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建筑机械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建筑工程垃圾用粉碎收集装置。
背景技术:
建筑工程垃圾指人们在从事拆迁、建设、装修、修缮等建筑业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废旧混凝土、废旧砖石及其他废弃物的统称。按产生源分类,建筑工程垃圾可分为工程渣土、装修垃圾、拆迁垃圾、工程泥浆等;按组成成分分类,建筑工程垃圾中可分为渣土、混凝土块、碎石块、砖瓦碎块、废砂浆、泥浆、沥青块、废塑料、废金属、废竹木等。生产过程中可以利用粉碎机对建筑工程垃圾进行粉碎,粉碎完毕的建筑工程垃圾可以再次利用,但现有的粉碎装置,粉碎效率低,使用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建筑工程垃圾用粉碎收集装置。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建筑工程垃圾用粉碎收集装置,包括壳体,所述壳体的上端通过支架安装有电动机,电动机的输出端与第一转动杆的上端相连接,所述第一转动杆的上端安装有第一齿轮,且第一转动杆的下端安装有第一刀片,所述第一齿轮与第二齿轮相啮合,所述第二齿轮安装在第二转动杆,所述第二转动杆上安装有刮板,且第二转动杆的下端延伸至挡板的下方,所述挡板与壳体的内壁固定连接,所述第二转动杆的下端安装有第三齿轮,所述第三齿轮与第四齿轮相啮合,所述第四齿轮安装在第三转动杆的上端,所述第三转动杆的上端与挡板相连接,且第三转动杆的下端安装有第二刀片。
优选的,所述壳体侧壁的上端安装有进料口,且壳体的下端安装有出料口。
优选的,所述挡板为倾斜设置,挡板靠近刮板一端的高度低于挡板靠近第一刀片一端的高度。
优选的,所述挡板上开设有均匀分布的通孔,且通孔位于刮板的下方。
优选的,所述第三齿轮的直径大于第四齿轮的直径。
优选的,所述刮板下端与挡板之间的最小距离为3cm-5cm。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
1、本装置使用时,先将建筑工程垃圾装入到壳体中,打开电动机,电动机带动第一转动杆转动,第一转动杆通过第一刀片对建筑工程垃圾进行粉碎,且第一转动杆上的第一齿轮带动第二齿轮转动,第二转动杆发生转动,第二转动杆下端的刮板能够加快建筑工程垃圾的搅动,提高装置粉碎效率,初步粉碎的建筑工程垃圾会从挡板上的通孔掉落到挡板的下方,此时第二转动杆下端的第三齿轮带动第四齿轮转动,第三转动杆跟随第四齿轮转动,此时第二刀片能够对初步粉碎的建筑工程垃圾进行再次粉碎,提高粉碎效率。
2、装置结构简单,制作成本低,适合推广使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提出的一种建筑工程垃圾用粉碎收集装置的主视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提出的一种建筑工程垃圾用粉碎收集装置的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发明提出的挡板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壳体、2电动机、3第一转动杆、4第一齿轮、5第二齿轮、6第一刀片、7第二转动杆、8刮板、9挡板、10第三齿轮、11第四齿轮、12第三转动杆、13第二刀片、14出料口、15进料口。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3,一种建筑工程垃圾用粉碎收集装置,包括壳体1,所述壳体1的上端通过支架安装有电动机2,电动机2的输出端与第一转动杆3的上端相连接,所述第一转动杆3的上端安装有第一齿轮4,且第一转动杆3的下端安装有第一刀片6,所述第一齿轮4与第二齿轮5相啮合,所述第二齿轮5安装在第二转动杆7,所述第二转动杆7上安装有刮板8,且第二转动杆7的下端延伸至挡板9的下方,所述挡板9与壳体1的内壁固定连接,所述第二转动杆7的下端安装有第三齿轮10,所述第三齿轮10与第四齿轮11相啮合,所述第四齿轮11安装在第三转动杆12的上端,所述第三转动杆12的上端与挡板9相连接,且第三转动杆12的下端安装有第二刀片13,壳体1侧壁的上端安装有进料口15,且壳体1的下端安装有出料口15,挡板9为倾斜设置,挡板9靠近刮板8一端的高度低于挡板9靠近第一刀片6一端的高度,挡板9上开设有均匀分布的通孔,且通孔位于刮板8的下方,第三齿轮10的直径大于第四齿轮11的直径,使得第二刀片13的转速大于第一刀片6的转速,刮板8下端与挡板9之间的最小距离为3cm-5cm。
本实施例中,本装置使用时,先将建筑工程垃圾装入到壳体1中,打开电动机2,电动机2带动第一转动杆3转动,第一转动杆3通过第一刀片6对建筑工程垃圾进行粉碎,且第一转动杆3上的第一齿轮4带动第二齿轮5转动,第二转动杆7发生转动,第二转动杆7下端的刮板8能够加快建筑工程垃圾的搅动,提高装置粉碎效率,初步粉碎的建筑工程垃圾会从挡板9上的通孔掉落到挡板9的下方,此时第二转动杆7下端的第三齿轮10带动第四齿轮11转动,第三转动杆12跟随第四齿轮11转动,此时第二刀片13能够对初步粉碎的建筑工程垃圾进行再次粉碎,提高粉碎效率。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及其发明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