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冰箱生产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冰箱侧板打孔设备。
背景技术:
冰箱是保持恒定低温的一种制冷设备,也是一种使食物或其他物品保持恒定低温冷态的民用产品。箱体内有压缩机、制冰机用以结冰的柜或箱,带有制冷装置的储藏箱。
家用电冰箱的容积通常为20~500升。1910年世界上第一台压缩式制冷的家用冰箱在美国问世。1925年瑞典丽都公司开发了家用吸收式冰箱。1927年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研制出全封闭式冰箱。1930年采用不同加热方式的空气冷却连续扩散吸收式冰箱投放市场。1931年研制成功新型制冷剂氟利昂12。50年代后半期开始生产家用热电冰箱,中国从50年代开始生产电冰箱。
侧板作为冰箱上必不可少的组件,冰箱在生产制作中,往往需要对其进行打孔,进而才能对其进行安装。但是市面上现在并没有一中打孔效率高的打孔设备。
因此,我们急需设计一种冰箱侧板打孔设备解决上述提出的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冰箱侧板打孔设备。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冰箱侧板打孔设备,包括支撑底座,所述支撑底座的上部侧壁固定有支撑杆、第一固定支架、第二固定支架和立柱,支撑杆的上部的上端固定有伸缩杆,伸缩杆的上部固定有安装板,安装板的上部通过支架固定有驱动装置,驱动装置的输出轴安装有钻头,钻头位于第一固定支架和第二固定支架之间,第二固定支架的中部焊接有横梁,横梁的中端安装有第一螺纹筒,立柱的顶端焊接有第二螺纹筒,第二螺纹筒上拧有螺纹杆,螺纹杆的一端拧入到第二螺纹筒内,且伸至于第一固定支架和第二固定支架之间,且焊接有压板,螺纹杆远离压板的一端焊接有转盘。
优选的,所述第二螺纹筒与第一螺纹筒处于同一水平线上,且两者的规格相同。
优选的,所述第一固定支架和第二固定支架为一个矩形框架,且两者的大小相同。
优选的,所述驱动装置采用驱动电机或者电动马达。
优选的,所述压板的横截面与竖截面均为矩形,且压板的高度小于第一固定支架和第二固定支架的高度。
优选的,所述安装板的底部设置有4根伸缩杆。
本发明有益效果:该冰箱侧板打孔设备其上设置了由伸缩杆、支撑杆和安装板等部件构成的驱动装置高度调节机构,其能够很轻松高效的对驱动装置的高度进行调节,进而实现侧板上不同位置进行打孔,且该冰箱侧板打孔设备其上设置了由转盘、螺纹杆、压板和螺纹筒等部件构成的侧板固定机构,其能够实现对侧板的固定夹持,进而方便侧板的打孔,该冰箱侧板打孔设备其结构简单,造价低,易于广泛推广,打孔效率高。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提出的一种冰箱侧板打孔设备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提出的一种冰箱侧板打孔设备的第一固定支架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发明提出的一种冰箱侧板打孔设备的第二固定支架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压板、2第一固定支架、3钻头、4驱动装置、5安装板、6伸缩杆、7支撑杆、8支撑底座、9立柱、10转盘、11第二螺纹筒、12第二固定支架、13横梁、14第一螺纹筒、15螺纹杆。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3,一种冰箱侧板打孔设备,包括支撑底座8,所述支撑底座8的上部侧壁固定有支撑杆7、第一固定支架2、第二固定支架12和立柱9,支撑杆7的上部的上端固定有伸缩杆6,伸缩杆6的上部固定有安装板5,安装板5的上部通过支架固定有驱动装置4,驱动装置4的输出轴安装有钻头3,钻头3位于第一固定支架2和第二固定支架12之间,第二固定支架12的中部焊接有横梁13,横梁13的中端安装有第一螺纹筒14,立柱9的顶端焊接有第二螺纹筒11,第二螺纹筒11上拧有螺纹杆15,螺纹杆15的一端拧入到第二螺纹筒11内,且伸至于第一固定支架2和第二固定支架12之间,且焊接有压板1,螺纹杆15远离压板1的一端焊接有转盘10。所述第二螺纹筒11与第一螺纹筒14处于同一水平线上,且两者的规格相同。所述第一固定支架2和第二固定支架12为一个矩形框架,且两者的大小相同。所述驱动装置4采用驱动电机或者电动马达。所述压板1的横截面与竖截面均为矩形,且压板1的高度小于第一固定支架2和第二固定支架12的高度。所述安装板5的底部设置有4根伸缩杆6。
该冰箱侧板打孔设备其上设置了由伸缩杆、支撑杆和安装板等部件构成的驱动装置高度调节机构,其能够很轻松高效的对驱动装置的高度进行调节,进而实现侧板上不同位置进行打孔,且该冰箱侧板打孔设备其上设置了由转盘、螺纹杆、压板和螺纹筒等部件构成的侧板固定机构,其能够实现对侧板的固定夹持,进而方便侧板的打孔,该冰箱侧板打孔设备其结构简单,造价低,易于广泛推广,打孔效率高。
以上,仅为本发明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及其发明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