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楼地面组合框体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718349阅读:202来源:国知局
一种楼地面组合框体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发明属于建筑领域,特别涉及一种楼地面组合框体。



背景技术:

在目前的钢结构中,钢结构柱是钢结构系统中的竖向承重构件,是建筑物承担自重和地震力的主要受力构件,常规设计中钢结构柱内部填充的是素混凝土,设计结果截面偏大、偏厚。另外,处理地面时仍采用传统的贴地面砖的方式,费时费力,模数很难统一。因此,现在亟需一种承重力好、施工工艺先进的楼地面组合框体。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提出一种楼地面组合框体,解决了现有技术中钢结构柱承重效果不好、形式单一、整体施工工艺复杂的问题。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一种楼地面组合框体,包括组合柱和砖板放置框,所述砖板放置框由若干根排列规则的条型钢相互纵横拼接组成,所述砖板放置框呈矩形格网状,所述组合柱分别位于所述砖板放置框外边缘的四个边角处,所述组合柱的横截面呈T型,所述组合柱由第一方管和第二方管焊接而成,所述第一方管和所述第二方管为互相垂直设置的矩形钢管,所述第二方管焊接于所述第一方管长边中心部位,所述第一方管和所述第二方管的短截边长度均与墙体的厚度相等。

作为一优选的实施方式,所述第一方管和所述第二方管内均设有用于增加方管强度的纵向钢筋和用于防止方管变形的横向钢筋。

作为一优选的实施方式,所述纵向钢筋和所述横向钢筋在所述第一方管和所述第二方管内均匀间隔分布。

作为一优选的实施方式,所述第一方管和所述第二方管内均填充有混凝土。

作为一优选的实施方式,所述条型钢为C型钢、Z型钢、方管或工字钢。

作为一优选的实施方式,相互拼接的所述条型钢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

采用了上述技术方案后,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适用于多层及高层建筑,墙角的组合柱焊接成T型,内部填充钢筋混凝土,组合钢柱受力得到明显提高,异型柱截面比常规设计明显减小,组合钢柱与墙体相接部位厚度统一,墙面平滑无凸出,建筑物内部空间利用更加合理,且混凝土和钢材用量降低,建筑物造价得以明显下降。使用砖板放置框后,无需传统贴地面砖的方式,直接将地面砖按格放入砖板放置框后胶封即可,省时省力,表观模数统一。该楼地面组合框体设计新颖,结构合理,经济环保,承载力好、抗震能力强,施工简便,提高了施工效率,降低了建设成本,延长了建筑物的使用寿命,便于拆装,各种构配件可重复利用。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举一反三地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发明楼地面组合框体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中组合柱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发明中条型钢的结构示意图;

图4为组合柱与墙体的建筑装配示意图。

图中,1-组合柱;2-砖板放置框;3-条型钢;4-第一方管;5-第二方管;6-纵向钢筋;7-横向钢筋;8-墙体。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实施例:

如图1至4所示,一种楼地面组合框体,包括组合柱1和砖板放置框2,砖板放置框2由若干根排列规则的条型钢3纵横拼接组成,砖板放置框2呈矩形格网状,组合柱1分别位于砖板放置框2外边缘的四个边角处,组合柱1的横截面呈T型,组合柱1由第一方管4和第二方管5焊接而成,第一方管4和第二方管5为互相垂直设置的矩形钢管,第二方管5焊接于第一方管4长边中心部位,第一方管4和第二方管5的短截边长度均与墙体8的厚度相等。第一方管4和第二方管5内均设有用于增加方管强度的纵向钢筋6和用于防止方管变形的横向钢筋7,纵向钢筋6和横向钢筋7在第一方管4和第二方管5内均匀间隔分布,第一方管4和第二方管5内均填充有混凝土。条型钢3为C型钢、Z型钢、方管或工字钢,相互拼接的条型钢3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

该楼地面组合框体设计新颖,结构合理,经济环保,承载力好、抗震能力强,施工简便,提高了施工效率,降低了建设成本,延长了建筑物的使用寿命,便于拆装,各种构配件可重复利用。墙角的组合柱焊接成T型,内部填充钢筋混凝土,组合钢柱受力状况明显提高,柱截面比常规设计明显的减小,组合钢柱厚度与墙体同厚,墙面平滑无凸出,建筑物内部空间可以充分利用,且混凝土和钢材用量降低,建筑物造价得以明显下降。使用砖板放置框后,无需传统贴地面砖的方式,直接将地面砖按格放入砖板放置框后胶封即可,省时省力,一致性好。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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