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入场费收益模型的随机抽取拍卖系统与方法

文档序号:6506080阅读:154来源:国知局
专利名称:基于入场费收益模型的随机抽取拍卖系统与方法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基于入场费收益模型的随机抽取拍卖系统与方法。更具体地,本发明涉及一种基于入场费收益模型的随机抽取拍卖系统与方法,其中,直接登记或通过卖方来登记待拍卖项目的信息,从希望投标该项目的各买方收取项目的入场费,在项目投标终止之后,选择提出的投标价最接近于利用随机概率函数计算的参考合同价的投标人作为获胜投标人,从该获胜投标人收取其提出的投标价,将项目交付给该获胜投标人,并且把收取的投标价和在项目的累积入场费中少于项目的公开市场售价的金额付给卖方,作为该项目的销售款项。
背景技术
近来,已提出利用因特网的各种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可分成大型购物中心类型,基本拍卖类型,反向拍卖,经纪类型和投标类型。
在基本拍卖类型电子商务中,卖方通过因特网将项目交付拍卖,多个买方为该项目提出不同的价格。将多个买方中提出最高价格的买方指定为获胜投标人,并进行交易。
这种基本拍卖的特征是,使多个买方相互竞争并确定最高价格。因此,当拍卖项目受欢迎时,许多买方投标该拍卖项目,直到竞价结束之前,售价可能大大增加。
基本拍卖对于买方的不利之处在于,卖方可以不公平地增加出价以使合同价格高于卖方的期望价格。在该情况下,基本拍卖不能保证买方有以低价购买期望项目的机会。相反,当合同价格低于公开市场售价时,基本拍卖不能为卖方保证适当的销售利润。
在投标类型的拍卖中,投标人为拍卖项目支付入场费并提出投标价。当投标价是唯一的且最低时,将其确定为合同价格,将项目拍卖给提出唯一且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
在这种投标类型的拍卖中,将从投标人收取的入场费总额都付给卖方。因此,甚至当入场费总额大于项目的公开市场售价几倍时,仍将该总额支付给卖方,由此,卖方可能不公平地受益。另外,由于把以较低价购买较贵项目的机会给予投标人,所以该投标类型的拍卖可能促使投标人以投机方式进行投标。
而且,由于在投标类型的拍卖中系统运营者通常是卖方,所以出价次数或投标人的投标价的总额不受限制。结果,投标类型的拍卖可能增加普遍的投机,因此引起广泛的批评。另外,由于拍卖并不适合于普通电子商务的高价项目,所以投标类型的拍卖可能被认为偏离了电子商务的正常行为。
尽管投标类型的拍卖具有一些问题,例如激起赌博情绪,促使卖方得到过多且不公平的利益以及扰乱电子商务的秩序,但它具有保证高价物品和基本上只有少量潜在买方的物品的销售空间的优点。

发明内容
本发明提供一种基于入场费收益模型的随机抽取拍卖系统与方法,其中,确定请求项目投标许可的买方是否有资格进行投标,以限制投机性投标,被允许投标的各买方设定该项目的投标价,在项目投标终止之后,选择与利用随机概率函数所确定的参考合同价最接近的投标价或以预定顺序接近该参考合同价的投标价,将设定了所选投标价的买方确定为获胜投标人,将对项目进行投标前向所有买方收取的初始入场费的累积中低于该项目的公开市场售价的金额和向获胜投标人收取的投标价作为项目的销售款项付给卖方,并且当入场费的类型是可变类型且项目的累积入场费超过项目的公开市场售价时,在投标终止后将累积入场费的盈余按比例分配并返还给这些买方。
根据本发明的一个方面,提供一种基于入场费收益模型的随机抽取拍卖系统,其包括数据库单元,用于存储拍卖条件信息,该信息包括通过因特网拍卖的项目的公开市场售价、拍卖数量、拍卖持续时间、初始入场费和入场费类型,希望通过因特网购买该项目的买方的投标历史信息,以及该项目的投标详情信息;项目登记单元,用于使卖方可以登记项目的拍卖条件信息或直接登记拍卖条件信息,并且当到了所登记项目的拍卖开始时间时将该项目以及拍卖条件信息张贴到网站上;投标资格确定器,用于响应于买方对项目投标许可的请求,基于买方投标历史信息来确定买方是否有资格对项目进行投标;投标执行单元,用于当确定买方有资格对项目进行投标时,请求该买方支付项目的初始入场费,向该买方收取项目的初始入场费,请求该买方设定对项目的投标价,并且输入所述投标价;投标终止器,用于基于所述投标执行单元正对其执行投标的项目的拍卖持续时间和从各买方对该项目的投标得到的累积入场费中的至少一个来确定是否终止项目投标;获胜投标人选择器,用于在项目投标终止之后,利用项目的最低合同价和最高合同价以及由随机概率函数导出的随机数来计算参考合同价,将该参考合同价与各买方设定的投标价进行比较,并选择设定了与该参考合同价最接近的投标价或以预定顺序接近该参考合同价的投标价的买方作为获胜投标人;以及交付/支付处理器,用于收取由被选为获胜投标人的买方所设定的投标价,执行将项目交付给该获胜投标人的处理,并且将销售款项付给项目的卖方。
根据本发明的另一个方面,提供一种基于入场费收益模型的随机抽取拍卖方法,包括如下步骤(a)接收拍卖条件信息,该信息包括来自希望通过因特网销售项目的卖方的项目的公开市场售价、拍卖数量、拍卖持续时间、初始入场费和入场费类型,将所述拍卖条件信息登记在数据库中,并且当到了该项目的拍卖开始时间时张贴该项目以及拍卖条件信息;(b)响应于通过因特网进行访问的买方对项目投标许可的请求,基于买方投标历史信息来确定该买方是否有资格进行投标,当确定买方有资格时向该买方收取该项目的入场费,并且请求该买方设定并输入项目的投标价;(c)基于项目的拍卖持续时间和从各买方对项目的投标得到的累积入场费中的至少一个来确定是否终止项目投标;(d)在项目投标终止之后,利用项目的最低合同价和最高合同价以及由随机概率函数导出的随机数来计算参考合同价,将该参考合同价与各买方设定的投标价进行比较,并选择设定了与该参考合同价最接近或以预定顺序接近该参考合同价的投标价的买方作为获胜投标人;以及(e)收取被选为获胜投标人的买方所设定的投标价,执行将项目交付给该获胜投标人的处理,并将销售款项付给项目的卖方。


图1例示根据本发明实施例的基于入场费收益模型的随机抽取拍卖系统的示意性操作环境;图2是根据本发明实施例的基于入场费收益模型的随机抽取拍卖系统的功能框图;图3A到3F例示根据本发明实施例的基于入场费收益模型的随机抽取拍卖系统所管理的数据库(DB)的示例;图4是根据本发明实施例的基于入场费收益模型的随机抽取拍卖方法的流程图;图5A是根据本发明实施例在基于入场费收益模型的随机抽取拍卖方法中用于返还入场费的过程的流程图;以及图5B是根据本发明实施例在基于入场费收益模型的随机抽取拍卖方法中用于选择获胜投标人的过程的流程图。
具体实施例方式
在下文中,将参考附图详细描述本发明的实施例。
图1例示根据本发明实施例的基于入场费收益模型的随机抽取拍卖系统100的示意性操作环境。参照图1,根据本发明实施例的基于入场费收益模型的随机抽取拍卖系统100(在下文中,被称为根据本发明的随机抽取拍卖系统100或随机抽取拍卖系统100)通过诸如因特网400的计算机通信网络与卖方的销售登记终端200和买方的购买应用终端300相连接。销售登记终端200和购买应用终端300可以是个人计算机,膝上型计算机,掌上计算机,因特网移动电话或因特网电视机。在本发明的实施例中,假定销售登记终端200和购买应用终端300为个人计算机。
随机抽取拍卖系统100通过因特网400从销售登记终端200接收针对拍卖项目的销售登记,并将该拍卖项目和各拍卖项目的拍卖条件(如公开市场售价、拍卖数量、拍卖持续时间、初始入场费和入场费类型)张贴到网站上。
当买方利用购买应用终端300通过因特网400访问随机抽取拍卖系统100的网站并且参考经张贴的项目的拍卖条件而请求对该项目进行投标的许可时,随机抽取拍卖系统100确定买方是否有资格对项目进行投标,请求被确定为有资格投标的投标人在投标之前支付针对项目设定的初始入场费,并且请求已预付该初始入场费的投标人选择投标价。
在项目投标终止之后,随机抽取拍卖系统100利用预定的随机概率函数来计算项目的参考合同价,选择与该参考合同价最接近的投标价或以预定顺序接近该参考合同价的投标价,并选择设定了所选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获胜投标人。
其后,随机抽取拍卖系统100向该获胜投标人收取所选投标价,并通知项目的卖方以使卖方将该项目交付给获胜投标人。在完成项目交付后,随机抽取拍卖系统100向卖方支付项目的销售款项。
当入场费类型是可变类型时,在投标结束后,随机抽取拍卖系统100计算从投标人收取的入场费的累积,利用公开市场售价和项目的拍卖数量来计算可作为该项目的销售款项支付的最高可支付投标价,基于入场费的累积和该最高可支付投标价而确定是否返还入场费,并将一定金额返还给投标人。入场费类型可以是固定类型(其中卖方为项目所设定的初始入场费为固定的),也可以是可变类型(其中初始入场费随着在投标结束后获得的累积入场费和投标人的总数而变化)。
图2是随机抽取拍卖系统100的功能框图。参照图2,随机抽取拍卖系统100包括数据库(DB)单元110和随机抽取拍卖处理单元130。
DB单元110包括客户DB111、项目DB 113、拍卖条件DB115、买方投标历史DB 117、项目投标详情DB 119、交付/支付详情DB 121。
客户DB 111存储并管理卖方或买方的基本信息。参照图3A,客户DB 111包括客户号字段1111、客户名(公司名)字段1112、住所注册号(公司注册号)字段1113、客户类型字段1114、地址字段1115、联系字段1116、登录ID字段1117、密码字段1118以及结算帐号字段1119。将区别卖方和买方的信息记录在客户类型字段1114中。将诸如家庭电话号码、办公室电话号码、移动电话号码和/或电子邮件地址的信息记录在联系字段1116中。
项目DB 113存储并管理由卖方登记的待拍卖的项目的基本信息。参照图3B,项目DB 113包括项目管理号字段1131、项目型号字段1132、项目名字段1133、制造商字段1134、项目描述字段1135、项目照片字段1136以及登记者ID字段1137。项目描述字段1135包含将有助于买方选择项目的各类项目信息。可将用于识别项目的登记者的信息(例如卖方ID)记录在登记者ID字段1137中。此外,项目DB 113可进一步包括用于记录其它各类信息(例如项目的出处、可选项目以及交付费用)的字段。
拍卖条件DB 115存储并管理在卖方登记项目时由卖方为项目设定的拍卖条件的信息。参照图3C,拍卖条件DB 115包括拍卖序列号字段1151、项目管理号字段1152、拍卖类型字段1153、拍卖持续时间字段1154、公开市场售价字段1155、拍卖数量字段1156、入场费字段1157、入场费类型字段1158、合同价设置范围字段1159、合同价设置单位字段1160以及最高可支付投标价字段1161。将用于标识拍卖类型(如正常类型或随机抽取类型)的信息记录在拍卖类型字段1153中。在本发明中,采用随机抽取类型。在入场费类型字段1158中记录固定类型或是可变类型。将由卖方或随机抽取拍卖系统100提出的初始入场费、合同价设置范围以及合同价设置单位分别记录在入场费字段1157、合同价设置范围字段1159以及合同价设置单位字段1160中。卖方可根据随机抽取拍卖系统100的规定来提出项目的初始入场费、合同价设置范围以及合同价设置单位。当卖方不提出项目的初始入场费、合同价设置范围以及合同价设置单位时,随机抽取拍卖系统100可考虑项目的公开市场售价(表示通过对项目的全价进行预定加权而获得的价格)和拍卖数量来提出它们。最高可支付投标价字段1161包含由随机抽取拍卖系统100利用项目的公开市场售价和拍卖数量而计算的金额(即,最高可支付投标价)。例如,当项目的公开市场售价为100000韩元并且项目拍卖数量为2时,将“200000韩元”记录在最高可支付投标价字段1161中。记录在最高可支付投标价字段1161中的金额用作付给卖方的销售款项的限制的参考。
买方投标历史DB 117存储并管理有关买方投标历史的信息。参照图3D,买方投标历史DB 117包括买方ID字段1171、项目管理号字段1172、投标号字段1173、投标日期字段1174、总投标计数字段1175以及总投标额字段1176。总投标计数字段1175包含买方针对特定项目或在预定时段(例如,一个月)内进行的投标总数。总投标额字段1176包含买方针对特定项目或在预定时段内设置的投标价总额。采用记录在总投标计数字段1175和总投标额字段1176中的信息来抑制买方过度的投标行为。买方投标历史DB 117可只包括总投标计数字段1175和总投标额字段1176中的一个。
项目投标详情DB 119存储并管理拍卖过程中项目的投标详情。参照图3E,项目投标详情DB 119包括项目管理号字段1191、投标人ID(或买方ID)字段1192、投标日期/时间字段1193、投标价字段1194、累积入场费字段1195以及投标人(买方)累积数字段1196。累积入场费字段1195包含来投标的买方(即投标人)为项目所预付的入场费的累积。投标人累积数字段1196包含投标该项目的投标人的总数。项目投标详情DB 119还可以包括包含投标人预付入场费所采用的支付方法的字段。
交付/支付详情DB 121存储并管理拍卖给获胜投标人的项目的交付结果和支付详情。参照图3F,交付/支付详情DB 121包括项目管理号字段1211、获胜投标人(或买方)ID 1212、投标价支付日期字段1213、项目交付日期字段1214以及项目支付字段1215。
包括在DB 111、113、115、117、119和121中的字段不限于上述字段,需要时可由随机抽取拍卖系统100的运营者添加或删除字段。另外,需要时随机抽取拍卖系统100可构建并管理除了上述DB 111、113、115、117、119和121之外的DB。
图2所示的随机抽取拍卖处理单元130包括客户管理器131、项目登记单元132、投标资格确定器133、投标执行单元134、投标终止器135、入场费返还处理器136、获胜投标人选择器137以及交付/支付处理器138。
客户管理器131从希望利用随机抽取拍卖系统100来在线销售项目的卖方接收基本信息,从希望购买卖方所提供的项目的买方接收基本信息,并且在客户DB 111中登记卖方和买方。
另外,客户管理器131提供一程序(称为销售登记程序),来使得卖方可以通过因特网400将关于待拍卖项目的信息登记到随机抽取拍卖系统100。卖方可下载该销售登记程序到他们的销售登记终端200,然后直接在随机抽取拍卖系统100中登记项目信息。另外,卖方可在连接到随机抽取拍卖系统100的情况下,在随机抽取拍卖系统100中登记项目信息。
项目登记单元132通过因特网400从卖方的销售登记终端200接收项目的基本信息和项目的拍卖条件,并把它们登记在项目DB 113和拍卖条件DB 115中。
当从卖方接收到的拍卖条件不包括初始入场费、合同价设置范围以及合同价设置单位时,项目登记单元132在将拍卖条件登记到拍卖条件DB 115中之前考虑项目的公开市场售价和拍卖数量来设定初始入场费、合同价设置范围以及合同价设置单位(例如,1韩元)。另选地,当从卖方接收到的拍卖条件包括初始入场费和合同价设置范围时,项目登记单元132可以考虑项目的公开市场售价来确定初始入场费和合同价设置范围是否合适。
另外,项目登记单元132基于项目的公开市场售价和拍卖数量来计算可作为项目的销售款项支付的最高可支付投标价,并在拍卖条件DB115中登记该最高可支付投标价。
项目登记单元132还针对项目拍卖持续时间来查阅拍卖条件DB115,并当到了拍卖开始时间时,将项目和该项目的拍卖条件(例如,公开市场售价、拍卖数量、初始入场费、入场费类型、合同价设置范围以及合同价设置单位)张贴到随机抽取拍卖系统100的网站。
投标资格确定器133从客户管理器131接收利用购买应用终端300通过因特网400访问随机抽取拍卖系统100以购买拍卖项目的买方的标识信息(例如,买方ID),并参照客户DB 111和买方投标历史DB 117来检查与访问随机抽取拍卖系统100的买方有关的全部信息。
当买方请求被允许参与针对项目登记单元132张贴的项目(例如,项目#n)的投标时,投标资格确定器133参照买方投标历史DB 117中存储的买方投标历史来确定该买方是否有资格投标该项目。
具体地,当买方投标历史包括针对项目的总投标计数或在预定时段内的总投标计数时,投标资格确定器133检查该总投标计数是否超过最大可获投标计数(即,允许买方针对项目或在预定时段内中的最大投标数),并根据检查结果来确定买方是否有资格。另选地,当买方投标历史包括针对该项目或在预定时段内的总投标额时,投标资格确定器133检查该总投标额是否超过最大可获投标额(即,允许该买方针对项目或在预定时段内的投标价的最高额),并根据检查结果来确定买方是否有资格。
当总投标计数超过最大可获投标计数或总投标额超过最大可获投标额时,投标资格确定器133确定该买方没有资格,通知买方不许可,并限制买方的投标。
当投标资格确定器133确定买方有资格投标时,投标执行单元134请求买方支付项目的初始入场费,在向买方收取初始入场费后请求买方设定项目的投标价,并将该投标价登记在项目投标详情DB 119中。
当买方(即,投标人)完成对项目的投标时,投标执行单元134将与买方进行的项目投标有关的项目管理号、投标号、投标日期等添加到买方投标历史DB 117中存储的买方投标历史,并更新买方投标历史中的总投标计数或总投标额。
另外,当买方完成对项目的投标时,投标执行单元134将与买方进行的项目投标有关的投标人ID、投标日期/时间以及投标价添加到项目投标详情DB 119中存储的项目投标详情,并更新项目投标详情中的累积入场费和投标人累积数。
投标终止器135针对投标执行单元134为之执行投标的项目的累积入场费来查阅项目投标详情DB 119,针对项目拍卖条件来查阅拍卖条件DB 115,并确定是否终止项目投标。
如果包括在项目投标条件中的入场费类型是固定类型,则当项目的累积入场费达到为项目设定的最高可支付投标价时,或当虽然项目的累积入场费没达到最高可支付投标价但到了项目的拍卖结束时间时,投标终止器135终止项目投标。
如果包括在项目投标条件中的入场费类型是可变类型,则不管累积入场费如何,投标终止器135在到了拍卖结束时间时终止项目投标。
当投标终止器135终止项目投标时,入场费返还处理器136基于入场费类型、累积入场费、投标人(买方)累积数以及最高可支付投标价来确定是否返还入场费,并将一定金额返还给对该项目进行了投标的各投标人。
具体地,当入场费类型是可变类型时,入场费返还处理器136确定投标终止后获得的累积入场费是否超过最高可支付投标价。如果确定累积入场费超过最高可支付投标价,则入场费返还处理器136将通过令项目的累积入场费的盈余除以投标人累积数而计算出的金额返还给项目的各投标人。从而,向各投标人返还一部分初始入场费,因此,各投标人可以用少于预付的初始入场费的入场费来进行项目投标。但是,如果累积入场费不超过最高可支付投标价,则入场费返还处理器136不执行返还操作。
当入场费类型是固定类型时,由于累积入场费不超过最高可支付投标价,所以入场费返还处理器136不执行返还操作。当随机抽取拍卖系统100仅支持固定入场费类型时,随机抽取拍卖系统100可不包括入场费返还处理器136。
入场费返还处理器136可利用单独的DB(未示出)来管理已部分返还入场费的项目。在该情况下,该DB可存储关于项目的信息,例如项目管理号、初始入场费、最终入场费(即经改变的入场费)、返还额、返还日期以及被返还的买方。
当投标终止器135终止项目投标时,获胜投标人选择器137利用根据为项目设定的合同价设置范围获得的最低合同价与最高合同价以及由随机概率函数导出的随机数,来计算项目的参考合同价。例如,当最低合同价是1000韩元,最高合同价是20000韩元,且随机数是0.03时,参考合同价可为[1000+(20000-1000)×0.03=1570]。这里,随机概率函数导出0到1之间的任意数作为随机数。
然后,获胜投标人选择器137将参考合同价与进行项目投标的各投标人设定的投标价进行比较,并选择设定了与该参考合同价最接近的投标价的投标人或设定了以预定顺序(例如,在第三位或第五位)接近该参考合同价的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获胜投标人。
这里,为选择提出与该参考合同价最接近的投标价的投标人,可以采用如下方法利用参考合同价与投标价之差的绝对值的方法(下文中,将其称为“绝对值法”);从至少是参考合同价的投标价中选择最接近标准价格的投标价的方法(下文中,将其称为“低切(low-cut)”法);或者从不超过参考合同价的投标价中选择最接近标准价格的投标价的方法(下文中,将其称为“高切(high-cut)”法)。
当采用绝对值法时,获胜投标人选择器137计算参考合同价与全部投标价中的每一个之差的绝对值,检测最小绝对值,并选择设定了给出了该最小绝对值的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获胜投标人。当存在至少两个投标人设定了给出最小绝对值的投标价而项目拍卖数量为1时,获胜投标人选择器137可参照项目投标详情DB 119来检查所述至少两个投标人中的每一个的投标顺序,并从所述至少两个投标人中选择具有最早投标顺序的投标人作为获胜投标人。当项目拍卖数量为多个时,获胜投标人选择器137依次检测数量与拍卖数量相等的多个最小绝对值,并选择设定了给出检测到的所述多个最小绝对值的的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获胜投标人。
当采用低切法时,获胜投标人选择器137从至少是参考合同价的投标价中选择最接近参考合同价的投标价,并选择设定了所选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获胜投标人。
当采用高切法时,获胜投标人选择器137从不超过参考合同价的投标价中选择最接近参考合同价的投标价,并选择设定了所选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获胜投标人。
交付/支付处理器138请求由获胜投标人选择器137选择的获胜投标人来支付其设定的投标价,并在向该获胜投标人收取了投标价后,请求项目的卖方将项目交付给该获胜投标人。
另外,当完成了项目的交付时,交付/支付处理器138将累积入场费中的不超过最高可支付投标价的金额和获胜投标人支付的一部分投标价作为销售款项付给项目的卖方。
然后,交付/支付处理器138将关于交付和支付结果的信息存储在交付/支付详情DB 121中。
图4是根据本发明实施例的基于入场费收益模型的随机抽取拍卖方法的流程图。参照图4,在操作S100,利用根据本发明实施例的随机抽取拍卖系统,通过因特网从希望拍卖项目的卖方接收项目的基本信息和项目的拍卖条件,并将它们登记在DB中。这里,随机抽取拍卖系统基于包括在项目拍卖条件中的项目的公开市场售价和拍卖数量来计算项目的最高可支付投标价,并将最高可支付投标价登记在DB中。
当随机抽取拍卖系统在操作S120基于项目的拍卖持续时间确定到了拍卖开始时间时,其在操作S140将项目和项目拍卖条件张贴到网站上。
然后,当买方通过因特网访问随机抽取拍卖系统并在操作S160请求项目投标许可时,随机抽取拍卖系统在操作S180查询买方投标历史,并在操作S200确定买方是否有资格投标项目。当确定买方没有资格时,在操作S440通知没有资格的买方不许可。当参照图2描述投标资格确定器133的操作时已如上描述了操作S200,因此,将略去其的详细描述。
当在操作S200确定买方有资格时,随机抽取拍卖系统在操作S220请求买方支付项目的初始入场费,在向买方收取初始入场费后请求买方设定项目的投标价,并登记买方(即,投标人)设定的投标价。
在操作S240,随机抽取拍卖系统执行操作以确定是否终止项目投标。
如果项目的入场费类型是固定类型,则当在操作S260确定项目的累积入场费达到最高可支付投标价时或当虽然项目的累积入场费没达到最高可支付投标价但在操作S280确定到了项目的拍卖结束时间时,随机抽取拍卖系统在操作S300终止项目投标。当在操作S260确定项目的累积入场费没达到最高可支付投标价时并且当在操作S280确定没到项目的拍卖结束时间时,随机抽取拍卖系统返回到操作S160,以继续投标。
如果项目的入场费类型是可变类型,则当在操作S320确定到了项目的拍卖结束时间时,随机抽取拍卖系统在操作S340终止项目投标。当在操作S320确定没到拍卖结束时间时,随机抽取拍卖系统返回到步骤S160,以继续投标。
在操作S340终止投标后,随机抽取拍卖系统认识到项目的入场费类型是可变类型,基于项目的累积入场费和项目的最高可支付投标价来确定是否返还入场费,并在操作S360向全部投标人中的每一个返还一定金额,将参照图5A来对其进行详细描述。如上所述,根据本发明的随机抽取拍卖系统仅在入场费类型是可变类型时才执行返还操作。
在操作S300或S360后,随机抽取拍卖系统在操作S380利用根据为项目设定的合同价设置范围所获得的最低合同价与最高合同价以及由随机概率函数导出的随机数来计算项目的参考合同价。
然后在操作S400,随机抽取拍卖系统将投标人为项目设定的投标价与在操作S380计算出的参考合同价进行比较,并选择设定了与该参考合同价最接近的投标价或以预定顺序接近该参考合同价的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获胜投标人。将参照图5B来描述选择设定了与该参考合同价最接近的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获胜投标人的操作。
在操作S420,随机抽取拍卖系统请求该获胜投标人支付由其设定的投标价,在向该获胜投标人收取投标价后请求项目的卖方将项目交付给该获胜投标人,并在完成项目的交付后将项目的销售款项付给卖方。这里,当参照图2描述交付/支付处理器138的操作时已描述了付给卖方的销售款项,因此将略去对其的详细描述。当入场费类型是可变类型时,随机抽取拍卖系统可在执行操作S420后执行操作S360。
图5A是在图4中所示的随机抽取拍卖方法中返还入场费的操作S360的流程图。参照图5A,随机抽取拍卖系统在终止投标后认识到项目的入场费类型是可变类型,并在操作S361确定项目的累积入场费是否超过最高可支付投标价。
当在操作S361确定项目的累积入场费不超过最高可支付投标价时,随机抽取拍卖系统在操作S3362停止返还操作并不向投标人进行返还。
当在操作S361确定项目的累积入场费超过最高可支付投标价时,随机抽取拍卖系统在操作S363计算盈余,即累积入场费与最高可支付投标价之差。
接下来,随机抽取拍卖系统在操作S364通过令所述盈余除以进行了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即,买方)的总数来计算返还额,在操作S365向进行了项目投标的各投标人归还该返还额。例如,当最高可支付投标价是100000韩元,项目的初始入场费是500韩元,且已投标项目的投标人的总数是1000时,在投标终止后项目的累积入场费将是[500×1000=500000]。这里,累积入场费超过最高可支付投标价,盈余是400000韩元,令其除以投标人总数1000。结果,返还额是400韩元。因此,向每个投标人返还400韩元。由于部分地返还项目的初始入场费,因而,初始入场费从500韩元变为100韩元。
图5B是在图4中所示的随机抽取拍卖方法中选择获胜投标人的操作S400的流程图。具体地,图5B例示了利用绝对值法、低切法和高切法来选择设定了与参考合同价最接近的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获胜投标人的操作。
当根据本发明实施例的随机抽取拍卖系统在操作S401选择绝对值法作为选择获胜投标人的方法时,它在操作S402计算在操作S380中计算出的参考合同价与项目的所有投标人设定的各投标价之差的绝对值。
在操作S403,从计算出的绝对值中依次选择数量与项目的拍卖数量相等的多个最小绝对值。例如当项目的拍卖数量为2时,选择两个最小绝对值。
在操作S404,随机抽取拍卖系统检测设定了给出在操作S403中选出的绝对值的各投标价的投标人。
当在操作S405中确定在操作S404中检测到的投标人数是多个时,随机抽取拍卖系统在操作S406中检查检测到的各投标人的投标顺序,并在操作S407选择具有最早投标顺序的投标人作为获胜投标人。
同时,当随机抽取拍卖系统在操作S401选择低切法时,其将在操作S380计算出的参考合同价与项目的所有投标人设定的各投标价进行比较,并在操作S408选择至少是参考合同价的投标价。
在操作S409,从在操作S408选择的投标价中依次选择数量与项目的拍卖数量相等的、最接近参考合同价的多个投标价。
在操作S410,随机抽取拍卖系统检测设定了在操作S409选出的各投标价的投标人。此后,随机抽取拍卖系统执行操作S405、S406和S407。
当随机抽取拍卖系统在操作S401选择高切法时,其将在操作S380计算出的参考合同价与项目的所有投标人设定的各投标价进行比较,并在操作S411选择不超过参考合同价的投标价。此后,随机抽取拍卖系统执行操作S409、S410、S405、S406和S407。
以上描述仅涉及本发明的实施例。本发明不限于上述实施例,在所附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内可以本发明进行各种修改。例如,可以改变实施例中规定的各元件的形状和结构。
工业应用根据本发明,将在项目的累积入场费中不超过项目的公开市场售价的金额作为销售款项付给项目的卖方,由此可防止在由卖方的恶意操纵而引起累积入场费大大超过公开市场售价时出现的卖方不公平收益。
此外,由于将碰巧提供最接近参考合同价(其为在项目投标终止后利用随机概率函数为项目任意设定的)的投标价的幸运投标人选为获胜投标人,所以可防止投机方式的竞争投标。而且,由于卖方可以低价购买,所以卖方可以享受购物的乐趣。
本发明还为高价物品和基本上具有少量潜在买方的物品提供了发布渠道,并为普通物品提供新的发布环境。由于将累积入场费(其不超过项目的公开市场售价)和项目的获胜投标人支付的投标价作为销售款项付给项目卖方,所以保证卖方适当的销售利润。
此外,根据本发明,可以通过利用由现有投标类型拍卖所采用的基于入场费的方法来扩大销售市场,可将付给卖方的销售款项限于大约公开市场售价,可调节对物品价格和可登记项目的限制,并提供投标类型拍卖的优势。
而且,在本发明中,限制针对一个项目或在预定时段内授予买方的总投标计数或总投标额,从而防止买方草率地或投机地投标。
权利要求
1.一种基于入场费收益模型的随机抽取拍卖系统,其包括数据库单元,用于存储拍卖条件信息,该拍卖条件信息包括通过因特网拍卖的项目的公开市场售价、拍卖数量、拍卖持续时间、初始入场费和入场费类型,希望通过因特网购买所述项目的买方的投标历史信息,以及所述项目的投标详情信息;项目登记单元,用于使卖方可以登记项目的拍卖条件信息、或直接登记拍卖条件信息,并且当到了所登记项目的拍卖开始时间时将所述项目和拍卖条件信息张贴到网站上;投标资格确定器,用于响应于买方对项目投标许可的请求,基于该买方的投标历史信息来确定该买方是否有资格对所述项目进行投标;投标执行单元,用于当确定买方有资格对项目进行投标时,请求所述买方支付项目的初始入场费,向所述买方收取项目的初始入场费,请求所述买方设定对项目的投标价,并输入该投标价;投标终止器,用于基于所述投标执行单元正对其执行投标的项目的拍卖持续时间以及从各买方对该项目的投标而得到的累积入场费中的至少一个来确定是否终止对该项目的投标;获胜投标人选择器,用于在对项目的投标终止之后,利用项目的最低合同价和最高合同价以及由随机概率函数导出的随机数来计算参考合同价,将所述参考合同价与各买方设定的投标价进行比较,并选择设定了与所述参考合同价最接近的投标价或以预定顺序接近所述参考合同价的投标价的买方作为获胜投标人;以及交付/支付处理器,用于收取由被选为获胜投标人的买方所设定的投标价,执行将项目交付给所述获胜投标人的处理,并且将销售款项付给项目的卖方。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随机抽取拍卖系统,其中,所述项目登记单元利用项目的公开市场售价和拍卖数量来计算可作为项目的销售款项支付的最高可支付投标价。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随机抽取拍卖系统,其中,所述拍卖条件信息还包括项目的合同价设置范围,所述买方投标历史信息包括针对项目或在预定时段内获得的买方的总投标计数和总投标额中的至少一个,并且所述项目的投标详情信息包括与对项目进行投标的投标人以及从对项目进行投标的投标人得到的累积入场费有关的信息。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随机抽取拍卖系统,其中,当针对项目或在预定时段内获得的买方的总投标计数或总投标额分别超过预定最大可获投标计数或预定最大可获投标额时,所述投标资格确定器确定该买方没有资格对项目进行投标。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随机抽取拍卖系统,其中,如果项目的入场费类型是其中将初始入场费设定为最终入场费的固定类型,则当项目的累积入场费达到为项目所设定的最高可支付投标价时或当虽然项目的累积入场费没达到最高可支付投标价但到了项目的拍卖结束时间时,所述投标终止器终止项目投标。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随机抽取拍卖系统,其中,如果项目的入场费类型是其中初始入场费随着项目投标终止后获得的项目的累积入场费和项目的投标人总数而变化的可变类型,则当到了根据项目拍卖持续时间的项目拍卖结束时间时,所述投标终止器终止项目投标。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随机抽取拍卖系统,当项目的入场费类型是可变类型时,进一步包括入场费返还处理器,该入场费返还处理器在项目投标终止后将项目的累积入场费与项目的最高可支付投标价进行比较,当累积入场费超过最高可支付投标价时将通过令累积入场费的盈余除以投标人的总数而获得的金额返还给对项目进行了投标的各投标人,而当累积入场费不超过最高可支付投标价时不返还。
8.根据权利要求5或7所述的随机抽取拍卖系统,其中,所述交付/支付处理器将项目的累积入场费中不超过最高可支付投标价的金额和向获胜投标人收取的项目的投标价作为项目的销售款项付给项目的卖方。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随机抽取拍卖系统,其中,所述获胜投标人选择器计算项目的参考合同价与各投标价之差的绝对值,选择设定了给出了最小绝对值的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获胜投标人,或者所述获胜投标人选择器选择设定了在至少为或不超过所述参考合同价的投标价中的与所述参考合同价最接近或以预定顺序接近所述参考合同价的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获胜投标人。
10.一种基于入场费收益模型的随机抽取拍卖方法,其包括下列操作(a)接收拍卖条件信息,该拍卖条件信息包括来自希望通过因特网销售项目的卖方的项目的公开市场售价、拍卖数量、拍卖持续时间、初始入场费和入场费类型,将所述拍卖条件信息登记在数据库中,并且当到了所述项目的拍卖开始时间时张贴所述项目以及所述拍卖条件信息;(b)响应于通过因特网进行访问的买方对项目投标许可的请求,基于买方投标历史信息来确定该买方是否有资格进行投标,当确定买方有资格时向买方收取所述项目的入场费,并且请求买方设定并输入项目的投标价;(c)基于项目的拍卖持续时间以及从各买方对项目的投标而得到的累积入场费中的至少一个来确定是否终止项目投标;(d)在项目投标终止之后,利用项目的最低合同价和最高合同价以及由随机概率函数导出的随机数来计算参考合同价,将所述参考合同价与各买方设定的投标价进行比较,并选择设定了与所述参考合同价最接近或以预定顺序接近所述参考合同价的投标价的买方作为获胜投标人;以及(e)收取由被选作获胜投标人的买方所设定的投标价,执行将项目交付给所述获胜投标人的处理,并且将销售款项付给项目的卖方。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随机抽取拍卖方法,其中操作(a)包括以下操作利用项目的公开市场售价和拍卖数量来计算可作为项目的销售款项支付的最高可支付投标价。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随机抽取拍卖方法,其中操作(c)包括以下操作如果项目的入场费类型是固定类型,则当项目的累积入场费达到最高可支付投标价时或当虽然项目的累积入场费没有达到最高可支付投标价但到了项目的拍卖结束时间时,终止项目投标。
13.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随机抽取拍卖方法,其中操作(c)包括以下操作如果项目的入场费类型是可变类型,则当到了根据项目拍卖持续时间的项目拍卖结束时间时,终止项目投标。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随机抽取拍卖方法,在操作(c)与(d)之间进一步包括以下操作在终止项目投标时认识到项目的入场费类型是可变类型,将累积入场费与最高可支付投标价进行比较,根据比较的结果确定是否返还,并且将项目的一部分初始入场费返还给对该项目进行了投标的各买方。
15.根据权利要求11或14所述的随机抽取拍卖方法,其中操作(e)包括以下操作将项目的累积入场费中不超过最高可支付投标价的金额以及向项目的获胜投标人收取的投标价作为项目的销售款项付给项目的卖方。
全文摘要
提供了一种基于入场费收益模型的随机抽取拍卖系统与方法。在该随机抽取拍卖系统与方法中,直接登记或通过卖方来登记待拍卖项目的信息。向希望对项目进行投标的各买方收取项目的入场费。在项目投标终止之后,选择提出的投标价最接近于利用随机概率函数计算出的参考合同价的投标人作为获胜投标人。向该获胜投标人收取其所提出的投标价。将项目交付给获胜投标人,并且将收取的投标价和在项目的累积入场费中低于项目的公开市场售价的金额作为项目的销售款项付给卖方。
文档编号G06Q50/00GK1914636SQ200480041441
公开日2007年2月14日 申请日期2004年10月14日 优先权日2004年2月7日
发明者具永培, 金世亨, 南银熙 申请人:吉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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