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照明的鞋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710818阅读:306来源:国知局
专利名称:带照明的鞋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带照明的鞋。按国际专利分类表(IPC)划分属于人类生活需要部,个人或家用物品分部,鞋类大类,鞋类的特征;鞋类的部件小类,带有保健或卫生设备的鞋组技术领域。分类号为A43B7/00。
目前,现有和曾有的关于带有保健或卫生设备的鞋的技术对带照明的鞋的需求都做过很有成效的努力,也曾设计过许多优秀的技术方案。如1996年中国专利局公告的由张吉林申报的,授权公告号为CN2239731Y,中国专利号(ZL)为95234048.8号的实用新型名称是《一种保健鞋》的实用新型专利,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在带有保健或卫生设备的鞋技术方面是一例很有价值的发明,它有效地解决了保健鞋的问题。但尚有不足,它还很难解决以前这种鞋灯在后面,而且还不亮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带照明的鞋。以解决以前这种鞋灯在后面,而且还不亮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这样实现的该实用新型的带照明的鞋。主要由鞋帮、鞋底、氖灯、导线、锂电池、开关、发光孔构成。它的导线、锂电池、氖灯由市场上选用。它的发光孔是孔形状,经过转孔加工制造。鞋帮采用粘接方法连接在鞋底的上面位置,构成鞋形状联体结构,功能是起鞋作用。氖灯采用插入方法安装在发光孔的内部位置,构成嵌入结构,功能是起发光作用。导线采用焊接方法连接在氖灯的外伸端位置,构成回路形状联体结构,功能是起导电作用。锂电池采用焊接方法连接在导线的外伸端位置,构成回路形状联体结构,功能是起电源作用。开关采用焊接法安装在导线的中间位置,构成回路形状联体结构,功能是起开关作用。发光孔采用转孔方法制造在鞋底的前端位置,构成孔形状嵌入结构,功能是起安放其它部件作用。这样就实现了本实用新型的目的。
实用新型的优点本实用新型和原始的技术相比有三个优点和改进;
第一,由于本实用新型在技术方案中设计了氖灯,所以光要亮得多,而且省电;第二,由于本实用新型在技术方案中设计了点触开关,所以开关可以随时打开灯;第三,由于本实用新型在技术方案中设计了锂电池,所以保持长时间的放电;从而就能更有效地解决了以前这种鞋灯在后面,而且还不亮的问题。
附图给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带照明的鞋的主视结构示意图;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带照明的鞋的俯视剖面结构示意图;示意图中零部件的编号说明1鞋帮 2鞋底 3氖灯 4导线 5锂电池 6开关 7发光孔在本实用新型的带照明的鞋的最佳实施方案中,它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的说明它的静态结构如图所示,本实用新型的带照明的鞋。主要由鞋帮1、鞋底2、氖灯3、导线4、锂电池5、开关6、发光孔 7构成。鞋帮1采用粘接方法连接在鞋底2的上面位置,构成鞋形状联体结构,功能是起鞋作用。氖灯3采用插入方法安装在发光孔7的内部位置,构成嵌入结构,功能是起发光作用。导线4采用焊接方法连接在氖灯2的外伸端位置,构成回路形状联体结构,功能是起导电作用。锂电池5采用焊接方法连接在导线4的外伸端位置,构成回路形状联体结构,功能是起电源作用。开关6采用焊接法安装在导线4的中间位置,构成回路形状联体结构,功能是起开关作用。发光孔7采用转孔方法制造在鞋底2的前端位置,构成孔形状嵌入结构,功能是起安放其它部件作用。
它的动态结构在实施中根据回路原理,它的开关6通过锂电池5作用于氖灯3,从而完成发光的任务。这样就实现了本实用新型的目的。从而就能解决了以前这种鞋灯在后面,而且还不亮的问题。
下面通过使用方法,对本实用新型做更详细的描述该实用新型的带照明的鞋是这样工作的在使用中,当要开灯的时候,只人两脚轻轻相撞。根据回路原理,它的开关6通过锂电池5作用于氖灯3,从而完成发光的任务。
实现本实用新型的最佳方案是以皮为材料,利用鞋加工工厂的基本设备,采取小批成批生产,以供应生活界的需求,这样就能更好地实现本实用新型的实用价值和经济价值。
权利要求1.一种带照明的鞋,它是由鞋帮(1)、鞋底(2)、氖灯(3)、导线(4)、锂电池(5)、开关(6)、发光孔(7)构成,其特征在于氖灯(3)安装在发光孔(7)的内部位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照明的鞋,其特征在于开关(6)安装在导线(4)的中间位置。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照明的鞋,其特征在于锂电池(5)连接在导线(4)的外伸端位置。
专利摘要本实用新型涉及带照明的鞋。按国际专利分类表(IPC)划分属于人类生活需要部,个人或家用物品分部,鞋类大类,鞋类的特征;鞋类的部件小类,带有保健或卫生设备的鞋组技术领域。它是由鞋帮、鞋底、氖灯、导线、锂电池、开关、发光孔构成。其特征在于氖灯安装在发光孔的内部位置。是一种很具有实用价值的带照明的鞋。
文档编号A43B23/00GK2500134SQ01224469
公开日2002年7月17日 申请日期2001年5月25日 优先权日2001年5月25日
发明者沈超, 夏春丽, 王悦, 卢晓青, 刘阳 申请人: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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