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押金为担保方式的防交易(现实及网络)欺诈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6556972阅读:182来源:国知局
专利名称:以押金为担保方式的防交易(现实及网络)欺诈系统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现实中的商品交易及互联网电子商务领域,是一种在商品交易中防止欺诈行为的技术系统方法。
背景技术
随着商品交易量的逐年快速增长,现实及网络欺诈行为日益增多,不仅抑制了商品交易的发展,而且对整个信用体系有了望而却步的心理影响。据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的调查资料显示,因信用问题引发的企业直接和间接损失每年高达人民币5855亿元。国家工商总局的一份研究资料也表明,在所有的商业交易中,合同交易只占总量的30%,履约率仅60%左右。
商品交易欺诈主要表现在消费者付款后收不到货、货不对版等问题,如大多数卖家在买卖交易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查处后无真实卖家存在的现象,从而无法对受骗买家进行补偿。
目前的商品交易分为现实商品交易及网络商品交易两种,以下分别简要说明此两种方式在防止商品交易欺诈中的表现形式及存在的弊端。
一、现实商品交易现实中的商品交易防欺诈形式主要为担保法中所提到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以上五种方式只能针对特有行业或特殊大额商品解决防欺诈问题。
此种方法存在的弊端主要表现在对于中小型企业及个人的商品交易将无法保障其交易安全性。
二、网络商品交易网络交易防欺诈形式主要分为平台诚信系统与信用中介平台两种。
1、诚信系统是指平台对卖家提供的公司资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同时根据诚信会员的加入年限来计算得出卖家诚信指数,凭借指数值及投诉、评价记录在感观上给买家提供一种辅助判断卖家信誉的诚信系统。
此种方法存在的弊端主要表现在(1)首次通过诚信审核并交纳年费后,因没有投诉、评价记录,故此时卖家进行欺诈行为买家将很难判断;(2)存在前期信誉良好无投诉记录,后期进行大额诈骗;(3)因无法对个人信用资料进行审核,故此系统只能用于对公司卖家的诚信进行感观“判断”。
2、信用中介平台是目前最为广范应用的防欺诈平台,主要方式为买家付款到平台,平台收到款项后通知卖家进行发货,当买家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平台提出投诉的,将按默认交易成功处理,平台会将货款结算给卖家。
此种方法存在的弊端主要表现在(1)买家须在中介交易平台注册会员,之后付款到平台,平台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到投诉的,再将款项结算给卖家,交易过程过于复杂,对于国内每年新增的几千万网络初学者来说,该系统缺乏其实用性及易操作性的特点;(2)中介平台需参与买卖交易过程,在交易量中提取佣金,因此会产生买家付款到平台,平台结算给卖家的双重银行手续费;(3)网上银行目前对非数字证书用户限制当日单笔支付额上限为人民币1000元,当日累计支付额上限为人民币3000-5000元,存在支付额度限制过大的问题,对银行汇款及其它支付方式的买家存在不能及时入帐问题;
(4)根据现有信用中介平台的操作方式,卖家使用特快专递方式发货需要在信用平台押款10天左右,如平寄需押款30天左右,除买家在收到货物后通知平台同卖家结算外,其它自然解冻定单会被平台质押10-30天的货款,且只要使用此信用中介平台就相当于“永久性”质押,存在资金周转不灵活的问题。
根据上述分析,本发明避免了现实及网络中遇到的瓶颈问题,增加了多个创新点,提出另一套全新模式的不参与买卖交易过程的商品交易防欺诈担保系统。

发明内容
本发明中担保系统使用的介质包括网站、电话、手机短信、手机wap站、数字电视等五种平台表现方式。以上系统买卖双方均可随意变换,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系统进行下单或查询信息。因五种系统下单、查询、处理为同一数据库,故可实现不同介质的现实及网络的互通。
本发明中所提到的“投诉机构”代表“315”消费者协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投诉机构处理结果”代表,以上三家机构的处理结果。
本发明的技术核心是以押金为担保方式的防交易(现实及网络)欺诈系统,该系统主要依靠收取卖家押金管理费按周期结算方式作为赢利点,是一套不参与买卖交易即可解决现实及网络商品交易中存在欺诈行为的担保系统。包括以下流程步骤1.卖家在担保系统建立会员帐号即商户帐号,之后再向该商户帐号预存适合自己产品的交易押金。此押金即是买家下单购买商品时的担保金,在出现投诉成功后,将作为返还买家的补偿金,因此来确保买家在商品交易过程的安全性;2.买家在下单前向卖家索取商户编号(每个商户编号对应一个卖家)及下单授权码(相当于卖家认可买家下单的密码),如卖家在担保系统中预先设定不需要授权码,此步骤可省略掉;3.当买家下单时,系统会判断该卖家商户帐号中是否有足够的押金即担保金,如果有,系统将生效此定单提示定单受到保护,同时显示保护期限,定单状态查询的帐号和密码,卖家相关信息等资料;如果暂时没有足够的押金,将提示请联系卖家预存押金额或预约在其它定单押金解锁后生效此定单保护;4.收到买家下单信息后,系统将判断定单保护期锁定的时间(即买方是否收到货物、货物质量是否有问题的时间),在定单保护期内,如果买家通过下单时得到的查询登陆密码,在定单状态查询页登陆并提交交易成功确认后,此笔定单锁定的押金额将自动解除锁定并返还到商户帐号中,以供其它定单使用;如果买家在规定保护期内,即没有确认交易成功又没有投诉,那么保护期一过担保系统会自动解锁并返还定单押金到商户帐号中;如果买家在定单保护期内提出投诉将进入投诉流程等待处理;5.接到投诉申请后,担保系统会将定单续锁三天并要求投诉方提供相关材料,如材料未通过审核,且超过正常续锁时间,押金会自动解锁,视为放弃投诉;如通过审核,系统会继续锁定押金并调解双方纠纷。如调解成功,此笔定单押金可解锁返还到商户帐号中;如不成功,买家可向“投诉机构”进行投诉。在处理结果下达后,买家败诉的,定单押金将解锁;胜诉的,将由卖家负责赔偿。如卖家同意赔偿,系统在同买家确认后解锁押金;如不同意,买家可向担保系统申请押金补偿并提交“投诉机构”判定卖家退款的书面证明材料,在得到证实后担保系统会将当时锁定的押金一次性返还给买家;
6.通过以上判断,最终解锁的正常交易押金将循环供其它定单使用。在商户帐号中存放的押金及已经完成解锁的押金,卖家可按担保系统规定的时间周期提取现金。


图1是押金担保系统流程图;图2是买家投诉流程图。
具体实施例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详细说明本发明中的押金担保系统运作步骤、买家投诉流程、担保系统的特点及可能存在的弊端和建议四部分内容。
一、押金担保系统运作步骤1.卖家须先在担保系统注册一个会员帐号即商户帐号,之后再向该商户帐号预存适合自己产品的交易押金。此押金即是买家下单购买商品时的担保金,此担保金在出现投诉成功后,将作为返还买家的补偿金,因此来确保买家在商品交易过程的安全性;在商户帐号中存放的押金及已经完成解锁的押金,可按担保系统规定的时间周期提取现金。如选择提取押金,担保系统会在指定时间内将押金款项直接划入卖家在商户帐号信息中的银行帐号内;如选择不提取押金,此解锁押金将重新返还到商户帐号中,供其它定单使用。
。为方便卖家资金周转,建议担保系统应在收到提取押金申请后,尽量实时划款到卖家银行帐号。担保系统可根据自身运营情况自定义押金管理费用结算周期,为鼓励卖家随时增加押金额,建议押金管理费按周结算。(可参考下表)]担保系统管理费用收费参考表

押金总额×管理年费比例÷全年总周数=每周实际管理费本表以周为结算周期,仅供参考。担保系统可按自身情况另行定义周期。注押金解锁参考天数在接收定单后第二日起计算,快递本市三天解锁、本省三天解锁、省外六天解锁;平寄本市六天解锁、本省九天解锁、省外十五天解锁。
另一种管理费比率确定方式假如当年费为10%时,如果卖家同意提供买家发票或收据凭证后,将可得到1-2%的优惠年费率;同时,如果卖家同意提供“三包”服务,将可另行得到1-2%的优惠年费率。[关于个人卖家凭证确认的方式建议个人可以购买空白收据,以卖家收款银行帐号上显示的姓名作为签名的标准。将一个带有签名的收据扫描并上传到商户帐号中(也可传真到担保系统由系统代为扫描上传),此签名用于买家在收到收据后与网上签名标准进行比对,如出现不同签名可向担保系统投诉卖家,确认成功投诉超过三笔后,担保系统将对卖家年管理费率上调1-2%。此种方式的好处在于鼓励卖家为买家提供购物凭证及三包服务;对于买家来说,当出现问题投诉时买家有凭证可以为自己提供有利证据。]2.买家索取商户编号(每个商户编号对应一个卖家)及下单授权码(相当于卖家认可买家下单的密码)商户编号在现实交易中会经常用来区分或查询卖家信息,在网络交易中的商户编号是可以实时显示在担保系统中的。向卖家索要下单授权码是为了防止恶意提交虚假购买定单的机率,防止影响押金循环周转运作。
下单授权码的索取须按卖家在担保系统中事先设定好的三种方式之一进行索取,①由买家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向卖家申请授权码;②每天发放N个授权码,超出N个的部分必须通过电话方式向卖家索取;③卖方可选择不需要授权码,知道商户编号即可下单。
3.卖家提供商户编号及下单授权码给买家当买家对交易押金解锁时间需要延长的,可向卖家提出请求,卖家可根据买卖双方达成的交易押金锁定期及交易金额,通过商户编号所在的帐号后台自定义锁定期及交易金额,并生成相应的授权码提供给此特殊要求的买家下单时使用。
4.买家下单时,系统会判断该卖家商户帐号中的押金是否大于买家下单金额。如大于将实时接收定单信息,提示此定单受到保护,同时显示保护期限,定单状态查询的帐号和密码,卖家相关信息等资料。如小于将提示卖家商户帐号中没有足够的押金为您提供担保,请联系卖家预存押金额或预约在其它定单押金解锁后生效此定单保护。选择预约将提示预计生效定单时间,具体时间请在定单状态查询中查询。
5.系统判断定单保护期锁定时间即买方是否收到货物、货物质量是否有问题的时间。当买家通过下单时得到的查询登陆密码在定单状态查询页登陆并提交交易成功确认后,此笔定单锁定的押金额将自动解除锁定并返还到商户帐号中,以供其它定单使用。如果买家在规定保护期内,即没有确认交易成功又没有投诉,那么保护期一过担保系统会自动解锁并返还定单押金到商户帐号中;如果买家在定单保护期内提出投诉将进入投诉流程等待处理。
二、买家投诉流程系统接到投诉申请后,担保系统会将定单续锁三天并要求投诉方提供相关材料,如材料未通过审核,且超过正常续锁时间,押金会自动解锁,视为放弃投诉;如通过审核,系统会继续锁定押金并调解双方纠纷。如卖家接受调解,并且买卖双方自行合解,买家确认调解交易完成后,此笔定单押金可解锁返还到商户帐号中。如买卖双方拒绝调解,买家可向“投诉机构”进行投诉(在投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买家自行承担或向卖家索取),担保系统协助指导买家提交投诉资料。在处理结果下达后卖家同意处理结果并得到买家同意后,系统会解除锁定卖家押金。如卖家不执行处理结果,买家可向担保系统申请押金补偿并提交“投诉机构”判定卖家退款的书面证明材料,在得到证实后担保系统会将当时锁定的押金一次性返还给买家。
三、担保系统的特点1.针对整个卖家经济行为进行担保—担保系统不仅仅对卖家的某种产品进行担保,而是针对买家在下单后且在规定保护期内,与卖家发生的所有合法金钱交易行为进行担保;2.现实及网络均产生防欺诈作用—通过网站、电话、手机短信、手机wap站、数字电视平台搭建的多套相同流程的担保系统,实现多方式提交下单信息,统一数据库,同步处理数据,最终防止现实及网络商品交易欺诈行为;
3.方便快捷—买家无须注册会员,只须索取商户编号同下单授权码即可在提交下单后享受担保服务;4.费用低廉—因本系统不参与交易过程,与现有网络交易中介平台相比节省了买方打款给中介平台,中介平台结算货款给卖家的双重银行手续费;担保系统的收费方式是在押金总额中提取相应的比例后按周期进行结算,更有效的为大定单、热销期及周转存在问题的卖家提供更为合理的结算模式;5.投诉系统完善维护买家利益—买家在定单保护期内被骗后立即提交相关资料并通知担保系统锁定卖家押金,担保系统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以买家在“投诉机构”所获得的判定卖家退款的处理结果为准,将预先锁定的押金全部返还给买家,解决了目前大多数投诉者遇到的卖家逃避处罚的情况;6.交易资金周转快速—根据地区划分押金解锁时间,大大缩短现有中介平台每次交易积压卖家货款的天数(在接收定单后第二日起计算,快递本市三天解锁、本省三天解锁、省外六天解锁;平寄本市六天解锁、本省九天解锁、省外十五天解锁);7.押金循环周转—同一笔押金可反复不记次数使用,在交易默认成功后被前买家锁定的押金会自动释放出来,变为当日有效押金,从而使固定的资金快速周转起来。
四、担保系统可能存在的弊端和建议1.关于卖方资金安全的保障因担保系统聚集了大量担保押金,对于卖方来说,可能担忧因中介担保系统经营资金周转不灵,引起挪用担保金甚至破产等问题的存在,导致卖方押金无法收回的情况。针对以上问题,提供部分建议仅供参考。
中介担保系统需建立多家银帐号对卖方预存的押金进行收款服务,根据相关规定,中介担保系统公司只能有一个帐号作为基本提现帐号。结合以上特点,只要确保中介担保系统除基本帐号外,无权将公司其它银行帐号中的资金转出到第三方公司,仅可以转入唯一的公司基本提现帐号,再对提现帐号进行主要“监管”即可相对实现资金的安全保障。
解决方式一担保系统同非基本帐号的其它帐号所在银行签定转帐审核协议,限制公司帐号不得向第三方公司转帐,仅可将资金转入唯一的同一公司名的基本帐号中,如有变动需要登报声明并在担保系统首个登陆入口处做出提示性说明,根据以上两条同时实现后可向银行提出变更协议。中介担保系统须将与银行间的协议扫描件放在网站中供所有卖家查询并核实之用。
对基本帐号的监管,考虑到中介担保系统的运作特点,在资金低于一定数额的情况下不做更多限制,在高于风险值后,与银行间制定出部分资金冻结的协议,如需另行修改同样须登报声明等操作方式。
例如1000万以下不做限制,大于1000万资金,因押金系统的主要作用为押金周转,故,会存在大部分资金在担保系统中显示周转冻结状态,所以可以根据中介平台运作情况来定义,如冻结现有帐号中总款项的50-70%资金来对基本帐号进行人为相对安全保护的监管,如资金运作在一定期限内出现大幅递减超出指定值时,银行可提前预警,以防止因平台运作原因引起的卖家重大损失。
解决方式二建议本系统运营可由银行、“315”消费者协会、仲裁委员会等国家机构进行运营;如中介平台运作需在银监会监管的范围内运行或中介平台注册资本必须大于N千万方可运营。以确保卖家资金安全。
2.关于银行运营此担保系统的方式及优势
如银行企业运作此种担保系统,主要运营方式如下(1)银行建立此担保系统,为买卖双方提供担保中介作用;(2)作为卖方如卖家是公司,将以现在公司帐号为依托,建立如网上支付卡方式的“担保卡”(担保卡其实是一种挂靠在公司帐号名下的银行可以随时冻结或解冻持卡户资金的虚拟卡);如卖家为个人,可在现有借记卡的名下挂靠个人“担保卡”。通过此种方式实现资金的安全保护链,确保卖家资金的绝对安全性;(3)当卖家在银行担保系统注册会员并确定开启“担保卡”时,系统协议会包括“担保卡”的冻结解冻权,及卖家加入担保系统时的权利与义务协议;(4)当买家下单后银行会将卖家在银行的“担保卡”上的资金冻结,当正常交易结算后自动解冻,其它方式均以发明中介绍的中介运营方式相同;存在的优势(1)银行作为担保中介,将确保卖家资金安全;(2)卖家在加入担保系统时不需要考虑信誉问题即可加入;(3)银行可为“担保卡”按正常活期利息计息。
如配合“315”、仲裁委等国家机构进行投诉当地处理,将大大提供现实及网络双重交易环境的改变。
3.关于卖方恶意欺诈买方时,建议担保系统的处理方式为了防止卖家在交易过程中恶意欺诈买家,欺诈主要方式有收款后不提供货物或提供假冒伪劣货物。建议担保系统采用最低押金提现周期在一周以上,最低押金额大于500元,卖方首次加盟的一个月内须每笔押120%的资金作为同买方交易的担保金,从第二个月起开始恢复原1比1的担保金方式。此方式鼓励买家在收不到货或货物出现质量问题时向“投诉机构”进行投诉,同时对于投诉过程中所产生的产品鉴定费得到一定的补偿(总补偿额等于下单时冻结的担保金额)。建议如买家成功投诉卖家后,卖家再接到下一笔定单时系统将增加10%的单笔押金值,被投诉三次以上将自动解除卖家合作协议,并返还未使用的押金。卖家也可向系统申请解除惩罚,在1个月考核内未被投诉将减少10%的押金值,以此计算可还原为最初押金值标准。
权利要求
1.一种以押金为担保方式的防商品交易欺诈系统,其特征在于卖家在买卖双方交易前预先将交易押金存放在担保系统中,当买家通过系统所提供的下单程序进行下单后,系统将实时根据定单上的金额对押金进行锁定,此定单即可受到系统保护。如出现投诉将进入投诉流程;如交易顺利,锁定的押金会自动解锁,解锁后可供其它定单使用或卖家提取现金。从而实现固定押金反复运作的押金担保系统。该系统主要依靠收取卖家押金管理费按周期结算方式作为赢利点,是一套不参与买卖交易即可解决现实及网络商品交易中存在欺诈行为的担保系统。并还包括以下流程步骤(1)卖家在担保系统建立会员帐号即商户帐号,之后再向该商户帐号预存适合自己产品的交易押金。此押金即是买家下单购买商品时的担保金,在出现投诉成功后,将作为返还买家的补偿金,因此来确保买家在商品交易过程的安全性;(2)买家在下单前向卖家索取商户编号(每个商户编号对应一个卖家)及下单授权码(相当于卖家认可买家下单的密码),如卖家在担保系统中预先设定不需要授权码,此步骤可省略掉;(3)当买家下单时,系统会判断该卖家商户帐号中是否有足够的押金即担保金,如果有,系统将生效此定单提示定单受到保护,同时显示保护期限,定单状态查询的帐号和密码,卖家相关信息等资料;如果暂时没有足够的押金,将提示请联系卖家预存押金额或预约在其它定单押金解锁后生效此定单保护;(4)收到买家下单信息后,系统将判断定单保护期锁定的时间(即买方是否收到货物、货物质量是否有问题的时间),在定单保护期内,如果买家通过下单时得到的查询登陆密码,在定单状态查询页登陆并提交交易成功确认后,此笔定单锁定的押金额将自动解除锁定并返还到商户帐号中,以供其它定单使用;如果买家在规定保护期内,即没有确认交易成功又没有投诉,那么保护期一过担保系统会自动解锁并返还定单押金到商户帐号中;如果买家在定单保护期内提出投诉将进入投诉流程等待处理;(5)接到投诉申请后,担保系统会将定单续锁三天并要求投诉方提供相关材料,如材料未通过审核,且超过正常续锁时间,押金会自动解锁,视为放弃投诉;如通过审核,系统会继续锁定押金并调解双方纠纷。如调解成功,此笔定单押金可解锁返还到商户帐号中;如不成功,买家可向“投诉机构”进行投诉。在处理结果下达后,买家败诉的,定单押金将解锁;胜诉的,将由卖家负责赔偿。如卖家同意赔偿,系统在同买家确认后解锁押金;如不同意,买家可向担保系统申请押金补偿并提交“投诉机构”判定卖家退款的书面证明材料,在得到证实后担保系统会将当时锁定的押金一次性返还给买家;(6)通过以上判断,最终解锁的正常交易押金将循环供其它定单使用。在商户帐号中存放的押金及已经完成解锁的押金,卖家可按担保系统规定的时间周期提取现金。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担保系统实现现实及网络诈骗的方式,其特征在于系统使用的介质包括网站、电话、手机短信、手机wap站、数字电视等五种平台表现方式。以上系统买卖双方均可随意变换,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系统进行下单或查询信息。因五种系统下单、查询、处理为同一数据库,故可实现不同介质的现实及网络的互通。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押金管理费收取方式,其特征在于一种以刺激卖家为买家提供服务的管理费比率确定方式假如当管理年费为10%时,如果卖家同意提供买家发票或收据凭证后,将可得到1-2%的优惠年费率;同时,如果卖家同意提供“三包”服务,将可另行得到1-2%的优惠年费率。如出投诉卖家情况,确认成功投诉超过三笔后,担保系统将对卖家年管理费率上调1-2%。此种方式的好处在于鼓励卖家为买家提供购物凭证及三包服务;对于买家来说,当出现问题投诉时买家有凭证可以为自己提供有利证据。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投诉流程中卖家凭证的确认,其特征在于个人可以购买空白收据,以卖家收款银行帐号上显示的姓名作为签名的标准。将一个带有签名的收据扫描并上传到商户帐号中(也可传真到担保系统由系统代为扫描上传),此签名用于买家在收到收据后与网上签名标准进行比对,从而实别凭证真伪。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押金存放于担保系统中,存在资金安全的问题,其特征在于卖方资金安全的自律解决方式因担保系统聚集了大量担保押金,对于卖方来说,可能担忧因中介担保系统经营资金周转不灵,引起挪用担保金甚至破产等问题的存在,导致卖方押金无法收回的情况。针对以上问题,提供部分建议仅供参考。中介担保系统需建立多家银帐号对卖方预存的押金进行收款服务,根据相关规定,中介担保系统公司只能有一个帐号作为基本提现帐号。结合以上特点,只要确保中介担保系统除基本帐号外,无权将公司其它银行帐号中的资金转出到第三方公司,仅可以转入唯一的公司基本提现帐号,再对提现帐号进行主要“监管”即可相对实现资金的安全保障。解决方式一担保系统同非基本帐号的其它帐号所在银行签定转帐审核协议,限制公司帐号不得向第三方公司转帐,仅可将资金转入唯一的同一公司名的基本帐号中,如有变动需要登报声明并在担保系统首个登陆入口处做出提示性说明,根据以上两条同时实现后可向银行提出变更协议。中介担保系统须将与银行间的协议扫描件放在网站中供所有卖家查询并核实之用。对基本帐号的监管,考虑到中介担保系统的运作特点,在资金低于一定数额的情况下不做更多限制,在高于风险值后,与银行间制定出部分资金冻结的协议,如需另行修改同样须登报声明等操作方式。例如1000万以下不做限制,大于1000万资金,因押金系统的主要作用为押金周转,故,会存在大部分资金在担保系统中显示周转冻结状态,所以可以根据中介平台运作情况来定义,如冻结现有帐号中总款项的50-70%资金来对基本帐号进行人为相对安全保护的监管,如资金运作在一定期限内出现大幅递减超出指定值时,银行可提前预警,以防止因平台运作原因引起的卖家重大损失。解决方式二建议本系统运营可由银行、“315”消费者协会、仲裁委员会等国家机构进行运营;如中介平台运作需在银监会监管的范围内运行或中介平台注册资本必须大于N千万方可运营。以确保卖家资金安全。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欺诈担保系统的特点,在确定最佳运营商的选择时,其特征在于银行运营此担保系统的方式及优势如银行企业运作此种担保系统,主要运营方式如下(1)银行建立此担保系统,为买卖双方提供担保中介作用;(2)作为卖方如卖家是公司,将以现在公司帐号为依托,建立如网上支付卡方式的“担保卡”(担保卡其实是一种挂靠在公司帐号名下的银行可以随时冻结或解冻持卡户资金的虚拟卡);如卖家为个人,可在现有借记卡的名下挂靠个人“担保卡”。通过此种方式实现资金的安全保护链,确保卖家资金的绝对安全性;(3)当卖家在银行担保系统注册会员并确定开启“担保卡”时,系统协议会包括“担保卡”的冻结解冻权,及卖家加入担保系统时的权利与义务协议;(4)当买家下单后银行会将卖家在银行的“担保卡”上的资金冻结,当正常交易结算后自动解冻,其它方式均以发明中介绍的中介运营方式相同;存在的优势(1)银行作为担保中介,将确保卖家资金安全;(2)卖家在加入担保系统时不需要考虑信誉问题即可加入;(3)银行可为“担保卡”按正常活期利息记息。如配合“315”、仲裁委等国家机构进行投诉当地处理,将大大提供现实及网络双重交易环境的改变。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欺诈担保系统的关于卖方的运作情况,其特征在于卖方恶意欺诈买方时,担保系统的处理方式为了防止卖家在交易过程中恶意欺诈买家,欺诈主要方式有收款后不提供货物或提供假冒伪劣货物。建议担保系统采用最低押金提现周期在一周以上,最低押金额大于500元,卖方首次加盟的一个月内须每笔押120%的资金作为同买方交易的担保金,从第二个月起开始恢复原1比1的担保金方式。此方式鼓励买家在收不到货或货物出现质量问题时向“投诉机构”进行投诉,同时对于投诉过程中所产生的产品鉴定费得到一定的补偿(总补偿额等于下单时冻结的担保金额)。建议如买家成功投诉卖家后,卖家再接到下一笔定单时系统将增加10%的单笔押金值,被投诉三次以上将自动解除卖家合作协议,并返还未使用的押金。卖家也可向系统申请解除惩罚,在1个月考核内未被投诉将减少10%的押金值,以此计算可还原为最初押金值标准。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欺诈担保系统的特点,其特征在于因系统以押金及押金的周转冻结为担保方式,故此系统运营商必须据有国家唯一性原则,方可有效稳定运行。
全文摘要
本发明涉及现实中的商品交易及互联网电子商务领域,担保系统依靠收取卖家押金管理费作为赢利点,是一套不参与买卖交易即可解决现实及网络商品交易中存在欺诈行为的担保系统。卖家在买卖双方交易前预先将交易押金存放在担保系统中,当买家通过系统所提供的下单程序进行下单后,系统将实时根据定单上的金额对押金进行锁定,此定单即可受到系统保护。当出现投诉或欺诈后在规定保护期内,系统会继续锁定此笔押金并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买家可向“投诉机构”进行投诉。处理结果下达后,卖家不执行,将由在系统锁定的押金进行支付;如交易顺利,锁定的押金会自动解锁,解锁后可供其它定单使用或卖家提取现金。从而实现固定押金反复运作的押金担保系统。
文档编号G06Q30/00GK1825350SQ20061006002
公开日2006年8月30日 申请日期2006年3月22日 优先权日2006年3月22日
发明者古铁锋 申请人:古铁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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