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行李舱舱门控制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239308阅读:786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大型客车器械技术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行李舱舱门控制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大型客车的行李舱舱门数量较多,中途停车或非终点站停车,驾驶员需要下车开关行李舱舱门,相当不方便,即使自动控制的舱门,驾驶员在驾驶位上开关行李舱舱门,因观察视野问题,不能看清舱门附近内外情况,可能会使舱门碰压到人员或舱内行李。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目的是:提供一种不仅结构简单、使用方便,而且减轻驾驶员的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乘客自行打开/关闭行李舱舱门的行李舱舱门控制装置。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一种行李舱舱门控制装置,包括左、右舱门按钮,连接所述左、右舱门按钮的控制模块,以及与所述控制模块连接的左、右舱门电磁阀;所述左舱门电磁阀与位于左侧的左前、左后舱门门锁机构连接,所述右舱门电磁阀与位于右侧的右前、右后舱门门锁机构连接。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该行李舱舱门控制装置还包括设于左、右舱门微动开关,以及设于所述左、右舱门按钮上的左、右舱门指示灯;所述左舱门微动开关设于左前或左后舱门立柱上,所述右舱门微动开关设于右前或右后舱门立柱上,同时所述左舱门微动开关与所述左舱门指示灯串联,所述右舱门微动开关与所述右舱门指示灯串联,便于夜间人员操控按钮时可见。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左、右舱门按钮分别设于行李舱左右两侧。

本实用新型行李舱舱门控制装置的具体控制方法如下:

(1)左侧舱门控制方法:

当左前舱门正在关闭过程中、左后舱门正在关闭过程中、左前舱门已经关闭或左后舱门已经关闭的任意一种情况下,按下左舱门按钮,系统延迟1秒控制所有左侧舱门打开,左舱门微动开关导通,工作指示灯亮,便于夜间人员操控按钮时可见;

当左前舱门正在打开过程中、左后舱门正在打开过程中、左前舱门已经打开或左后舱门已经打开的任意一种情况下,按下左舱门按钮,系统延迟1秒控制所有左侧舱门关闭,左舱门微动开关断开,工作指示灯灭;

(2)右侧舱门控制方法:

当右前舱门正在关闭过程中、右后舱门正在关闭过程中、右前舱门已经关闭或右后舱门已经关闭的任意一种情况下,按下右舱门按钮,系统延迟1秒控制所有右侧舱门打开,右舱门微动开关导通,工作指示灯亮,便于夜间人员操控按钮时可见;

当右前舱门正在打开过程中、右后舱门正在打开过程中、右前舱门已经打开或右后舱门已经打开的任意一种情况下,按下右舱门按钮,系统延迟1秒控制所有右侧舱门关闭,右舱门微动开关断开,工作指示灯灭。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是:

1.本实用新型不仅结构简单、使用方便,而且减轻驾驶员的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乘客自行打开/关闭行李舱舱门,当车停后,驾驶员打开舱门后,乘客取完行李后可自行按下按钮关闭舱门;若有误关的情况,乘客在舱门落下前,再次按下按钮,舱门即可重新被打开。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描述: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框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参照图1所示,一种行李舱舱门控制装置,包括左、右舱门按钮,连接左、右舱门按钮的控制模块,以及与控制模块连接的左、右舱门电磁阀;左舱门电磁阀与位于左侧的左前、左后舱门门锁机构连接,右舱门电磁阀与位于右侧的右前、右后舱门门锁机构连接,其中左、右舱门按钮分别设于行李舱左右两侧。

本实用新型还包括设于左、右舱门微动开关,以及设于左、右舱门按钮上的左、右舱门指示灯;左舱门微动开关设于左前或左后舱门立柱上,右舱门微动开关设于右前或右后舱门立柱上,同时左舱门微动开关与左舱门指示灯串联,右舱门微动开关与右舱门指示灯串联,便于夜间人员操控按钮时可见。

本实用新型行李舱舱门控制装置的具体控制方法如下:

(1)左侧舱门控制方法:

当左前舱门正在关闭过程中、左后舱门正在关闭过程中、左前舱门已经关闭或左后舱门已经关闭的任意一种情况下,按下左舱门按钮,系统延迟1秒控制所有左侧舱门打开,左舱门微动开关导通,工作指示灯亮,便于夜间人员操控按钮时可见;

当左前舱门正在打开过程中、左后舱门正在打开过程中、左前舱门已经打开或左后舱门已经打开的任意一种情况下,按下左舱门按钮,系统延迟1秒控制所有左侧舱门关闭,左舱门微动开关断开,工作指示灯灭;

(2)右侧舱门控制方法:

当右前舱门正在关闭过程中、右后舱门正在关闭过程中、右前舱门已经关闭或右后舱门已经关闭的任意一种情况下,按下右舱门按钮,系统延迟1秒控制所有右侧舱门打开,右舱门微动开关导通,工作指示灯亮,便于夜间人员操控按钮时可见;

当右前舱门正在打开过程中、右后舱门正在打开过程中、右前舱门已经打开或右后舱门已经打开的任意一种情况下,按下右舱门按钮,系统延迟1秒控制所有右侧舱门关闭,右舱门微动开关断开,工作指示灯灭。

上述实施案例只为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并据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实用新型精神实质所作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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