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监控领域,特别指一种大屏幕分屏显示方法。
背景技术:
随着科技的进步,视频监控已经得到普及,各小区、各道路等等地方均布设了摄像头,为了便于监控,更好的利用摄像头资源,由此产生了对大屏幕进行分屏显示的需求。
针对大屏幕的分屏显示,传统的做法如下:将各个监控厂家的监控客户端的监控视频分别传输到大屏对应的位置进行播放,各厂家的监控画面相互拼接布局。但是,传统的做法存在有如下缺陷:其一是各厂家的监控视频的布局只能在设定的位置,给视频展示带来了局限性;其二是要切换监控视频需操作不同厂家的客户端,使得切换监控视频变得非常的繁琐,延长了响应时间。
因此,如何灵活调整监控视频窗口的内容、布局成为一个叩待解决的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大屏幕分屏显示方法,用于实现灵活调整监控视频窗口的内容、布局。
本发明是这样实现技术的:一种大屏幕分屏显示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s1、创建控制端应用,并接入不同厂家的视频监控资源,配置大屏幕的分屏参数,并对接入的视频监控资源进行预览操作;
步骤s2、创建大屏显示应用,并接收控制端应用发送的监控视频资源清单以及分屏参数;
步骤s3、大屏显示应用依据分屏参数将接收到的监控视频资源清单进行预览显示后,投屏到大屏幕进行显示。
进一步地,所述步骤s1中,所述控制端应用设有一监控组件以及复数个设备接入接口;所述监控组件用于对接入的视频监控资源进行预览操作;所述设备接入接口用于接入不同厂家的视频监控资源。
进一步地,所述步骤s1中,所述分屏参数包括分屏数量、窗口位置以及窗口大小。
进一步地,所述步骤s1中,所述预览操作具体为:设置窗口播放的视频监控资源,并对各视频监控资源进行分类。
进一步地,所述步骤s2具体为:创建大屏显示应用,通过http协议接收控制端应用发送的监控视频资源清单以及分屏参数。
本发明的优点在于:
1、实现了灵活调整大屏幕的监控视频窗口的内容、监控视频窗口的布局,分屏数量以及窗口大小;
2、通过创建控制端应用接入不同厂家的视频监控资源,实现了不同厂家的视频监控资源在大屏幕的任意窗口预览;
3、通过控制端应用向大屏显示应用发送视频监控资源,大屏显示应用再将视频监控资源预览显示后,并投屏到大屏幕进行显示,实现了在控制端应用即可远程操作大屏幕预览任意视频监控;
4、通过在控制端应用配置大屏幕的分屏参数,实现了灵活调整大屏幕的监控视频窗口的布局,分屏数量以及窗口大小。
附图说明
下面参照附图结合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的说明。
图1是本发明一种大屏幕分屏显示方法的流程图。
具体实施方式
请参照图1所示,本发明一种大屏幕分屏显示方法的较佳实施例,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s1、创建控制端应用,并通过二次开发不同厂家设备的接口进行接入不同厂家的视频监控资源,配置大屏幕的分屏参数,并对接入的视频监控资源进行预览操作;配置大屏幕的分屏参数过程支持在大屏幕上显示;
步骤s2、创建大屏显示应用,并接收控制端应用发送的监控视频资源清单以及分屏参数;
步骤s3、大屏显示应用依据分屏参数将接收到的监控视频资源清单进行预览显示后,投屏到大屏幕进行显示。
通过控制端应用向大屏显示应用发送视频监控资源,大屏显示应用再将视频监控资源预览显示后,并投屏到大屏幕进行显示,实现了在控制端应用即可远程操作大屏幕预览任意视频监控。
所述步骤s1中,所述控制端应用设有一监控组件以及复数个设备接入接口;所述监控组件用于对接入的视频监控资源进行预览操作;所述设备接入接口用于接入不同厂家的视频监控资源。
所述步骤s1中,所述分屏参数包括分屏数量、窗口位置以及窗口大小;例如设置成大屏幕均分为4个窗口、9个窗口或者16个窗口,也可以任意设置窗口的大小,对窗口进行拖动即可调整窗口位置。
所述步骤s1中,所述预览操作具体为:设置窗口播放的视频监控资源,对视频监控资源进行拖拽即可进行替换;并对各视频监控资源进行分类,例如按专题、地域或者位置进行分类,对各视频监控资源进行分类便于统一管理,支持对常用视频监控资源进行收藏。
所述步骤s2具体为:创建大屏显示应用,通过http协议接收控制端应用发送的监控视频资源清单以及分屏参数。
综上所述,本发明的优点在于:
1、实现了灵活调整大屏幕的监控视频窗口的内容、监控视频窗口的布局,分屏数量以及窗口大小;
2、通过创建控制端应用接入不同厂家的视频监控资源,实现了不同厂家的视频监控资源在大屏幕的任意窗口预览;
3、通过控制端应用向大屏显示应用发送视频监控资源,大屏显示应用再将视频监控资源预览显示后,并投屏到大屏幕进行显示,实现了在控制端应用即可远程操作大屏幕预览任意视频监控;
4、通过在控制端应用配置大屏幕的分屏参数,实现了灵活调整大屏幕的监控视频窗口的布局,分屏数量以及窗口大小。
虽然以上描述了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是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理解,我们所描述的具体的实施例只是说明性的,而不是用于对本发明的范围的限定,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依照本发明的精神所作的等效的修饰以及变化,都应当涵盖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