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放射治疗的辐射监测装置技术领域,尤其是一种放射治疗甲状腺疾病的辐射监测辅助定位定距支架。
背景技术:
放射性131I主要应用于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和分化型甲状腺癌,由于是β、γ混合辐射体,半衰期较长,病人服用放射性131I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就成为一个放射性的暴露源,形成治疗与污染共存:进入体内的131I可由病人的呼吸道呼出,病人的汗液、尿液、唾液、乳汁等分泌物中均有放射性的存在,对周围的环境和人群造成放射性污染,尤其是那些与治疗后的病人近距离接触的家人和儿童。如果对患者管理不当,可使核医学科工作场所或患者家庭受到放射性物质污染,让公众、医务人员受到不必要的额外照射,因此必须准确地检测患者服药后甲状腺部位的放射性131I的辐射水平,只有当监测结果符合相关标准后方可解除对患者的隔离。
目前,对甲患者用药后的甲状腺部位的监测方法存在的缺点:监测仪器无法准确定位于患者的甲状腺部位,监测过程中医务人员有受到辐照的风险,患者辐射水平监测结果误差大,不能准确得出结论。
技术实现要素:
本申请人针对上述现有生产技术中的缺点,提供一种结构合理的放射治疗甲状腺疾病的辐射监测辅助定位定距支架,解决现有技术中对放射治疗甲状腺疾病的患者进行辐照测量时,不能准确定位造成测量结果不准确、测量效率低,以及不能定距测量导致医务人员面临辐照危险等问题。
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放射治疗甲状腺疾病的辐射监测辅助定位定距支架,包括定距部,定距部成长杆状结构,其一端连接用于定位颈窝中心或下颌中心的定位部,另一端连接用于连接枪式辐射监测仪的固定部;所述定位部截面成U形结构,U形结构闭合段上端面成外凸弧面,U形结构闭合段外侧面成内凹弧面,内凹弧面上设置有垂直相交的两条标示轴线,两条标示轴线的交点处开设有定位孔,定位孔内壁上设有与定距部的一端螺纹连接的内螺纹。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改进:
所述定距部与固定部之间采用螺栓螺母连接。
所述固定部采用橡胶材料,其端部设有套住枪式辐射监测仪枪头的接口。
所述定位部采用透明材料。
所述定距部采用透明轻质材料。
所述定距部与定位部及固定部固定成整体后的总长度为1米。
所述定距部采用螺纹螺杆结构,其长度调节范围为0.9-1.5米。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如下:
本实用新型结构紧凑、合理,操作方便,能够快速准确定位患者颈窝中心和下颌中心部位,通过定位孔准确定位待检测的甲状腺部位,对患者的辐射值进行准确测量,大大提高了测量的准确率和效率;另外,定距部一方面起到加长了测量距离,保护医务人员免受辐射影响,另一方面起到连接定位部和固定部的作用,拆装和使用方便。同时,本实用新型还具有如下优点:
1.本实用新型透明的定位部上设置有标识轴线,可以对准下颌中心线和颈窝中心线,从而用于准确定位甲状腺部位,避免由于定位不准造成测量位置变动影响测量结果,大大提高了测量精度,缩短了检测时间。
2.本实用新型定距部采用标准的测量距离,加上监测仪本身的长度,可以更好的保护监测人员,同时避免距离过长影响测量精度;定距部产长度可以调节,适用于辐射强度不同的患者。
3.本实用新型定位部的上端面为外凸弧面,适应于人体下颌的结构,不会对下颌部造成不适。
4.本实用新型固定部采用有韧性、弹性的橡胶材料构成,可以牢固地套住枪式监测仪的枪头,易于进行监测。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定位部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图2的侧视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定距部的结构示意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固定部的结构示意图。
其中:1、定距部;2、定位部;3、固定部;21、外凸弧面;22、内凹弧面;23、定位孔;24、标示轴线;31、接口。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所示,本实施例的放射治疗甲状腺疾病的辐射监测辅助定位定距支架,包括定距部1,定距部1成长杆状结构,其一端连接用于定位颈窝中心或下颌中心的定位部2,另一端连接用于连接枪式辐射监测仪的固定部3;
如图2和图3所示,定位部2截面成U形结构,U形结构闭合段上端面成外凸弧面21,U形结构闭合段外侧面成内凹弧面22,内凹弧面22上设置有垂直相交的两条标示轴线24,两条标示轴线24的交点处开设有定位孔23,定位孔23内壁上设有与定距部1的一端螺纹连接的内螺纹。
如图4所示,定距部1与固定部3之间采用螺栓螺母连接。
如图5所示,固定部3采用橡胶材料,其端部设有套住枪式辐射监测仪枪头的接口31。
定位部2采用透明材料。
定距部1采用透明轻质材料。
定距部1与定位部2及固定部3固定成整体后的总长度为1米。
定距部1采用螺纹螺杆结构,其长度调节范围为0.9-1.5米。
内凹弧面22上垂直相交的两条标示轴线24中沿竖直方向的轴线对应下颌中心线,水平方向的轴线对应颈窝中心线,能够从两个方向对待检测部位进行有效定位。
以上描述是对本实用新型的解释,不是对实用新型的限定,本实用新型所限定的范围参见权利要求,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可以作任何形式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