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unsuitable
1)unsuitable[英][?n'su:t?bl][美][?n'sut?bl?]不适用
1.Analysis of unsuitable factors of I type examination paper for Putonghua test;普通话测试Ⅰ型试卷的不适用因素分析
英文短句/例句

1.Disable menu items when they are not applicable.禁用不适用的菜单项。
2.This measure is suited to some localities, but not to others.这个措施有地方适用,有地方不适用
3.This has no application to the case.这不适用于那个案子。
4.Article 5 This law shall not be applicable to: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5.This subsection does not apply-本款规定不适用于--
6.Delete whichever is not applicable删去任何不适用的部分。
7.rules inapplicable to day students.不适用于走读生的规则。
8.Suspension of sentence is not to be applied to recidivists.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9.The argument misfits the case.这论据不适用于这件事。
10.This does not apply to beginners.这不适用於初学者。
11.It is not competent for young persons.它不适用于青少年。
12.That brush is not adequately bristled for heavy cleaning.那把刷子刚毛不够,不适用于用力洗刷。
13.The Trade Practices Act does not apply to individual traders as it does to corporations.贸易法适用于公司却不适用于个体商人。
14.This Convention does not apply to vessels of war, nor to governmentvessels appropriated exclus ively to the public service.本公约不适用于军用船舶,也不适用于专门用于公务的政府船舶。
15.it applies equally in this world and the next.它不仅适用于今生也适用于来世。
16.This isn't the right word to use here.这个词用在这里不合适。
17.improper or excessive use.不适当地或过多地利用。
18.This tool is unsuited for such use.这工具不适合这种用途。
相关短句/例句

unused code不适用码
3)inadaptability['in?,d?pt?'bil?ti]不适用性
4)unserviced不适用的
5)Improper Application不当适用
6)nonserviceable['n?n's?:vis?bl]不耐[适]用的
延伸阅读

《保护未成年人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公约》  1960年第 9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关于有权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的国家和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这方面国际合作的公约。1961年10月5日公开签字,1969年2月生效。截至1981年3月1日,批准公约的国家有联邦德国、 奥地利、法国、 葡萄牙、卢森堡、瑞士、荷兰、南斯拉夫。在批准国家之间,这个公约代替了1902年6月12日的海牙《未成年人监护公约》。    1956年第 8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议决修改海牙会议初期订立的关于亲属法方面的公约,并且决定首先修改1902年的《未成年人监护公约》。该监护公约以适用未成年人本国法为指导思想,不能适应现代国际社会生活,而且由于近代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干预越来越多,需要调整国家间管辖权的抵触,因此公约称为《保护未成年人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公约》。    公约适用于在缔约国内有惯常居所的未成年人,但缔约国可保留只适用于某一缔约国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意义依其本国法及惯常居所地法的规定,保护事项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及监护,以及人身及财产方面的一切利益,但不包括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在内(见《儿童抚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管辖权  公约规定有权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机关为:    ① 依未成年人本国法当然具有的权力关系,不需要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介入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力关系,实质指根据未成年人本国法行使亲权及有法定监护权的人。这些人对未成年人首先采取保护措施。    ② 在依未成年人本国法当然具有权力关系的人不能行使、放弃行使权力,或其保护措施不够时,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国的行政或司法机关,有权采取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往往是当地机关的行政或社会职责,适用于一切居民。  ③ 未成年人本国的有关机关在下述条件下,可以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a)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要求采取措施时;(b)事先通知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国有关机关。这条规定使未成年人的本国与居所地国的管辖权达到平衡。    ④ 特殊情况下的管辖权:(a)未成年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受到严重威胁时,惯常居所地国可以不顾未成年人本国的管辖权而采取措施。但此时未成年人本国及其他缔约国无必须承认的义务。(b)在紧急情况下,所有的缔约国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及财产利益。这些措施在依本公约有管辖权的机关采取行动时即应停止,但不妨碍其已经发生的效力。(c)缔约国可以保留该国判决离婚、婚姻无效及分居的机关有权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及财产规定保护措施,但其他缔约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承认。    法律适用  有管辖权的机关在采取保护措施时,适用其各自的内国法(见《收养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决定承认公约》),保护青少年的法律,大都是强行法规,没有适用外国法的余地。    惯常居所地变更时,未成年人本国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在新惯常居所地继续有效,但原惯常居所地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只在新惯常居所地未采取代替措施以前继续有效。新惯常居所地国的有关机关在采取代替措施时,应事先通知原惯常居所地国的有关机关。    国际合作  为使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取得实效,公约规定了三种国际合作形式:①互通消息。所有机关依公约规定采取措施后,应立即通知未成年人本国的有关机关,必要时也通知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的有关机关,各缔约国应指定直接接受及送出上述通知的机关。②交换意见。缔约国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时,如已有其他缔约国先已采取措施,应尽量先与后者交换意见以确保保护性措施的连续性。③直接合作。未成年人本国的机关在取得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国的有关机关,或其财产所在地国的有关机关同意后,可把自己所采取的措施委托后者实施。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国的有关机关在取得未成年人财产所在地国的有关机关同意后,也可把自己所采取的措施委托后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