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一种破壁料理机。
背景技术:
破壁料理机具有通过玻璃制成的料理杯,目前的料理杯分成圆形杯(本身圆形)或方形杯(杯身方形)。圆形杯的生产难度更低,良品率高,制作成本低,但是其内部过于平滑导致其搅拌紊流效果差,所料理的食物颗粒度较大,一般只能达到40目。方形杯的生产难度更高、良品率低,制作成本高,但是其内部具有4个拐角位导致其搅拌紊流效果好,所料理的食物颗粒度较小,一般能达到60-80目。
因此,需要进一步改进。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克服上述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而提供一种破壁料理机,其杯底上设置紊流搅拌腔,能够提高搅拌紊流效果。
本发明的目的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破壁料理机,包括设有杯身的杯体,杯身呈圆形,杯身的底部一体延伸有杯筒,杯筒的底部设有有杯底,杯底上设有刀具组件,所述杯身、刀具组件的轴心相同;杯底具有紊流搅拌腔;所述紊流搅拌腔的横截面为圆形,其中心与刀具组件的轴心不同,或者,所述紊流搅拌腔的横截面为非圆形,其中心与刀具组件的轴心相同或不同。
所述紊流搅拌腔的横截面为圆形,其中心与刀具组件的轴心不同,紊流搅拌腔相对刀具组件的轴心为偏心圆柱体结构。
所述紊流搅拌腔的横截面为椭圆形,其中心与刀具组件的轴心相同或不同,紊流搅拌腔为椭圆形柱体结构。
所述紊流搅拌腔的横截面为多边形,其中心与刀具组件的轴心相同或不同,紊流搅拌腔为多边形柱体结构。
所述杯底表面下凹形成紊流搅拌腔。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如下:
本发明在破壁料理机在工作时,紊流搅拌腔有效提高位于杯体下部的搅拌紊流效果,有效将杯体下部的食物扬起搅拌打碎,使其料理的食物颗粒度更细,所料理的食物无颗粒感。
本发明特别适合在圆形杯身的杯体上应用,圆形杯身制造成本低,本发明的应用可有效解决传统圆形杯身的杯体搅拌效果差的问题以及方形杯身制造成本高的问题。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第一实施例杯身与杯底的装配俯视图。
图2为本发明第一实施例杯身与杯底的装配立体图(剖视)。
图3为本发明第二实施例杯身与杯底的装配俯视图。
图4为本发明第二实施例杯身与杯底的装配立体图(剖视)。
图5为本发明第三实施例杯身与杯底的装配俯视图。
图6为本发明第三实施例杯身与杯底的装配立体图(剖视)。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描述。
第一实施例
参见图1-2,本破壁料理机,包括设有杯身1的杯体,杯身1呈圆形,杯身1的底部一体延伸有杯筒2,杯筒2的底部设有有杯底3,杯底3上设有刀具组件4,所述杯身1、刀具组件4的轴心相同;杯底3具有紊流搅拌腔10;所述紊流搅拌腔10的横截面为圆形,其中心与刀具组件4的轴心不同。在破壁料理机在工作时,紊流搅拌腔10有效提高位于杯体下部的搅拌紊流效果,有效将杯体下部的食物扬起以继续搅拌打碎,继而使其料理的食物颗粒度更细、更均匀,所料理的食物颗粒大小达到60-80目、甚至更细,所料理出的食物更加香滑无颗粒感,而且其特别适合在圆形杯身的杯体上应用,解决传统圆形杯身的杯体搅拌效果差的问题,圆形杯身本身制造难度低、良品率高、制造成本低,也能解决方形杯身制造成本高的问题。
更具体地,所述杯底3表面下凹形成紊流搅拌腔10,所述紊流搅拌腔10的横截面为圆形,其中心与刀具组件4的轴心不同,如图1所示紊流搅拌腔10的中心与刀具组件4的轴心之间存在距离l,紊流搅拌腔10相对刀具组件4的轴心为偏心圆柱体结构。破壁料理机工作时,偏心圆柱体结构的紊流搅拌腔10由于与杯体上部的圆形杯身2有较大差异,导致搅拌时的液体在紊流搅拌腔10附近产生剧烈的紊流扰动,有效把杯体下部的食物扬起以继续搅拌打碎,提高其料理食物的效果。
第二实施例
参见图3-4,本破壁料理机,其与第一实施例的区别在于,所述紊流搅拌腔10的横截面为非圆形,其中心与刀具组件4的轴心相同或不同。更具体地,本实施例的紊流搅拌腔10的横截面为椭圆形,其中心与刀具组件4的轴心不同,紊流搅拌腔10为椭圆形柱体结构。破壁料理机工作时,椭圆形柱体结构的紊流搅拌腔10同样与杯体上部的圆形杯身2有较大差异,导致搅拌时的液体在紊流搅拌腔10附近产生剧烈的紊流扰动,有效把杯体下部的食物扬起以继续搅拌打碎,提高其料理食物的效果。
其他未述部分,同第一实施例,不再重复。
第三实施例
参见图5-6,本破壁料理机,其与第二实施例的区别在于,所述紊流搅拌腔10的横截面为多边形(具体为七边型),其中心与刀具组件4的轴心相同,紊流搅拌腔10为多边形柱体结构。破壁料理机工作时,多边形柱体结构的紊流搅拌腔10同样与杯体上部的圆形杯身2有较大差异,导致搅拌时的液体在紊流搅拌腔10附近产生剧烈的紊流扰动,有效把杯体下部的食物扬起以继续搅拌打碎,提高其料理食物的效果。
其他未述部分,同第二实施例,不再重复。
上述为本发明的优选方案,显示和描述了本发明的基本原理、主要特征和本发明的优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应该了解本发明不受上述实施例的限制,上述实施例和说明书中描述的只是说明本发明的原理,在不脱离本发明精神和范围的前提下本发明还会有各种变化和改进,这些变化和改进都落入要求保护的本发明范围内。本发明要求保护范围由所附的权利要求书及其等同物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