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服务行业用手机支付消费费用的服务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7655308阅读:109来源:国知局
专利名称:零售、服务行业用手机支付消费费用的服务系统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通信系统增值服务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移动电话用户在日常生活消费时用手机支付消费费用的服务系统。
背景技术
目前,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在各种商品或服务提供单位,包括涉及人的衣食住行的超市、宾馆、餐厅、出租车等消费点为方便收费都设有收银机或计费装置,收银机或计费装置计算出消费金额后通知付费方,付费方付费的方式大部分是现金付款或信用卡付款,现金付款或信用卡付款都需要消费者随身携带现金或信用卡,否则交易不能进行。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存在不愿意使用信用卡或由于意外原因出现没有携带足够的现金又没有携带信用卡的情况,给消费带了不便。
通信业在近几年来发展迅速,2006年全国电话用户总数突破8亿户,移动电话用户总数突破4亿户,2007年又有新的突破,移动电话已经成为人们日常随身携带的必要物品,在外出时可能没有带足够的现金,但移动电话是必带的。携带移动电话在日常生活中除了实现通信的目的,目前也有一部分消费方式使用移动电话来实现其它消费,如电信增值服务提供商SP,通过移动运营商提供的增值接口为用户提供服务,然后由运营商在用户的手机费和宽带费中扣除相关服务费,最后运营商和SP再按照比例分成,比较有代表SP服务商为门户型SP就是为由门户网站提供的短信服务、专业型SP以短信作为主业的公司、专项型SP代表是腾讯公司,但由于其增值服务品种单一、缺乏灵活性,存在安全问题,产生的费用又不便及时核对难以介入现实生活中零售、服务消费终端结算领域。
如果日常的商品或服务提供单位与移动运营商合作,增加手机的一另一项安全、实用的增值服务实现超越银行卡、消费卡和公交卡小范围现金替代支付的功能,通过手机就可以缴纳在商品零售或各类服务提供单位产生的消费费用,将会给人的日常生活带来很大的方便。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是为零售、服务终端消费提供一种用手机支付消费费用的系统和在该系统中支付费的方法,使目前现实生活中普遍应用于零售、服务消费领域单一的现金支付方式得以改变,移动电话用户使用移动电话可以方便地在各个消费点缴费,使手机集手机卡、银行卡、消费卡(指各类零售或服务收费单位特制的仅限特定单位消费,具有固定金额的现金替代物)和公交卡为一身,给日常生活消费带来很大方便。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如下技术方案本发明的一个方面是为零售服务终端消费系统提供一种用手机支付消费费用的服务系统,该系统包括付费方,作为服务系统中的消费者,所述付费方必须是移动电话用户;所述移动运营商直接管理移动电话用户手机卡帐户;所述收费方是各类零售、服务行业,可以是超市、宾馆、餐厅、出租车等收费单位,移动运营商与收费方、付费方合作,移动电话用户在与移动运营商合作的收费方消费后通过拨打移动运营商的服务电话来缴纳在收费单位的消费费用,移动运营商从移动电话用户手机卡扣除预存款记载移动电话用户消费费用后,移动运营商将移动电话用户的消费费用转账到收费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移动运营商与收费方台作的内容包括A)移动运营商为收费方设立服务台和建立数据库,数据库中主要保存收费方的名称、回拨电话、收费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移动运营商的服务台用来接收移动电话用户拨打的代缴消费费用电话,所述电话内容为移动电话用户提供的收费方收银机或计费装置旁的固定电话或车载电话号码;B)收费方在收银机或计费装置旁设置一部可以与移动运营商服务台通信的固定电话或车载电话,移动运营商通过回拨收费方收银机或计费装置旁的固定电话或车载电话来获取移动电话用户消费费用信息。
移动运营商为该服务系统建立专用的网站,在所述的移动运营商将移动电话用户的消费费用转账到收费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后,在所述专用的网站上生成收费方、付费方、移动运营商三方交易、划转信息详单(包括具体的交易时间、地点即商品或服务提供商的名称和地址、单笔交易金额、交易电话号码、每个电话号码对应的历史代收金额)以备核实。
本发明的另一个方面是为零售、服务行业终端消费提供一种在用手机支付消费费用的服务系统中付费的方法,该系统包括付费方,作为服务系统中的消费者,所述付费方必须是移动电话用户;所述移动运营商直接管理移动电话用户手机卡帐户;所述收费方是各类零售、服务行业,可以是超市、宾馆、餐厅、出租车等收费单位,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步骤S1付费方拨打移动运营商服务台电话申请办理代缴费费用业务,所述电话内容为移动电话用户提供的收费方收银机或计费装置旁的固定电话或车载电话号码;步骤S2移动运营商服务台收到移动电话用户拨打的电话后,回拨所述移动电话用户提供的收费方收银机或计费装置旁边的固定电话或车载电话,收费方接听电话告知移动运营商付费方的本次消费金额;步骤S3移动运营商收到收费方通过所述回拨电话传送的付费方消费金额后,移动运营商执行用费代扣转账操作,移动运营商从移动电话用户手机卡中扣除预存款记载移动电话用户消费费用后,将移动电话用户本次消费的费用转帐到收费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中,同时将交易划转信息存入数据库并在所述专用网站上生成收费方、付费方、移动运营商三方交易、划转信息详单(包括具体的交易时间、地点即商品或服务提供商的名称和地址、单笔交易金额、交易电话号码、每个电话号码对应的历史代收金额)以备核实;步骤S4移用运营商代扣转账操作成功后以短信通知付费方本次代扣金额,收费方验看、核实本次代扣金额与应缴纳消费金额,核实无误后,收费方打印收费凭单交付付费方核对,缴费过程完毕。
在步骤S1付费方告知移动运营商收费方收银机或计费装置旁固定电话或车载电话号码的方式是语音形式或文字形式。
本发明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是,移动电话用户在移用运营商的合作关系的零售、服务行业消费时只要携带一部手机,且已开通用手机支付消费费用业务,便可通过拨打移动运营商服务台用手机完成消费付费过程。零售、服务行业既可以超市、宾馆、餐厅、书店等固定场所,也可以是出租车、火车等移动交通工具,本发明的服务系统为人们衣食住行日常消费方式提供了便利。


图1为本发明用手机支付消费费用时的方法步骤流程图。
具体实施例方式
下面结合

在该服务系统用手机支付消费费用的实施步骤,说明该方案是可行的,实施例用于说明本发明,但不用来限制本发明的范围。
如图1所示的用手机支付消费费用的服务系统系统主要包括付费方,作为服务系统中的消费者,必须是移动电话用户,可是移动用户、联通用户,付费方只需持有移动电话,如手机、小灵通等就具有在零售、服务行业消费时可以通过移动电话缴纳本次消费费用的必要条件。
移动运营商,中国移动公司和中国联通公司等移动电话运营服务商,他们直接给移动电话用户提供代扣消费费用的服务,具有直接管理移动电话用户手机卡帐户的功能,在该实施例中,移动运营商的主要作用是为零售、服务行业收费单位代收消费者需要缴纳的消费费用,代收的方式是从移动电话用户手机卡中扣除预存款记载移动电话用户的消费费用,转账到零售、服务行业收费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中。
收费方,是各类零售、服务行业,可以是超市、宾馆、餐厅、出租车等单位,在该实施例中,收费方与移动运营商合作,在移动运营商数据库中保存有各个收费方的资料,这些资料包括收费方提供收费单位的名称、回拨电话、收费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收费方只需要在收银机或计费装置旁放置一部可以与移动运营商通信的固定电话或车载电话即可。
该服务系统中,付费方、收费方和移动运营商建立如下合作关系A)移动电话用户开通用手机支付在移动运营商指定零售、服务行业消费费用的业务,移动运营商指定零售、服务行业是指与移动运营商建立合作关系的收费方,移动运营商建立专门服务台,用于接收移动电话用户的代缴费用电话,回拨收费方收银机或计费装置旁的固定电话或车载电话;B)移动运营商建立数据库,数据库中存储有开通用手机支付在移动运营商指定零售、服务行业消费费用业务的移动电话用户帐户;存储有合作关系的收费方(零售、服务行业)的单位名称、回拨电话和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C)移动运营商为该服务系统建立专用网站,网站上的信息与付费方、收费方交易信息同步更新,存储收费方、付费方、移动运营商三方交易、划转信息详单(包括具体的交易时间、地点即商品或服务提供商的名称和地址、单笔交易金额、交易电话号码、每个电话号码对应的历史代收金额)。
如图1所示的用手机支付消费费用时的方法步骤流程图,在付费方、收费方和移动运营商在建立上述合作关系的情况下,付费方(移动电话用户)在收费方(零售、服务行业)消费完毕后缴纳消费费用时选择用手机支付消费费用方式,交易开始,具体实现按下面的方法步骤步骤a付费方拨打移动运营商服务台电话申请办理代缴费费用业务,所述电话内容为移动电话用户提供的收费方收银机或计费装置旁的固定电话或车载电话号码;告知移动运营商收费方收银机或计费装置旁的固定电话或车载电话号码的方式可以是语音形式或文字形式。移动运营商建立的专门服务台可以是人工台或自动服务台,如果是人工台接听电话,适合用语音形式告知;如果是自动服务台,适合用文字形式告知,即拨打服务台特服号加拨收费方收银机或计费装置旁的固定电话或车载电话号码的方式,收银机或计费装置旁的固定电话或车载电话有分机号的加拨分机号。
步骤b移动运营商服务台收到移动电话用户拨打的电话后,回拨所述移动电话用户提供的收费方收银机或计费装置旁的固定电话或车载电话,收费方接听电话告知移动运营商付费方的本次消费金额;收费方告知移动运营商付费方的本次消费金额的方式是语音形式,语音形式告知既可以是人工接听电话并语音告知也可以是人工接听电话由收银机或计费装置报价器语音告知,适合移动运营商人工台回拨的电话。
步骤c移动运营商收到收费方通过回拨电话传送的付费方消费金额后,移动运营商执行用费代扣转账操作,移动运营商从移动电话用户手机卡中扣除预存款记载移动电话用户消费费用后,将移动电话用户本次消费的费用转帐到收费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中,同时将交易划转信息存入所述数据库并在所述专用网站上生成收费方、付费方、移动运营商三方交易、划转信息详单(包括具体的交易时间、地点即商品或服务提供商的名称和地址、单笔交易金额、交易电话号码、每个电话号码对应的历史代收金额)以备核实;该过程若由自动服务台完成,配置专门的软件,通过软件设置实现上述功能。
步骤d移用运营商收代扣转账操作成功后以短信通知付费方本次代扣金额,收费方验看、核实本次代扣金额与应缴纳消费金额,核实无误后,收费方打印收费凭单交付付费方核对,缴费过程完毕。现场核对缴费信息,减少了不必要的麻烦。
本实施例中,交易过程完毕后,收费方打印收费凭单同时将本次消费信息存入单位数据,消费信息包括交易时间、交易金额和付费方电话及消费物品详单;移动运营商将三方交易、划转信息详单(包括具体的交易时间、地点即商品或服务提供商的名称和地址、单笔交易金额、交易电话号码、每个电话号码对应的历史代收金额)存入数据库并在专用网站上同步更新;付费方有短信凭证和收费凭单,短信是由移动运营商服务台发过来,通过验看发送方的号码确保安全性。
建立合作关系的付费方、收费方平时都可以登录移动运营商建立的专用网站,登录时都有自己的帐户和密码,付费方可以看到自己手机帐户下的三方交易、划转信息详单;收费方可以查看本单位帐户下的三方交易、划转信息详单;移动运营商负责管理和更新。
本实施例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如利用移动运营商可以管理移动电话用户手机卡帐户金额和利用无线传输技术给移动电话用户提供短信息服务、固定电话与移动运营商的有线传输,利用这些现有技术,移动运营商与收费方合作,对收费方来说需要增加一部可以与移动运营商通信的固定电话或车载电话,将其放置在收银机或计费装置旁,对移动运营商需要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和服务台,该服务台接收移动电话在零售、服务提供商处消费后拨打的代扣指示,可以是为零售服务提供商代收移动电话用户消费费用的服务电话,该实施例实现了移动电话用户可以在日常生活中以移动电话直接支付消费费用的方式,看似繁琐,实际执行起来是非常快的,减轻了收银员的操作,只需要一个电话通信、打印凭单的操作,没有繁琐的找零过程,实现了付费方在消费时没有携带现金、信用卡的情况也可以简单方便地实现缴费,另外在出租车、火车等移动交通工具收费中也可以使用,实现了集手机卡、、消费卡公交卡和银行卡于一身的功能,大大方便了人们的日常消费过程。
以上已经参照附图公开了本发明的实施例。本发明不限制于先前所述的实施例,在不脱离本发明范围对前述实施例的可能的多种改变和修改,仍属于本发明所要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
1.零售、服务行业用手机支付消费费用的服务系统,该系统包括付费方,作为服务系统中的消费者,所述付费方必须是移动电话用户;移动运营商,所述移动运营商直接管理所述移动电话用户手机卡帐户;收费方,所述收费方是各类零售、服务行业,其特征在于移动运营商与收费方、付费方合作,移动电话用户在与移动运营商合作的收费方消费后通过拨打移动运营商的服务电话来缴纳在收费单位的消费费用,移动运营商从移动电话用户手机卡扣除预存款记载移动电话用户消费费用后,移动运营商将移动电话用户的消费费用转账到收费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零售、服务行业用手机支付消费费用的服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移动运营商与收费方合作的内容包括A)移动运营商为收费方设立服务台和建立数据库,数据库中保存收费方的名称、回拨电话、收费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移动运营商的服务台用来接收移动电话用户拨打的代缴消费费用电话,所述电话内容为移动电话用户提供的收费方收银机或计费装置旁的固定电话或车载电话号码;B)收费方在收银机或计费装置旁设置一部可以与移动运营商服务台通信的固定电话或车载电话,移动运营商通过拨叫收费方收银机或计费装置旁的固定电话或车载电话获取移动电话用户消费费用信息。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零售、服务行业用手机卡支付消费费用的服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运营商为该服务系统建立专用的网站,在所述的移动运营商将移动电话用户的消费费用转账到收费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后,在所述专用的网站上生成收费方、付费方、移动运营商三方交易、划转信息详单。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零售、服务行业用手机卡支付消费费用的服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收费方、付费方、移动运营商三方交易、划转信息详单内容为具体的交易时间、地点、单笔交易金额、交易电话号码、每个电话号码对应的历史代收总额。
5.零售、服务行业用手机支付消费费用的服务系统中付费的方法,该系统包括付费方,作为服务系统中的消费者,所述付费方必须是移动电话用户;所述移动运营商直接管理移动电话用户手机卡帐户;所述收费方是各类零售、服务行业,该方法的特征在于以下步骤步骤S1付费方拨打移动运营商服务台电话申请办理代缴费用业务,所述电话内容为移动电话用户提供的收费方收银机或计费装置旁的固定电话或车载电话号码;步骤S2移动运营商服务台收到移动电话用户拨打的电话后,回拨所述移动电话用户提供的收费方收银机或计费装置旁的固定电话或车载电话,收费方接听电话告知移动运营商付费方的本次消费金额;步骤S3移动运营商收到收费方通过所述回拨电话传送的付费方消费金额后,移动运营商执行用费代扣转账操作,移动运营商从移动电话用户手机卡中扣除预存款记载移动电话用户消费费用后,将移动电话用户本次消费的费用转帐到收费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中,同时将交易划转信息存入所述数据库并在所述专用网站上生成收费方、付费方、移动运营商三方交易、划转信息详单以备核实;步骤S4移用运营商收代扣转账操作成功后以短信通知付费方本次代扣金额,收费方验看、核实本次代扣金额与应缴纳消费金额,核实无误后,收费方打印收费凭单交付付费方核对,缴费过程完毕。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手机支付消费费用的服务系统中付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S1付费方告知移动运营商收费方收银机或计费装置旁固定电话或车载电话号码的方式是语音形式或文字形式。
全文摘要
本发明涉及一种零售、服务行业终端消费的移动付费服务系统。该系统包括付费方,为移动电话用户;移动电话运营商;收费方,为商品或服务提供商,移动运营商与收费方、付费方合作,移动电话用户在与移动运营商合作的收费方消费后通过拨打移动运营商的服务电话来缴纳在收费方处产生的的消费费用,移动运营商从移动电话用户手机卡扣除预存款记载移动电话用户消费费用后,移动运营商将移动电话用户的消费费用转账到收费方指定的银行帐户。该系统实理了移动电话用户消费后,移动运营商从移动电话手机帐户代扣消费费用,该服务系统实现了集手机卡、消费卡、银行卡和公交卡于一身的功能,大大方便了日常消费。
文档编号H04M11/00GK101082973SQ200710118780
公开日2007年12月5日 申请日期2007年7月13日 优先权日2007年7月13日
发明者张伟民 申请人:张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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