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陈列标准规尺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155247阅读:483来源:国知局
专利名称:卷烟陈列标准规尺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标准规尺,具体地说是一款用于卷烟陈列的标准规尺。
背景技术
卷烟作为国家专卖商品,无论在加工生产、运输调运或陈列销售上都有着自身的特别要求,尽管各级烟草管理部门对卷烟零售出样陈列作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和规定,但在之前的零售活动中,大多零售商对其经营的卷烟出样随意性较强,如陈列时对卷烟的摆放距离大小不一、上下不统一,零售出样显得杂乱无章。近年来,烟草管理部门又推出了“卷烟零售经营服务标准店”的管理方法,对卷烟出样陈列作出了一套新规定,但零售商感觉标准店卷烟陈列太麻烦,不容易维护,因此致使“卷烟零售经营服务标准店”未能向消费者和其它零售商展示出最佳的形象和强烈的视觉冲击力。发明内容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卷烟陈列标准规尺,在卷烟销售出样陈列中,通过标准规尺正面或背面上的平边及齿边上标明的刻度标志以及标准规尺上的角度,准确快捷地确定卷烟摆放的位置及形态,从而使卷烟零售的出样陈列更标准、更美观、 更方便快捷,并以此提高卷烟经营销售的外在形象和内在服务质量。本实用新型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卷烟陈列标准规尺,包括规尺平边和规尺齿边。在规尺平边的正面标有四条三包平放定位规线,在规尺平边的背面标有六条两包平放定位规线;在规尺齿边上设有三个背柜左柜定位口、三个背柜右柜定位口和一个中柜卡口 ;在齿边两个梯形的“大齿”上分别标有主体陈列条规左点和主体陈列条规右点。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1、在卷烟的出样陈列中,无论是前柜还是背柜,无论是卷烟间的距离还是角度,无论是横向并排摆放还是斜向侧立摆放,标准规尺都能够起到精准的定位作用,从而使卷烟出样陈列整齐划一、主体突出、标准美观。2、由于该标准规尺设有定位规线、定位口和条规点,因此,营销人员对卷烟的出样陈列以及对前、背柜样品的整理与维护,都能迅速完成,这就大大节约了出样及维护时间, 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


图1为本实用新型正视图;图2为图1背视图。图中1、规尺平边 2、规尺齿边 3、三包平放定位规线 4、两包平放定位规线 5、背柜左柜定位口 6、背柜右柜定位口 7、主体陈列条规左点 8、主体陈列条规右点 9、中柜卡口。
具体实施方式
[0014]如图1、2所示,卷烟陈列标准规尺的两个边,一个边是规尺平边1,另一边是规尺齿边2。在标准规尺平边1的正面,标有四条三包平放定位规线3,在标准规尺平边1的背面标有六条两包平放定位规线4。所述规尺齿边2上有若干不同的“齿”,“齿”与“齿”之间的“豁口”为三个背柜左柜定位口 5和三个背柜右柜定位口 6,在“梯形大齿”上标有两个点,一个点是主体陈列条规左点7,另一个是主体陈列条规右点8,在规尺齿边2上还设有中柜卡口 9。所述的三包平放定位规线3,每条定位规线长度为16. 5cm,定位规线之间间隔为 7cm0所述的两包平放定位规线4,每条定位规线长度为11cm,定位规线之间间隔为 5cm0所述规尺齿边2上的“齿”,其边与规尺平边1的夹角为45°,两“齿”间的夹角为 90° 。所述的主体陈列条规左点7与主体陈列条规右点8的距离为41cm。
权利要求1.卷烟陈列标准规尺,包括规尺平边(1)、规尺齿边O),其特征是所述的规尺平边 (1)的正面标有四条三包平放定位规线(3),规尺平边(1)的背面标有六条两包平放定位规线;所述的规尺齿边( 上有三个背柜左柜定位口(5)、三个背柜右柜定位口(6)和一个中柜卡口(9),在梯形的“大齿”上还标有主体陈列条规左点(7)和主体陈列条规右点 ⑶。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卷烟陈列标准规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三包平放定位规线(3) 长度为16. 5cm,定位规线之间间隔为7cm ;所述的两包平放定位规线(4)长度为11cm,定位规线之间间隔为5cm。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卷烟陈列标准规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规尺齿边(2)上的 “齿”,其边与规尺平边(1)的夹角为45°,两“齿”间的夹角为90°。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卷烟陈列标准规尺,其特征在于主体陈列条规左点(7)与主体陈列条规右点(8)的距离为41cm。
专利摘要本实用新型卷烟陈列标准规尺涉及标准规尺技术领域。在该规尺的平边正面标有四条三包平放定位规线,规尺平边的背面标有六条两包平放定位规线。规尺齿边上有三个背柜左柜定位口、三个背柜右柜定位口和一个中柜卡口,在梯形的“大齿”上还标有主体陈列条规左点和主体陈列条规右点。卷烟陈列时,按照标准规尺上标定的定位规线、定位口、条规点的角度及位置,就能准确、快速地将前柜和背柜上的卷烟按照陈列标准摆放整齐,从而使卷烟出样陈列整齐划一、主体突出、标准美观,还能节约出样及维护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务质量。
文档编号A47F11/00GK202234280SQ201120229808
公开日2012年5月30日 申请日期2011年6月27日 优先权日2011年6月27日
发明者董迎江 申请人:宿迁市烟草公司沭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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