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数据识别领域,特别是二维码技术。
背景技术:
二维码,作为当代重要的编码技术,在高科技行业、储存运输业、批发零售业等需要对物品进行快捷的标示信息的行业广泛使用。其数据的容纳能力、识别速度、识别安全性和识别多样性,都是二维码发展的重要考量因素。
专利公开号为cn103295046a的中国专利申请,其技术编码流程如图1所示,解码流程如图2所示,公开了一种生成和使用安全二维码的方法和设备。该发明不能对编码过程中生成的发布内容数字摘要进行100%数字安全自我核验;发布内容限于证书信息、认证信息等想要发布的文字类信息,并不强调图片等形式的信息,即不能对图片、音频等格式的信息进行数字安全自我核验。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解决了现有技术存在的对编码过程中生成的发布内容数字摘要数字安全自我核验不全,发布内容格式单一的技术问题,提出一种数据核验完全,有效防止数据篡改,支持多种文本的单一或者混合数据核验,提升自我核验数据源的可靠性的二维码。
一种自我核验的二维码,包括:
编码区,
所述编码区包括位于编码区四个顶点的四个中心对称的主定位点,
及多个数据区。
优选的,所述数据区采用多种信息格式数据源的不可逆的数据核验机制。
优选的,所述不可逆的数据核验机制包括:对比数据加密前的第一不可逆值n1与数据解密后的第二不可逆值n2,判断信息是否被篡改。
优选的,所述支持的多种信息格式数据源包括:文本信息、图片信息、音频信息、视频信息、个人生物特征。
优选的,所述数据加密前的第一不可逆值n1为对从数据源获得的数据进行不可逆运算后得到的计算结果。
优选的,所述数据解密后的第二不可逆值n2为对数据解密后解析获得的数据进行不可逆运算后得到的计算结果。
优选的,所述数据区包括写入编码后的数据加密前完整的第一不可逆值n1、及不可逆运算产生的中间计算结果。
优选的,所述二维码还包括用于降低数据污染的边框轮廓区。
优选的,所述二维码还包括所述边框轮廓区与编码区之间的主间隔区,及间隔不同数据区的伪装隔离区。
优选的,所述数据区采用分区优化机制,所述分区优化机制包括单位面积的容量最大化处理。
优选的,所述二维码用于离线状态或无网状态的信息认证。
优选的,所述二维码用于证件识别,所述证件包括:证照,名片,铭牌。
优选的,所述二维码用于财务文件识别,所述财务文件包括:保单,票据,交通罚单,财务报表。
优选的,所述二维码用于公告识别,所述公告包括:法律文书,证书,说明书,产品包装,广告及印刷品。
附图说明
图1为现有技术方案一编码示意图
图2为现有技术方案一解码示意图
图3为本发明实施例一提供的二维码示例图
具体实施方法
下面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范围。
鉴于现有的方法不能对编码过程中生成的发布内容的数字摘要进行100%数据安全自我核验,发布内容仅局限于证书信息、认证信息和想要发布的内容,并不强调图片等信息的数据安全。本发明实例提供一种二维码,实现数据核验完全,防止数据篡改,支持多种文本的单一或混合数据核验,可靠性强。
实施例一
本实施例提供一种自我核验的二维码,如图3所示,包括用于降低数据污染的边框轮廓区102,编码区,以及所述边框轮廓区与编码区之间的主间隔区103;所述编码区包括位于编码区四个顶点的四个中心对称的主定位点100,多个数据区及间隔不同数据区的伪装隔离区106。
所述数据区包括:位于编码区上下边线被辅助定位点间隔开的等大小的6个第二类数据区b1-1,b1-2,b2-1,b2-2,b3-1,b3-2,位于水平方向轴对称的两个定位点之间等大小的2个第一类数据区a0,a3,2个第一类内数据区a1,a2,以及夹于第一类数据区与第二类数据区之间等大小的3个第三类数据区c1,c2,c3。
数据区做分区优化,实现单位面积的容量最大化,支持多种格式的信息核验。
实施例二
本实施例提供一种采用不可逆的数据核验机制的二维码,利用相同数据经过不可逆运算后,产生的值相同的原理,对比数据加密前和数据解密后的不可逆值,来判断信息是否被篡改,最终实现数据核验。
支持的多种格式的信息包括:文本信息、图片信息、音频信息、视频信息、个人生物特征等,但不限于文本信息、图片信息、音频信息、视频信息、个人生物特征。
数据不可逆运算结果全部编码到二维码内,确保解码生成的数据全部是真实可靠的,进而确保数据自我核验完全。
上述实施例,有效防止数据篡改,支持多种文本的单一或者混合数据核验,提升自我核验数据源的可靠性。
以上所述的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进行了进一步详细说明,所应理解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具体实施例,并不用于限定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做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