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实验大鼠麻醉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051077阅读:860来源:国知局
一种实验大鼠麻醉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麻醉装置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实验大鼠麻醉装置。



背景技术:

在医学实验室中,科研人员每天都得徒手抓取大鼠进行灌胃、麻醉等操作。一不小心大鼠从手中挣脱,往往需要重新捕捉大鼠;更为严重的,有时甚至被大鼠咬伤,如果大鼠已经被造模成病菌携带体,更是危险,需要对实验人员进行疫苗注射等紧急处理;另外,大鼠是活体,徒手抓握大鼠也不便于顺利完成麻醉操作。因此在进行大鼠麻醉时,需要用到专门的麻醉装置。

现有的麻醉装置大多采用干燥器作为麻醉器,此种麻醉方式当将大鼠放置进去时,需要打开顶盖,此时的乙醚会大量挥发,对工作人员造成一定伤害,且大鼠在干燥器中活动自由,不利于麻醉过程的进行,从而造成麻醉时间长和麻醉效果不佳的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实验大鼠麻醉装置。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设计一种实验大鼠麻醉装置,包括底座,所述底座上设置有鼠室,所述鼠室由两部分半圆筒组成,所述鼠室一端敞口,另一端螺接有端盖,所述鼠室内径由靠近端盖一端到敞口端逐渐减小,组成所述鼠室的每个半圆筒下端均通过转轴转动连接有连接耳,且所述连接耳固定在底座的两侧,所述半圆筒上端设有卡接装置,所述鼠室靠近敞口端一侧设有一组卡箍,所述卡箍下端固定有连接片,所述连接片滑动连接在底座上,所述连接片之间通过紧固螺栓贯穿两者并配合螺母进行连接,所述卡箍远离鼠室一端设有麻醉室,所述麻醉室通过支架固定在底座上,且所述麻醉室、卡箍和鼠室均为同轴设置,所述麻醉室上端设有加药口,所述加药口上铰接有密封门,所述麻醉室内壁固定有放置架,所述放置架上放置有乙醚球。

优选的,所述卡接装置包括卡座和卡条,所述卡座固定在其中一个半圆筒上端,所述卡条固定在另一半圆筒上端,所述卡条卡接在卡座上。

优选的,所述底座上设有滑槽,所述滑槽内滑动连接有两滑块,所述滑块固定在连接片下端。

优选的,所述卡箍内侧粘接有橡胶软垫。

优选的,所述麻醉室靠近卡箍一端开口处设有密封橡胶圈。

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实验大鼠麻醉装置,有益效果在于:通过将原有的干燥器形式的大鼠麻醉装置,设置为利用卡箍和半圆筒组成的固定装置,能够防止大鼠麻醉过程中挣脱,且设计专门的麻醉室,解决了现有的麻醉装置由于大鼠活动自由,而造成的麻醉时间长和麻醉效果不佳的问题。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实验大鼠麻醉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实验大鼠麻醉装置的卡箍侧视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实验大鼠麻醉装置的鼠室侧视结构示意图。

图中:鼠室1、转轴2、螺母3、卡箍4、紧固螺栓5、放置架6、密封门7、乙醚球8、麻醉室9、连接片10、底座11、连接耳12、滑槽13、滑块14、橡胶软垫15、卡座16、卡条17、密封橡胶圈18。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3,一种实验大鼠麻醉装置,包括底座11,底座11上设置有鼠室1,鼠室1由两部分半圆筒组成,鼠室1一端敞口,另一端螺接有端盖,鼠室1内径由靠近端盖一端到敞口端逐渐减小,组成鼠室1的每个半圆筒下端均通过转轴2转动连接有连接耳12,且连接耳12固定在底座11的两侧,半圆筒上端设有卡接装置,卡接装置包括卡座16和卡条17,卡座16固定在其中一个半圆筒上端,卡条17固定在另一半圆筒上端,卡条17卡接在卡座16上。

鼠室1靠近敞口端一侧设有一组卡箍4,卡箍4内侧粘接有橡胶软垫15,卡箍4下端固定有连接片10,连接片10滑动连接在底座11上,底座11上设有滑槽13,滑槽13内滑动连接有两滑块14,滑块14固定在连接片10下端,连接片10之间通过紧固螺栓5贯穿两者并配合螺母3进行连接。

卡箍4远离鼠室1一端设有麻醉室9,麻醉室9靠近卡箍4一端开口处设有密封橡胶圈18,密封橡胶圈18能有效阻止乙醚挥发出去;麻醉室9通过支架固定在底座11上,且麻醉室9、卡箍4和鼠室1均为同轴设置,麻醉室9上端设有加药口,加药口上铰接有密封门7,麻醉室9内壁固定有放置架6,放置架6上放置有乙醚球8,乙醚球8用于麻醉大鼠,加药口方便随时添加乙醚球8。

使用此麻醉装置时,首先将两半圆筒分离,即打开鼠室1,同时拧松螺母3,使得两卡箍4分离,将大鼠身体部分置于鼠室1中,将大鼠脖颈部分置于两卡箍4之间,然后将两半圆筒卡接,将两卡箍4与大鼠脖颈紧密贴合并固定,最后将大鼠脖颈头部伸入麻醉室9中,利用乙醚进行麻醉。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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