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申请涉及一种升降机构及无人搬运车,尤指一种连杆升降机构,能驱动承物板进行上升及下降之动作,达到抬升货物之功能。
背景技术:
1、升降机构可设置于无人搬运车等装置上,用以驱动承物板进行上升及下降之动作,达到抬升货物之功能。现有的升降机构多属于剪刀式(轴节)的升降机构,因此必须施予较大的力,才可将货物抬升。例如于抬升1000kg的货物,并设定其顶升行程为50mm需以6秒完成动作时,需耗费约340~360nm的力,才可将货物抬升。
技术实现思路
1、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升降机构及无人搬运车,通过本申请升降机构的使用,只需施予较小的力,即可将货物抬升。
2、为了解决上述的技术问题,本申请提供一种升降机构,包括:一基座,包含一底板及至少两第一固定杆,所述两第一固定杆竖立于所述底板上;一动力源;一出力连杆;至少一底部连杆,所述出力连杆连接于所述动力源及所述底部连杆之间;至少两定位连杆,各具有一第一枢接部、一第二枢接部及一第三枢接部,所述两定位连杆的第一枢接部分别枢接于所述两第一固定杆,使所述两定位连杆能在所述两第一固定杆上摆动,所述两定位连杆的第二枢接部分别枢接于所述底部连杆的两端;至少两顶货连杆;以及一承物板,所述两顶货连杆的一端分别连接于所述承物板,所述两定位连杆的第三枢接部分别枢接于所述两顶货连杆的另一端;其中所述动力源能驱动所述出力连杆动作,以连动所述底部连杆带动至少一个所述定位连杆摆动,从而连动所述两顶货连杆带动所述承物板升降移动。
3、可选地,所述底板上还竖立至少一第二固定杆,所述承物板的下方设置至少一限位杆,所述限位杆的一端枢接于所述第二固定杆的一端,所述限位杆的另一端枢接于所述承物板。
4、可选地,所述底部连杆位于所述两定位连杆的下方,所述两定位连杆位于所述承物板的下方。
5、可选地,所述底部连杆呈直线型或非直线型。
6、可选地,所述第一枢接部及所述第二枢接部位于一直线上,所述第三枢接部位于所述直线的一侧间隔处。
7、可选地,所述第一枢接部及所述第三枢接部的间距大于所述第二枢接部及所述第三枢接部的间距。
8、可选地,所述两定位连杆能在一第一位置及一第二位置之间摆动,所述两定位连杆在所述第一位置时,所述承物板位于一低点,所述第二枢接部的水平高度低于所述第一枢接部的水平高度,所述两定位连杆在所述第二位置时,所述承物板位于一高点,所述第二枢接部的水平高度亦低于所述第一枢接部的水平高度。
9、可选地,所述底部连杆设有两个,所述定位连杆设有四个,所述第一固定杆设有四个,所述顶货连杆设有四个,所述四定位连杆的第一枢接部分别枢接于所述四第一固定杆,所述四定位连杆的第二枢接部分别枢接于所述两底部连杆的两端,所述四顶货连杆的一端分别连接于所述承物板,所述四定位连杆的第三枢接部分别枢接于所述四顶货连杆的另一端。
10、可选地,所述升降机构还包含至少一连接轴,所述连接轴连接于所述两定位连杆之间,且所述两定位连杆彼此相对设置。
11、为了解决上述的技术问题,本申请还提供一种无人搬运车,包含所述的升降机构。
12、本申请的有益效果在于,本申请所提供的升降机构及无人搬运车,为通过出力连杆拉动底部连杆,带动中间的定位连杆后,使顶货连杆及承物板可向上做升降动作,因此,与现有的剪刀式升降机构的施力位置不同,为将施力位置由现有的中间施力改为底部施力,所以只需施予较小的力,即可将货物抬升,达到降低施力总量的效果。且因施力总量降低,所以可使动力源的总输出力减少,降低动力源负荷,从而可选用体积较小的动力源来驱动升降机构,达到搬运车使用空间的提升、降低搬运车耗能的问题。
13、为使能更进一步了解本申请的特征及技术内容,请参阅以下有关本申请的详细说明与附图,然而附图仅提供参考与说明用,并非用来对本申请加以限制者。
1.一种升降机构,其特征在于,包括: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升降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板上还竖立至少一第二固定杆,所述承物板的下方设置至少一限位杆,所述限位杆的一端枢接于所述第二固定杆的一端,所述限位杆的另一端枢接于所述承物板。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升降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底部连杆位于所述两定位连杆的下方,所述两定位连杆位于所述承物板的下方。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升降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底部连杆呈直线型或非直线型。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升降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枢接部及所述第二枢接部位于一直线上,所述第三枢接部位于所述直线的一侧间隔处。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升降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枢接部及所述第三枢接部的间距大于所述第二枢接部及所述第三枢接部的间距。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升降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定位连杆能在一第一位置及一第二位置之间摆动,所述两定位连杆在所述第一位置时,所述承物板位于一低点,所述第二枢接部的水平高度低于所述第一枢接部的水平高度,所述两定位连杆在所述第二位置时,所述承物板位于一高点,所述第二枢接部的水平高度亦低于所述第一枢接部的水平高度。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升降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底部连杆设有两个,所述定位连杆设有四个,所述第一固定杆设有四个,所述顶货连杆设有四个,所述四定位连杆的第一枢接部分别枢接于所述四第一固定杆,所述四定位连杆的第二枢接部分别枢接于所述两底部连杆的两端,所述四顶货连杆的一端分别连接于所述承物板,所述四定位连杆的第三枢接部分别枢接于所述四顶货连杆的另一端。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升降机构,其特征在于,包含至少一连接轴,所述连接轴连接于所述两定位连杆之间,且所述两定位连杆彼此相对设置。
10.一种无人搬运车,其特征在于,包含如权利要求1至9任一项所述的升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