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湿性敷料的管制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616341发布日期:2019-01-15 22:58阅读:126来源:国知局
包装湿性敷料的管制瓶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医疗器械技术领域,具体涉及到包装湿性敷料的装置。



背景技术:

人体皮肤是直接与外界接触的器官,为人体免疫系统的第一道生理屏障,一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阻止外界不利因素(物理、化学、生物等)进入人体,对机体造成损害;另一方面可以避免人体表皮及真皮内水分及脂类等物质的丢失,从而维持其皮肤屏障功能的稳定。当皮肤屏障功能受损时,一些皮肤疾病如皮炎、湿疹、痤疮、瘙痒症发病率就会增加,另外,一些皮肤的微创手术也可造成皮肤屏障功能受损,如激光美容、光子嫩肤、果酸活肤等,如果创面不能及时得到恢复,就可引起创面的皮肤色素沉着和疤痕形成。

人体皮肤屏障功能在完好无损的前提下,直径在200nm的细菌及直径100nm的病毒在正常情况下都不能进入皮肤内部,其次,皮表脂质膜中的某些游离脂肪酸对细菌的生长有抑制作用,然而,一旦皮肤屏障被破坏,就会降低皮肤的防御机制,增加易感性,此时如果在临床治疗时应用非无菌制剂,就很有可能使药品中的微生物直接进入体内,引发进一步的问题,因此,应使用无菌制剂用于治疗上述症状,才能避免对机体的继续损害。

目前的医疗器械领域,市场上贴敷类产品主要以类似化妆品面膜类产品包装,外包装为铝塑袋,添加防腐剂以控制微生物限度,属于非无菌敷料,少有的几款无菌产品也为铝塑袋包装,进行钴60辐照灭菌,但钴60对各种原辅料分子结构破坏较大,且铝塑袋经钴60辐照后产生气味,严重影响产品的有效性。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克服上述现有技术的缺点,提供一种能够高温湿热灭菌的包装湿性敷料的管制瓶。

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在管制瓶的上端口内部设置有胶塞,所述管制瓶的上端口上部设置有密封盖,所述管制瓶内部设置有湿性敷料和无纺布。

本实用新型的管制瓶的容量为5mL~50mL,管制瓶的瓶口内径为7mm~20mm,管制瓶的瓶口外径为13mm~26mm。

本实用新型的管制瓶为低硼硅玻璃管制瓶。

本实用新型的无纺布为圆形或椭圆形或正方形或长方形。

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在管制瓶内放置无纺布和湿性敷料,管制瓶用密封盖和胶塞密封,利用湿热灭菌柜对管制瓶的湿性敷料进行121℃、15min灭菌,杀灭管制瓶中湿性敷料的微生物,达到无菌保证水平10-6,能够实现湿性敷料的高温湿热灭菌,并减少对皮肤有刺激作用的防腐剂的添加,保证湿性敷料的有效性。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1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实施例1

如图1所示,本实施例提供的包装湿性敷料的管制瓶由密封盖1、胶塞2、管制瓶3联接构成。

本实施例的管制瓶3为低硼硅玻璃管制瓶,管制瓶3的容量为30mL,管制瓶3的瓶口内径为12.6mm,管制瓶3的瓶口外径为20mm。在管制瓶3内添加湿性敷料5,湿性敷料5中含有透明质酸钠、胶原、乳酸钠、甘油、黄原胶等耐高温辅料,湿性敷料5中不含防腐剂,管制瓶3的湿性敷料5中放入无纺布4,无纺布4为椭圆形,无纺布4也可以加工为圆形或正方形或长方形,同时在无纺布4上设有眼部孔、鼻部孔和嘴部孔,方便人们使用。在管制瓶3的上端口内部塞有胶塞2,胶塞2为药用丁基胶塞,胶塞2的外径为12.6mm,在管制瓶3的上端口上部扣紧有密封盖1,密封盖1为铝塑盖,密封盖1的外径为22mm,密封盖1和胶塞2密封管制瓶3。

将管制瓶3封装后,放入湿热灭菌柜进行121℃、15min灭菌,有效杀灭管制瓶3中湿性敷料5的微生物,达到无菌保证水平10-6,灭菌后的湿性敷料5对皮肤屏障受损具有修复作用。

实施例2

本实施例的管制瓶3为低硼硅玻璃管制瓶,管制瓶3的容量为5mL,管制瓶3的瓶口内径为7mm,管制瓶3的瓶口外径为13mm。在管制瓶3的上端口内部塞有胶塞2,胶塞2为药用丁基胶塞,胶塞2的外径为7mm,在管制瓶3的上端口上部扣紧有密封盖1,密封盖1为铝塑盖,密封盖1的外径为15mm,密封盖1和胶塞2密封管制瓶3。

其它零部件以及零部件的联接关系与实施例1相同。

实施例3

本实施例的管制瓶3为低硼硅玻璃管制瓶,管制瓶3的容量为50mL,管制瓶3的瓶口内径为20mm,管制瓶3的瓶口外径为26mm。在管制瓶3的上端口内部塞有胶塞2,胶塞2为药用丁基胶塞,胶塞2的外径为20mm,在管制瓶3的上端口上部扣紧有密封盖1,密封盖1为铝塑盖,密封盖1的外径为28mm,密封盖1和胶塞2密封管制瓶3。

其它零部件以及零部件的联接关系与实施例1相同。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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