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置物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44922阅读:157来源:国知局
一种置物架的制作方法
【专利摘要】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置物架,所述置物架包括底座、支撑板及置于支撑板上的隔板;其中两侧支撑板的底部固定在所述底座上,并且在所述固定于底座上的支撑板上设置有钢丝固定件,通过所述钢丝固定件固定另两侧支撑板。该置物架适用于家庭小器具类,材料由亚克力板和不锈钢组合而成,简易轻巧美观精致,而且造价便宜实用。
【专利说明】一种置物架
【技术领域】
[0001 ] 本实用新型涉及组合式置物架。
【背景技术】
[0002]现有的置物架规格比较单一,且缺乏个性,对布置已限定尺寸的空间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另外,现有货架拆装不方便,只能由专业人员完成组装。

【发明内容】

[0003]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置物架,该置物架适用于家庭小器具类,简易轻巧美观精致,而且造价便宜且实用。
[0004]本实用新型的目的通过以下的技术方案来实现:
[0005]一种置物架,包括:底座、支撑板及置于支撑板上的隔板;其中两侧支撑板的底部固定在所述底板上,并且在所述固定于底座上的支撑板上设置有钢丝固定件,通过所述钢丝固定件固定另两侧支撑板。
[0006]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具有如下优点:
[0007]适用于家庭小器具类,材料由亚克力板和不锈钢组合而成,简易轻巧美观精致,而且造价便宜实用。
[0008]本实用新型的其它特征和优点将在随后的说明书中阐述,并且,部分地从说明书中变得显而易见,或者通过实施本实用新型而了解。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和其他优点可通过在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中所特别指出的结构来实现和获得。
【专利附图】

【附图说明】
[0009]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理解,并且构成说明书的一部分,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共同用于解释本发明,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在附图中:
[0010]图1是置物架整体结构示意图;
[0011]图2a、2b、2c、2d和2e是置物架组装过程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0012]容易理解,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在不变更本实用新型的实质精神下,本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可以提出本实用新型的多个结构方式和制作方法。因此以下【具体实施方式】以及附图仅是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的具体说明,而不应当视为本实用新型的全部或者视为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限定或限制。
[0013]下面结合实施例及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描述。
[0014]如图1所示,是置物架的结构,该结构包括:底座2、支撑板I及置于支撑板上的隔板3 ;其中两侧支撑板的底部固定在所述底座上,并且在所述固定于底座上的支撑板上设置有钢丝固定件4,通过所述钢丝固定件固定另两侧支撑板I。[0015]上述隔板通过支撑板上设置的定位装置放置于支撑板的中间位置。
[0016]上述置物架的形状为长方形或梯形。
[0017]上述固定于底座上的两侧支撑板为不锈钢,通过所述钢丝固定件固定的另两侧支撑板为亚克力支撑板。
[0018]本实施例主要适用于家庭小器具类,材料由亚克力板和不锈钢组合而成,简易轻巧美观精致,而且造价便宜且实用。可以将家庭生活中的置物,如筷子、笔、牙膏、牙刷、剃须刀等小件产品置入。而且在本实施例中置物架提供了隔板,比如放置较长的物品时,则可以方便的拿下隔板,当放置比较短的物品时,可以将隔板放置于置物架的中间。
[0019]上述置物架的支撑板可以是直线式的,也可以是倾斜的,即可以是长方形也可以是梯形;底座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安装旋转功能的底座。
[0020]图2a、2b、2c、2d和2e是置物架组装过程。
[0021]虽然本实用新型所揭露的实施方式如上,但所述的内容只是为了便于理解本实用新型而采用的实施方式,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任何本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内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露的精神和范围的前提下,可以在实施的形式上及细节上作任何的修改与变化,但本实用新型的专利保护范围,仍须以所附的权利要求书所界定的范围为准。
【权利要求】
1.一种置物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置物架包括底座、支撑板及置于支撑板上的隔板;其中两侧支撑板的底部固定在所述底座上,并且在所述固定于底座上的支撑板上设置有钢丝固定件,通过所述钢丝固定件固定另两侧支撑板。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置物架,其特征在于,所述隔板通过支撑板上设置的定位装置放置于支撑板的中间位置。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置物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置物架的形状为长方形或梯形。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置物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于底座上的两侧支撑板为不锈钢,通过所述钢丝固定件固定的另两侧支撑板为亚克力支撑板。
【文档编号】A47G29/02GK203576235SQ201320719037
【公开日】2014年5月7日 申请日期:2013年11月15日 优先权日:2013年11月15日
【发明者】邬烈刚, 谭锋华 申请人:邬烈刚, 谭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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