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功能空气加热灭菌消毒卫生防护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5747814发布日期:2021-07-06 19:19阅读:114来源:国知局
一种多功能空气加热灭菌消毒卫生防护装置的制作方法

1.本实用新型为一种多功能空气加热灭菌消毒卫生防护装置,涉及预防呼吸道传染病,属于卫生防疫用品。


背景技术:

2.呼吸道传染病是由于人体吸入的空气中有传染性致病菌、病毒,而感染了呼吸道传染病的患者呼出的气体中亦传染性致病菌和病毒,这类呼出的气体又成为传染源,造成传染性疾病的再传染。如果对人体吸入的气体和人体呼出的气体中的传染性致病菌、病毒,通过加热使其变性,甚至经高热使其燃烧则可将传染性细菌、病毒彻底杀灭,可完全阻止呼吸道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本产品是的特征是有发热器件、风扇、发热器件分层排列。发热器件分为气体吸入部分加热器和气体呼出部分加热器两部分。本实用新型就是提供一种能对人体吸入的气体和人体呼出的气体,分别加热,使气体中的传染性细菌、病毒在加热中变性,甚至燃烧,从而彻底杀灭气体中的具有传染性的致病细菌、病毒,对人体起到防止呼吸道传染病的目的。


技术实现要素:

3.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绿色的灭菌消毒效果最优的,用于卫生防疫防护,其特点是:由发热器件和风扇组成,风扇驱动空气使之经过发热器件加热,装置体分为装置体上部和装置体下部。装置体上部和装置体下部均设有空气加热前的进气口和空气加热后的排出口,分别对人体吸入的气体加人体呼出后的气体加热以杀灭气体中的致病菌和病毒;发热器件为发热管、发热丝、发热板,发热器板为两层或三层,每层发热板上有孔,孔交错排列,以便使气体充分加热;在发热器件和风扇间设有一可从装置体外加水的湿化加热空气的装水瓶,对加热后的气体起湿化降温作用;本装置能作为个体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护用;亦能作室内空气清洁消毒用;开启加热功能时可提升室内温度,只开启风扇时可降低室内温度,具有调节室温作用,从而具有多种功能。
4.本实用新型有益效果如下:
5.1、本装置在风扇驱动下,使人体吸入和呼出的气体经过发热器件后,将空气中的传染性致病细菌、病毒,使其在高热下变性,甚至被高温燃烧而被彻底杀灭,从而使细菌、病毒丧失致病性,使其失去传染性;2、装置体分为装置体上部和装置体下部,装置体上部和装置体下部均设有空气加热前的进气口和空气加热后的排出口,分别对人体吸入的气体和人体呼出后的气体加热以杀灭气体中的致病菌和病毒,作为变通装置体的上部置在左侧部,装置体下部可置在右侧部;3、发热器件为发热管、发热丝、发热板,发热器板为两层或三层,发热板上有孔,发热板上的孔交替排列,以便使气体充分加热;4、在发热器件和风扇间设有一可从装置体外加水的湿化加热空气的装水瓶,对加热后的气体起湿化降温作用;5、本新型能作为个人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护用,亦单独使用时可作室内空气清洁消毒用;6、开启加热功能时可提升室内温度,只开启风扇时可降低室内温度,具有调节室温作用,从而具有多
种功能。
附图说明
6.图1为正视图,图2、图3、图4为内部结构示意图。
7.1为装置体。
8.2为装置体上部。
9.3为装置体下部。
10.4为开关与调控键。
11.5为发热器件。
12.6为轮子。
13.7为螺旋状发热器件。
14.8为风扇。
15.9为空气加热前进气口。
16.10为空气加热后排气口。
17.11为湿化加热空气的装水瓶。
具体实施方式
18.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详细说明。
19.图1为正视图,图2、图3、图4为内部结构示意图。
20.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新式的通过对含有传染性细菌和病毒的空气加热而对其杀灭之的装置,其特征是由风扇驱动空气,空气再通过发热器件后加热,利用高温对传染性细菌和病毒进行灭菌消毒。如图所示。装置体1分装置体上部2和装置体下部3,装置体上部和装置体下部均有供人体吸入空气的为加热前进气口9 和有排出空气的为空气加热后排气口10,装置体1有接电源的为开关与调控键4;作为变通装置体上部2、装置体下部3可以并行分为左、右横向排列;供人体吸入的气体经加热器件加热后吸入,人体呼出的气体再经发热器件加热后排出;发热器件5为发热管、发热丝、发热板,发热丝并呈螺旋状发热器件7,装置体底部有轮子6;另一种变通发热器用发热板,另一种变通用发热管,发热器件5为两层,作为变通发热器板两层或三层,以加强加热效果;发热板上有孔,使空气从发热板孔中通过,每层发热板上的孔与其他层发热板上的孔交错排列,使空气能充分加热,使杀菌效果更好;风扇8转动驱使空气排出和吸入,空气首先通过发热器 5进入,在发热器件5和风扇8间设有一可从装置体外加水的为湿化加热空气的装水瓶11,使水瓶中的水在热的作用下散发,以使加热的空气保持适当的湿度,对加热后的气体起湿化降温作用;本装置既能作个人防护用,亦能作室内空气中杀菌消毒用;只开启风扇时可降低室内温度,具有调节室温作用。
21.以上所述是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不能以此来限定本实用新型之权利范围。应当指出,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都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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