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正畸托槽牙位标识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9170590阅读:2777来源:国知局
一种正畸托槽牙位标识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0001] 本实用新型属于口腔正畸治疗技术领域,具体指一种正畸托槽牙位标识。
【背景技术】
[0002]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美的追求越来越强烈,拥有一 口整齐雪白的牙齿是 美的基本体现,也是提高人们社交信心的保证。近年来,口腔正畸矫治技术得到了飞速的发 展,而正畸托槽是整个矫治过程中最重要的部件,正畸医生将托槽粘接在牙齿表面,将正畸 牙弓丝放置于托槽槽沟内,用0形橡胶弹力圈或金属结扎丝将正畸牙弓丝固定在槽沟内, 正畸牙弓丝持续不断的提供给牙齿一定的矫治力值,将畸形错颂牙齿移动至正确的位置, 所以托槽与牙位的正确对应非常重要。如果托槽并未粘接在对应的牙位上,将导致牙齿向 错误的方向移动,给后续治疗带来较大的困难,患者抱怨大。
[0003] 人体牙列以中心线及上下颚分为上下左右四个区间,即上右第一区间、上左第二 区间、下左第三区间、下右第四区间,由于各区间上的牙齿大小不一,相应的托槽也不一样。 因此,要使正畸医生能方便的区分各牙位托槽,生产厂家目前常用的一种方法是在托槽体 的结扎翼上点上不同的颜色,但是在同一区间的托槽混在一起时,医务人员一时也难以区 分,而且颜色标识容易脱落。生产厂家目前使用的另一种方法是在托槽体的结扎翼上做出 牙位的数字,但是由于数字太小,肉眼不易识别,需借助放大镜或其他设备来辨别,给医务 人员增加了困难。导致了临床上使用起来不方便,容易出错。 【实用新型内容】
[0004] 为避免上述临床上粘接托槽时出现的错误,本实用新型提出一种正畸托槽牙位标 识。其目的是提供一种医务人员在给患者进行口腔正畸治疗时能快速、方便的识别各个区 间、各个牙位的标识方法。
[0005]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为:
[0006] -种正畸托槽牙位标识,其特征是在每颗托槽的底部用激光进行永久性的标识。 该标识由直角边框和单个阿拉伯数字组合而成,直角边框表示各牙位区间,其中"」"表示 上右第一区间," L"表示上左第二区间,"「"表示下左第三区间,"1 "表示下右第四区间。
[0007] 所述的正畸托槽牙位标识,其特征是该标识由直角边框和单个阿拉伯数字组合而 成,单个阿拉伯数字表示该区间的第几颗牙齿,由阿拉伯数字"1、2、3、4、5、6、7、8"代表该区 间的各个牙位,从中切牙往后牙方向递增,"1"表示该区间的第一颗牙,即中切牙,"8"表示 该区间的最后一颗牙,即第三磨牙。
[0008] 本实用新型方法简单,使医务人员能快速、简便的识别出各个托槽所对应的牙位, 避免临床上粘接托槽时出错,从而使口腔错颂畸形牙列按预期的要求进行矫正,达到预期 矫治效果。
【附图说明】
[0009]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
[0010] 图1.底部带牙位标识的正畸托槽示意图。
[0011] 图2.正畸托槽牙位标识实例。
【具体实施方式】
[0012] 下面接合附图,通过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说明:
[0013] 图1所示的底部带牙位标识的正畸托槽由托槽体①和网状底部②两部分组成,在 网状底部②的底面有表示该托槽所对应牙位的标识,该标识由直角边框和单个阿拉伯数字 组合而成,如图2所示,图2表示该托槽为上左第二区间第三颗牙齿所用托槽。
【主权项】
1. 一种正畸托槽牙位标识,其特征是在每颗托槽的底部用激光进行永久性的标识。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正畸托槽牙位标识,其特征是:在每颗托槽的底部用激光进 行永久性的标识,该标识由直角边框和单个阿拉伯数字组合而成,直角边框表示各牙位区 间,单个阿拉伯数字表示该区间的第几颗牙齿。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正畸托槽牙位标识,其特征是:直角边框由表示,其中"」"表示上右第一区间,《L,,表示上左第二区间,"「"表示下左第三区间," 表示下右第四区间。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正畸托槽牙位标识,其特征是:单个阿拉伯数字表示该区间 的第几颗牙齿,由阿拉伯数字"1、2、3、4、5、6、7、8"代表该区间的各个牙位,从中切牙往后牙 方向递增,"1"表示该区间的第一颗牙,即中切牙,"8"表示该区间的最后一颗牙,即第三磨 牙。
【专利摘要】本实用新型提出一种正畸托槽牙位标识,其特征是在每颗托槽的底部用激光进行永久性的标识。该标识由直角边框和单个阿拉伯数字组合而成,直角边框表示各牙位区间,单个阿拉伯数字表示该牙位区间的第几颗牙齿。本实用新型可使临床医务人员简洁方便的认出各托槽对应的牙位位置,避免托槽粘接错误,从而使口腔错颌畸形牙列按预期的要求进行矫正,达到预期矫治效果。
【IPC分类】A61C7/14
【公开号】CN204839791
【申请号】CN201520410484
【发明人】龙小平
【申请人】上海埃蒙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日】2015年12月9日
【申请日】201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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