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一种水产养殖水处理装置,具体来说,是一种针对水产养殖的气提式理化处理装置。
背景技术:
在水产养殖领域中,养殖水体中的污染物质是严重制约鱼类品质和产量提高的重要因素。对于高密度养殖来说,迅速的处理水体中颗粒物质、氨氮等污染物质又是重中之重,如果采用安装复杂的大规模水处理设备会增加养殖系统的能耗,进而增加了养殖成本。
在水产养殖中的水处理设备普遍存在着处理能力低、耗能大、和人工维护频繁等问题,而且安装复杂、造价较高且维护成本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针对水产养殖的气提式理化处理装置,具有处理量大、易于安装、能耗低、集成度高等优点,可以同时进行物理截留、生物处理以及脱氮和曝气增氧。
本发明采取以下技术方案:
一种针对水产养殖的气提式理化处理装置,包括自下而上依次设置的物理处理单元2、生物处理单元4、脱氮处理单元5,三者具有一体式的矩形外壳;所述物理处理单元2内设有斜管填料;所述生物处理单元4内具有生物过滤填料;所述脱氮处理单元5内具有脱氮填料;所述物理处理单元2与生物处理单元4之间通过孔板3隔开,孔板3上设有气提装置1;所述生物处理单元4的上部具有自下而上进行收口的呈多边形的锥形结构,所述锥形结构上具有n块与脱氮处理单元5侧壁连接的隔板,n块隔板将脱氮处理单元5分隔为n个处理区域,第一处理区域上的溢流口设在锥形结构上,其后各处理区域的溢流口均设在对应的隔板上,第n处理区域的外壁上设有与外部连通的出水口6;气提式理化处理装置整体固定设置在养殖水体或养殖水处理循环水体的液面之下。
进一步的,各区域的溢流口分为高溢流口和低溢流口,且高、低溢流口间隔设置,第一溢流口为高溢流口。
进一步的,气提式理化处理装置呈矩形体结构。
进一步的,n等于4。
更进一步的,所述出水口6位于高溢流口的高度。
更进一步的,各溢流口为多孔结构。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在于:
1)本装置操作方便,节约能耗。
2)安装简便,处理效果稳定。
3)集成度高,占用空间少,维护简单。
4)装置适用所有循环水养殖系统,也可应用于各种养殖水体的净化,实用性强。
5)处理量大,可以同时进行物理截留、生物处理以及脱氮和曝气增氧。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针对水产养殖的气提式理化处理装置的立体透视图。
图2是本发明针对水产养殖的气提式理化处理装置的主视图。
图3是本发明针对水产养殖的气提式理化处理装置的俯视图。
图4是图3中a-a向剖视图。
图5是多孔板的示意图。
图中1.气提装置,2.物理处理单元,3.孔板,4.生物处理单元,5.脱氮处理单元,6.出水口。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进一步说明。
参见图1-图5,一种针对水产养殖的气提式理化处理装置,包括自下而上依次设置的物理处理单元2、生物处理单元4、脱氮处理单元5,三者具有一体式的矩形外壳;所述物理处理单元2内设有斜管填料;所述生物处理单元4内具有生物过滤填料;所述脱氮处理单元5内具有脱氮填料;所述物理处理单元2与生物处理单元4之间通过孔板3隔开,孔板3上设有气提装置1;所述生物处理单元4的上部具有自下而上进行收口的呈多边形的锥形结构,所述锥形结构上具有n块与脱氮处理单元5侧壁连接的隔板,n块隔板将脱氮处理单元5分隔为n个处理区域,第一处理区域上的溢流口设在锥形结构上,其后各处理区域的溢流口均设在对应的隔板上,第n处理区域的外壁上设有与外部连通的出水口6;气提式理化处理装置整体固定设置在养殖水体或养殖水处理循环水体的液面之下。
在此实施例中,参见图1、3、4,各区域的溢流口分为高溢流口和低溢流口,且高、低溢流口间隔设置,第一溢流口为高溢流口。
在此实施例中,参见图1,气提式理化处理装置呈矩形体结构。
在此实施例中,参见图1、3,n等于4。
在此实施例中,参见图1,所述出水口6位于高溢流口的高度。
在此实施例中,参见图1、4,各溢流口为多孔结构。
本实施例通过利用气提的方式将养殖水体从装置的底部提升物理过滤单元,在物理过滤单元中利用斜管填料将颗粒物质沉淀在装置底部,然后在生物过滤单元和脱氮单元中分别利用生物填料和改性填料进行处理。
本实施例采用气提的方式对水体进行提升,通过各种填料物理和生物的方式来净化水体,同时还达到了曝气增氧的作用。
具体的处理过程如下:
参见图1,养殖水体由气提装置1的提升作用进入物理处理单元2中,污水经过物理处理单元2中的斜管填料的沉淀和截留作用将颗粒物质留在物理处理单元2的底部,定时进行排污。
孔板3将物理处理单元2和生物处理单元4分隔开,起到支撑生物填料以及均匀分布水和气的作用。水体进入生物处理单元4后通过生物填料来处理氨氮,最后由生物处理单元4的上方进入脱氮处理单元5,脱氮处理单元5分为四部分,采用上下位置错开出水的方式增大处理时间,填料为改性填料可以进行脱氮处理,最终净化后的水由出水口6流回鱼池。
以上是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还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各种变换或改进,在不脱离本发明总的构思的前提下,这些变换或改进都应当属于本发明要求保护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