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竹制品加工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便于竹片回收的晾晒装置。
背景技术:
竹制品是指以竹子为加工原料制造的产品,多为日用品,如竹篮、竹筛、竹蒸笼、箩筐、竹扁担、竹扫帚、竹席、竹床、竹凳以及竹椅等,同时,竹制品还包括近年来开始流行竹地板、竹家具以及一些价值较高的民间工艺品,如竹雕;竹制品在加工前,工人需要将砍伐回来的竹子加工成竹片,并需要对竹片进行晾晒,以使其满足后续加工要求,目前,人们通常将竹片放于地面上进行晾晒,雨水来临时,则需要逐个回收正在晾晒的竹片,经常因为回收竹片太慢而遭到雨水的侵蚀,而且回收的工作量大、回收时间长。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便于竹片回收的晾晒装置,其可以有效解决背景技术中所提到的技术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便于竹片回收的晾晒装置,其包括限位拉绳、回收拉绳和两个以上的竹片支撑单元,所述竹片支撑单元包括竹片支撑横梁,所述竹片支撑横梁的下端面两端分别连接有支腿,竹片支撑横梁的上端面中间位置设置有弧形拉绳限位片,所述拉绳限位片的两端分别连接于竹片支撑横梁的上端面两侧,所述支腿的下端连接有固定板,所述固定板的下端面设置有滚轮,所述回收拉绳的一端穿过拉绳限位片且回收拉绳的两端均连接有拉手,所述竹片支撑横梁的下端面上连接有挡块,所述挡块上开设有穿绳孔,所述限位拉绳依次穿过竹片支撑单元上的穿绳孔且限位拉绳的两端均连接有螺纹连接柱,所述螺纹连接柱与限位螺套相连接,所述限位螺套的直径大于穿绳孔的直径。
优选地,还包括导向杆,所述支腿的外侧壁上连接有导向块,所述导向块上开设有导向孔,所述导向杆依次穿过竹片支撑单元上的导向孔。
优选地,所述导向杆的两端分别套设有限位套。
优选地,所述导向杆与限位套之间为过盈配合,所述限位套由软质材料制成。
优选地,所述限位套由橡胶材料制成。
优选地,所述挡块设置于竹片支撑横梁的下端面中间位置。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
人们只需将待晾晒的竹片放于竹片支撑单元上的竹片支撑横梁上,并根据竹片的长度来确定所要使用的竹片支撑单元数量,当雨水来临时,人们只需握住回收拉绳两端的拉手即可快速将平铺于竹片支撑横梁上的竹片捆绑于一起,同时,向一侧拉限位拉绳,使得竹片支撑单元相互依靠在一起,由于导向杆的导向作用,竹片支撑单元会沿同一方向运动,从而有效避免竹片从竹片支撑横梁上脱落。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实施例中一种便于竹片回收的晾晒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导向杆,2、回收拉绳,3、竹片支撑横梁,4、支腿,5、拉绳限位片,6、固定板,7、滚轮,8、拉手,9、挡块,10、穿绳孔,11、限位拉绳,12、螺纹连接柱,13、限位螺套,14、导向块,15、导向孔,16、限位套。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的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所示,一种便于竹片回收的晾晒装置,其包括限位拉绳11、导向杆1、回收拉绳2和两个以上的竹片支撑单元,所述竹片支撑单元包括竹片支撑横梁3,所述竹片支撑横梁3的下端面两端分别连接有支腿4,竹片支撑横梁3的上端面中间位置设置有弧形拉绳限位片5,所述拉绳限位片5的两端分别连接于竹片支撑横梁3的上端面两侧,所述支腿4的下端连接有固定板6,所述固定板6的下端面设置有滚轮7,所述回收拉绳2的一端穿过拉绳限位片5且回收拉绳2的两端均连接有拉手8,所述竹片支撑横梁3的下端面上连接有挡块9,所述挡块9上开设有穿绳孔10,所述限位拉绳11依次穿过竹片支撑单元上的穿绳孔10且限位拉绳11的两端均连接有螺纹连接柱12,所述螺纹连接柱12与限位螺套13相连接,所述限位螺套13的直径大于穿绳孔10的直径,所述支腿4的外侧壁上连接有导向块14,所述导向块14上开设有导向孔15,所述导向杆1依次穿过竹片支撑单元上的导向孔15,所述导向杆1的两端分别套设有限位套16,所述导向杆1与限位套16之间为过盈配合,所述限位套16由软质材料制成,限位套16可选择橡胶材料制成,所述挡块9设置于竹片支撑横梁3的下端面中间位置。
人们只需将待晾晒的竹片放于竹片支撑单元上的竹片支撑横梁3上,并根据竹片的长度来确定所要使用的竹片支撑单元数量,当雨水来临时,人们只需握住回收拉绳2两端的拉手8即可快速将平铺于竹片支撑横梁3上的竹片捆绑于一起,同时,向一侧拉限位拉绳11,使得竹片支撑单元相互依靠在一起,由于导向杆1的导向作用,竹片支撑单元会沿同一方向运动,从而有效避免竹片从竹片支撑横梁3上脱落。
以上内容仅仅是对本发明结构所作的举例和说明,所属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对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做各种各样的修改或补充或采用类似的方式替代,只要不偏离本发明的结构或者超越本权利要求书所定义的范围,均应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