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食物气味的家鼠诱饵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8983396阅读:343来源:国知局
仿食物气味的家鼠诱饵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0001]本实用新型与一种诱鼠饵有关,特别是指一种仿食物气味的家鼠诱饵。
【背景技术】
[0002]目前在有害生物综合管理的各种防治知法中,最为快速、有效的方法当属化学防治。且人类利用化学药物消灭有害生物的历史极为悠久,然而,随着环保意识高涨,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对于化学防治的要求亦日益严苛,因此,利用有害生物生活习性开发的物理性诱捕法,确有其发展的空间。
[0003]针对家鼠的诱捕,目前市面上已存在有多种诱鼠饵,已知的诱鼠饵可依其成分的不同而区分为抗凝血、ATNU、VACOR、磷化锌、氟醋酸钠等类别,其中,除抗凝血与ATNU外,皆具有剧毒性。而生活中又不乏幼儿误食的案例,因此,开发无毒安全的诱鼠饵确有其必要。
【实用新型内容】
[0004]有鉴于此,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仿食物气味的家鼠诱饵,其不仅安全无毒,且能利用仿食物气味而提高诱捕家鼠的效率,另还能避免幼儿误食。
[0005]为了达到上述的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仿食物气味的家鼠诱饵,包含有:
[0006]一诱饵本体;
[0007]一香精层,其附着于该诱饵本体上。
[0008]作为优选方案,其中该诱饵本体为棉花球、泡绵体或I3U发泡块。
[0009]作为优选方案,其中该香精层以滴入、注入或浸泡方式附着于诱饵本体上。
[0010]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仿食物气味的家鼠诱饵,通过该诱饵本体内所具有的香精层,以达到诱使家鼠前往食用的目的,且由于该诱饵本体并非为食物,故能避免幼儿误食,而该香精层不具毒性,以使该家鼠诱饵安全无毒。
【附图说明】
[0011]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立体图;
[0012]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制作示意图;
[0013]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制作示意图;
[0014]图4为本实用新型的使用示意图。
[0015]主要部件名称:
[0016]10-诱饵本体;
[0017]20-香精层;
[0018]200-捕鼠笼。
【具体实施方式】
[0019]为了对本实用新型的目的、特征及功效能够有更进一步的了解与认识,以下请配合附图详述如后。
[0020]请参阅图1所示,为本实用新型的立体图,其揭示有一种仿食物气味的家鼠诱饵,该家鼠诱饵包含有:
[0021]—诱饵本体10,其为可吸附液体的材质所构成,其中,该诱饵本体10可为棉花球、泡绵体或PU发泡块。
[0022]一香精层20,其附着于该诱饵本体10上,其中,该香精层20具有吸引家鼠的食物气味;于本实用新型中,该香精层20可以滴入、注入或浸泡方式附着于诱饵本体10上,且该香精层20可为花生、炼奶、肉精或烟熏等一种或两种以上的组合。
[0023]请参阅图2及图3所示,为本实用新型的制作示意图,制作该家鼠诱饵时,以可吸附液体的棉花球、泡绵体或I3U发泡块作为诱饵本体10,然后,将具有花生、炼奶、肉精或烟熏等食物气味的香精层20以滴入、注入或浸泡的方式附着于诱饵本体10上,且可选择以多种食物气味的香精层20组合附着于诱饵本体10上,或是选择将不同食物气味的香精层20分别附着于诱饵本体10上,以使该诱饵本体10具有多种不同的食物气味。
[0024]请参阅图4所示,为本实用新型的使用示意图,完成该家鼠诱饵的制作后,附着于诱饵本体10上的香精层20可使该家鼠诱饵具有食物的气味,借此可达到诱使家鼠前往食用的效果,而可供使用者置于捕鼠笼200内或其他捕鼠装置上,以诱捕家鼠。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该诱饵本体10为棉花球、泡绵体或发泡块,故可与食物作明显区别,而可借以避免幼儿误食,且该香精层20不具毒性,故可使该家鼠诱饵为安全无毒,从而提升该家鼠诱饵的使用安全性。
[0025]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的专利保护范围,其它运用本实用新型专利精神所作的等效变化等,均应同理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专利保护范围内。
【主权项】
1.一种仿食物气味的家鼠诱饵,其特征在于,由一诱饵本体和一香精层构成,该香精层附着于该诱饵本体上。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仿食物气味的家鼠诱饵,其特征在于,该诱饵本体为棉花球、泡绵体或I3U发泡块。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仿食物气味的家鼠诱饵,其特征在于,该香精层以滴入、注入或浸泡方式附着于诱饵本体上。
【专利摘要】本实用新型关于一种仿食物气味的家鼠诱饵,其包含有:一诱饵本体;一香精层,其附着于该诱饵本体内。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仿食物气味的家鼠诱饵,可通过该诱饵本体内所具有的香精层,达到诱使家鼠前往食用的目的,且由于该诱饵本体并非为食物,故能避免幼儿误食,而该香精层又不具毒性,可使该家鼠诱饵具安全无毒的优点。
【IPC分类】A01M31/06
【公开号】CN204634870
【申请号】CN201520134443
【发明人】蔡登凯, 林丽英
【申请人】蔡登凯, 林丽英
【公开日】2015年9月16日
【申请日】20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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