动,而半圆形架Ⅰ1前后两侧设置直板7后,直板7与本体3互相作用,从而抵消了杠杆压力,避免螺钉发生松动。

所述的支架4中间部分向后弯曲为弧形,弯曲角度为α(α≤90°),在安装大口径瞄准镜时,多功能附件的安装往往会受到瞄准镜大口径处和手轮盖的干扰,弯曲的支架4能够避开干扰,同时流线型的支架4更为美观。

上述弯曲角度为α可以为0,即支架4竖直,上述弯曲角度为α可以为90°,即支架4为直角,。

所述的支架环包括底座5和半圆形架Ⅱ6,半圆形架Ⅱ6左右两端面通过螺钉固定在底座5左右两端面上,底座5与支架4一体成型,半圆形架Ⅱ6与底座5形成支架环,托架环和支架环中分别可以固定瞄准镜和多功能附件,多功能附件包括测距仪、测速仪、夜视仪、红点瞄、全息瞄、激光、电筒等等。

实施例2:

请参阅图3-4所示,优选的,所述的支架4上端设有导轨8,导轨8与支架4一体成型,使用时,可以将托架固定在导轨8上,再通过托架固定多功能附件,增加了轨式连接,适应性广泛。

实施例3:

请参阅图5所示,半圆形架Ⅰ1和半圆形架Ⅱ6的尺寸以及螺纹孔位置均相同,当不需要使用多功能配件时,拆去支架4,通过螺钉将半圆形架Ⅱ6左右两端面固定在本体3左右两端面上以锁定瞄准镜,可以减轻整体重量,利于枪械使用。

当然,以上图示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方式,并非以此限定本实用新型的使用范围,故,凡是在本实用新型原理上做等效改变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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