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眼视光矫正丸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537208阅读:213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保健品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眼视光矫正丸。



背景技术:

近视眼的发病原因分为1、内脏精华不足,2、平时眼视及生活习惯不好,3、得外感表症未治愈,长期滞留体内而损害。4、目窍不通畅。目前市场上的用于眼视光矫正的保健品,药效差,且制作成本较高。



技术实现要素:

(一)解决的技术问题

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发明提供了一种眼视光矫正丸,解决了目前市场上的用于眼视光矫正的保健品,药效差,且制作成本较高的问题。

(二)技术方案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眼视光矫正丸,其原料按重量包括:远志45-55克,菖卜45-55克,石决明45-55克,决明子45-55克,夜明砂45-55克,生晒参25-35克,鸡血藤不少于500克,莟名草80-120克,梅冰15-25克,茯苓45-55克。

优选的,其原料按重量包括:远志46-54克,菖卜46-54克,石决明46-54克,决明子46-54克,夜明砂46-54克,生晒参26-34克,鸡血藤不少于400克,莟名草85-115克,梅冰16-24克,茯苓46-54克。

优选的,其原料按重量包括:远志47-53克,菖卜47-53克,石决明47-53克,决明子47-53克,夜明砂47-53克,生晒参27-33克,鸡血藤不少于300克,莟名草90-110克,梅冰17-23克,茯苓47-53克。

优选的,其原料按重量包括:远志48-52克,菖卜48-52克,石决明48-52克,决明子48-52克,夜明砂48-52克,生晒参28-32克,鸡血藤不少于200克,莟名草95-105克,梅冰18-22克,茯苓48-52克。

优选的,其原料按重量包括:远志49-51克,菖卜49-51克,石决明49-51克,决明子49-51克,夜明砂49-51克,生晒参29-31克,鸡血藤不少于100克,莟名草100克,梅冰19-21克,茯苓49-51克。

(三)有益效果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眼视光矫正丸,具备以下有益效果:

本发明中的远志,益知,强智,补心神;生晒参、茯苓、调补五脏之气;石菖通窍,疏通五脏与目窍,鸡血藤补血,莟明草为君,调节五脏,而生光华,石决明、决明子,夜明砂此三物各有明目的功效,采用石类、草本类,和动物类,搭配合理,明目效果更佳,配伍上上述药,保健效果显著。

具体实施方式

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本发明提供一种技术方案:一种眼视光矫正丸,。

实施例1:

一种眼视光矫正丸,其原料按重量包括:远志45-55克,菖卜45-55克,石决明45-55克,决明子45-55克,夜明砂45-55克,生晒参25-35克,鸡血藤不少于500克,鸡血藤煎胶为丸,或压片,或做膏方,成人三天的生药,莟名草80-120克,梅冰15-25克,茯苓45-55克。

实施例2:

一种眼视光矫正丸,其原料按重量包括:远志46-54克,菖卜46-54克,石决明46-54克,决明子46-54克,夜明砂46-54克,生晒参26-34克,鸡血藤不少于400克,鸡血藤煎胶为丸,或压片,或做膏方,成人三天的生药,莟名草85-115克,梅冰16-24克,茯苓46-54克。

实施例3:

一种眼视光矫正丸,其原料按重量包括:远志47-53克,菖卜47-53克,石决明47-53克,决明子47-53克,夜明砂47-53克,生晒参27-33克,鸡血藤不少于300克,鸡血藤煎胶为丸,或压片,或做膏方,成人三天的生药,莟名草90-110克,梅冰17-23克,茯苓47-53克

实施例4:

一种眼视光矫正丸,其原料按重量包括:远志48-52克,菖卜48-52克,石决明48-52克,决明子48-52克,夜明砂48-52克,生晒参28-32克,鸡血藤不少于200克,鸡血藤煎胶为丸,或压片,或做膏方,成人三天的生药,莟名草95-105克,梅冰18-22克,茯苓48-52克。

实施例5:

一种眼视光矫正丸,其原料按重量包括:远志49-51克,菖卜49-51克,石决明49-51克,决明子49-51克,夜明砂49-51克,生晒参29-31克,鸡血藤不少于100克,鸡血藤煎胶为丸,或压片,或做膏方,成人三天的生药,莟名草100克,梅冰19-21克,茯苓49-51克。

综上所述,本发明中的远志,益知,强智,补心神;生晒参、茯苓、调补五脏之气;石菖通窍,疏通五脏与目窍,鸡血藤补血,莟明草为君,调节五脏,而生光华,石决明、决明子,夜明砂此三物各有明目的功效,采用石类、草本类,和动物类,搭配合理,明目效果更佳,配伍上上述药,保健效果显著,且服用本方,配合按摩,或腧穴点压,疗效理想。

尽管已经示出和描述了本发明的实施例,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脱离本发明的原理和精神的情况下可以对这些实施例进行多种变化、修改、替换和变型,本发明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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