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创造涉及食品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海带调味料的制备方法。
背景技术:
海带,又名昆布,是褐藻门海带目海带科海带属,生长在海水里,是一种深褐色的海藻类植物,长带状,革质,长2-6米,宽20-50厘米。藻体分为固着器、柄部和叶片。固着器呈假根状,起到固着作用。柄部呈粗短圆柱形,柄上部为宽大长带状的叶片,中央有两条平行的浅沟,中间为中带部,中带部两缘较薄有波状皱摺。
海带的药用很早就有记载,是海水养殖开发最早的品种,提供海洋动物饵料,在海洋生态系统中有固定光能、吸收co2、合成有机物质、释放o2、净化水质的重要作用。目前,中国海带(干制)平均单价保持在8000元/t,基本和世界平均水平持平,但远远落后于日本海带产品平均单价15000元/t。
由于海带中含有大量的褐藻胶,褐藻胶具有较强的持水能力,粘度较大,因此新鲜或泡发后的海带,质地紧实、韧性较强,组织间及细胞内呈味物质及功能因子被胶体包裹严密,不易溶出与提取,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海带的成分提取及深加工。目前海带的常规提取手段为海带破碎后进行乙醇抽提,此工艺获得的主要成分为海带的风味物质,鲜味物质和矿物元素提取率较低,产品整体得率较低,提取成本较高。因此目前海带加工品除海藻酸钠外,大多为传统的盐渍海带、调味海带结、海带丝等一些初级产品,大大限制了海带附加值的增长,不利于海带产业持久、健康、持续发展。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创造要解决的问题是提供一种海带调味料的制备方法,通过现代化加工技术与新型酶制剂,将海带中的粘性多糖物质转化为褐藻寡糖,并将海带中的甘露醇、碘、钾等功能因子充分提取,结合海带中的大分子蛋白质转化的鲜味成分,开发含系列营养调味料,大幅提升原料的整体利用率和应用范围,产品便于推广,具有较高的开发价值和市场竞争力,经济价值显著。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创造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海带调味料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清洗、切分:干海带进行清洗,然后用带式切菜机切分,然后与香辛料(甘草:桂皮:肉蔻比为2:1:1),共同泡发脱腥,浸泡后加热至约60℃,30min,然后经过胶体磨搅碎磨细;
(2)复合蛋白酶脱胶、破壁:褐藻胶裂解酶与中性纤维素酶一定的ph、声时间和温度的条件下进行脱胶、破壁;
(3)酶解:木瓜蛋白酶、中性蛋白酶、风味蛋白酶比例为2:1:1,添加量为物料干重的0.6%,在ph为7.0,酶解温度为55℃的条件下酶解5h;
(4)灭酶:酶解后,将物料升温至85℃灭酶25min。
(5)过滤:稍冷却后使用卧式离心机进行分离;
(6)分离、浓缩:卧式离心机进行分离后,滤液真空浓缩机浓缩。
工艺流程包括:干海带→清洗、切分→泡发、脱腥→绞碎、磨细→复合酶酶解脱胶、破壁→蛋白酶酶解→灭酶→过滤→滤液→浓缩→风味调整、强化→杀菌、灌装→海带调味料。
本发明创造具有的优点和积极效果是:本发明创造通过现代化加工技术与新型酶制剂,将海带中的粘性多糖物质转化为褐藻寡糖,并将海带中的甘露醇、碘、钾等功能因子充分提取,结合海带中的大分子蛋白质转化的鲜味成分,开发含系列营养调味料,大幅提升原料的整体利用率和应用范围,产品便于推广,具有较高的开发价值和市场竞争力,经济价值显著。因此,需要充分利用海带中丰富的营养物质,开发高附加值的海带健康食品对我国海带产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对本发明创造的具体实施例做详细说明。
实施例1
香辛料比例甘草:桂皮:肉蔻为1:1:1,添加量为1.0%与海带共同浸泡的方式,加热时间20min,加热温度55℃,达到去除海带中的腥味,并提高整体风味的目的。
实施例2
香辛料比例甘草:桂皮:肉蔻为2:1:1,添加量为2.0%与海带共同浸泡的方式,加热时间30min,加热温度60℃,达到去除海带中的腥味,并提高整体风味的目的。
实施例3
香辛料比例甘草:桂皮:肉蔻为1:2:1,添加量为3.0%与海带共同浸泡的方式,加热时间40min,加热温度65℃,达到去除海带中的腥味,并提高整体风味的目的。
实施例4
采用褐藻胶裂解酶、中性纤维素酶进行酶解,酶解条件是酶制剂用量,g/kg(褐藻胶裂解酶:纤维素酶0.3:0.5),ph6.0,酶解时间5h,酶解温度40℃,降低物料粘稠度、破壁使胞内物质溶出,并将大分子褐藻胶转化为小分子褐藻寡糖。
实施例5
采用褐藻胶裂解酶、中性纤维素酶进行酶解,酶解条件是酶制剂用量,g/kg(褐藻胶裂解酶:纤维素酶0.4:0.5),ph6.5,酶解时间6h,酶解温度45℃,降低物料粘稠度、破壁使胞内物质溶出,并将大分子褐藻胶转化为小分子褐藻寡糖。
实施例6
采用褐藻胶裂解酶、中性纤维素酶进行酶解,酶解条件是酶制剂用量,g/kg(褐藻胶裂解酶:纤维素酶0.5:0.5),ph7,酶解时间7h,酶解温度50℃,降低物料粘稠度、破壁使胞内物质溶出,并将大分子褐藻胶转化为小分子褐藻寡糖。
以上对本发明创造的实施例进行了详细说明,但所述内容仅为本发明创造的较佳实施例,不能被认为用于限定本发明的实施范围。凡依本发明创造范围所作的均等变化与改进等,均应仍归属于本专利涵盖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