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移动式消防器材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935088阅读:504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消防器械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可移动式消防器材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所使用的消防器材一般都是固定在某个区域,不能移动,灭火时有的需要移动很远的距离,很不方便,并且消防器材只单摆放一些消防栓等,无法及时灭火,通常以外接消防水源来灭火,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可扑灭火灾的种类,同时一些火灾通常比较危险,影响灭火人员的生命安全,为此,我们提出一种可移动式消防器材装置。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可移动式消防器材装置,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可移动式消防器材装置,包括底板,所述底板上表面设有控制盒、水箱和第一电动伸缩杆,所述水箱上表面通过固定杆设有摄像器,所述水箱的出水口通过管路与设在底板上的高压泵进口相连,所述高压泵的出口设有输出管,所述输出管的端部设有喷头,所述喷头固定在第一电动伸缩杆的上端部,所述底板的底部右端通过轴架设有后轮轴,所述后轮轴的两端设有后轮,所述后轮轴对应的底板上表面设有减速电机,所述减速电机的输出轴通过皮带与后轮轴的中部相连,所述底板的左侧设有两块延伸板,所述延伸板之间设有支撑板,所述支撑板中部水平设有前轮轴,所述前轮轴的两端铰接有活动板,所述活动板的侧面轮轴上设有前轮,所述支撑板中部竖直设有穿过延伸板通孔的齿柱,所述延伸板上方的底板侧面设有第二电动伸缩杆,所述第二电动伸缩杆的端部设有齿条,所述控制盒分别与摄像器、高压泵、第一电动伸缩杆、减速电机和第二电动伸缩杆电连接。

优选的,所述减速电机输出轴对应的底板上设有通孔。

优选的,所述活动板前端之间通过连杆相连。

优选的,所述齿柱上设有与齿条与配套的螺纹。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该可移动式消防器材装置通过减速电机、第二电动伸缩杆与支撑板等之间的配合,使可移动式消防器材装置可以控制移动到任何位置,摄像器对环境进行勘测,水箱与水泵配合实现灭火,第一电动伸缩杆调整灭火时喷头的高度,该可移动式消防器材装置能通过远程控制灭火,提升灭火人员的安全保障。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中:1底板、2控制盒、3水箱、4摄像器、5高压泵、6第一电动伸缩杆、7后轮轴、8后轮、9皮带、10减速电机、11延伸板、12支撑板、13前轮轴、14活动板、15前轮、16连杆、17齿柱、18第二电动伸缩杆、19齿条、20喷头。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技术方案:一种可移动式消防器材装置,包括底板1,底板1上表面设有控制盒2、水箱3和第一电动伸缩杆6,水箱3上表面通过固定杆设有摄像器4,摄像器4对环境进行勘测,水箱3的出水口通过管路与设在底板1上的高压泵5进口相连,水箱3与高压泵5泵配合实现灭火,高压泵5的出口设有输出管,输出管的端部设有喷头20,喷头20固定在第一电动伸缩杆6的上端部,第一电动伸缩杆6调整灭火时喷头20的高度,底板1的底部右端通过轴架设有后轮轴7,后轮轴7的两端设有后轮8,后轮轴7对应的底板1上表面设有减速电机10,减速电机10输出轴对应的底板1上设有通孔,减速电机10的输出轴通过皮带9与后轮轴7的中部相连,底板1的左侧设有两块延伸板11,延伸板11之间设有支撑板12,支撑板12中部水平设有前轮轴13,前轮轴13的两端铰接有活动板14,活动板14前端之间通过连杆16相连,活动板14的侧面轮轴上设有前轮15,支撑板12中部竖直设有穿过延伸板11通孔的齿柱17,延伸板11上方的底板1侧面设有第二电动伸缩杆18,第二电动伸缩杆18的端部设有齿条19,齿柱17上设有与齿条19与配套的螺纹,控制盒2分别与摄像器4、高压泵5、第一电动伸缩杆6、减速电机10和第二电动伸缩杆18电连接,通过减速电机10、第一电动伸缩杆6与支撑板12等之间的配合,使可移动式消防器材装置可以控制移动到任何位置,该可移动式消防器材装置能通过远程控制灭火,提升灭火人员的安全保障。

工作原理:通过第二电动伸缩杆带动齿条伸缩,使齿柱转动实现前轮的偏转转弯,连杆的设置利用四连杆的相等曲柄使内侧轮的转向角比外侧轮大大约2到4度,让可移动消防器材装置可以顺畅的转弯,控制高压泵进行喷水作业,第一电动伸缩杆控制喷头的高度。

尽管已经示出和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和精神的情况下可以对这些实施例进行多种变化、修改、替换和变型,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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