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一种座椅,更确切的说是一种折叠式座椅。
背景技术:
由于折叠式座椅具有体积较小,携带方便,占用储存空间小等优点,因此使用极为广泛,但是现有技术中的折叠式座椅的结构较为复杂,可靠性较差,易损坏却不易维修,导致使用寿命较短,浪费较为严重;且还有折叠后形状不够规整,占用的空间依然较大等缺点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主要是解决现有技术所存在的技术问题,从而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包含零部件数量较少,结构可靠,不易损坏,易于维修,使用寿命较长,折叠后体积极小且形状规整,易于随身携带的折叠式座椅。
本发明的上述技术问题主要是通过下述技术方案得以解决的:
一种折叠式座椅,包括一第一支撑板、一第二支撑板和一座板,所述的第一支撑板上设置有一避让孔和一座板孔,所述的避让孔的一端的两侧分别设置有一连接杆,所述的连接杆的一端布置在所述的座板孔内,所述的避让孔的两侧还分别设置有一连接突起;所述的第二支撑板的两侧分别设置有一滑槽,所述的第二支撑板的端部设置有一连接柱;所述的座板的底部设置有一避让槽,所述的避让槽上设置有一对第一连接孔和一对第二连接孔;所述的第一支撑板与所述的第二支撑板交叉布置,所述的连接突起与所述的滑槽滑动连接,所述的连接杆与所述的第一连接孔转动连接,所述的连接柱与所述的第二连接孔转动连接。
作为本发明较佳的实施例,所述的座板为圆形,所述的第一支撑板的形状为“n”形。
作为本发明较佳的实施例,所述的第一支撑板、所述的第二支撑板及所述的座板上均匀布置有圆孔。
本发明的折叠式座椅的优点是:结构简单,包含零部件数量较少,结构可靠,不易损坏,易于维修,使用寿命较长,折叠后体积极小且形状规整,易于随身携带。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发明的折叠式座椅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的折叠式座椅的主视图;
图3为图1中的第一支撑板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4为图1中的第二支撑板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5为图1中的座板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6为图1中的折叠式座椅处于折叠状态时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其中:
1、第一支撑板;11、避让孔;12、座板孔;13、连接杆;14、连接突起;
2、第二支撑板;21、滑槽;22、连接柱;
3、座板;31、避让槽;32、第一连接孔;33、第二连接孔;
4、圆孔。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发明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 明确的界定。
本发明的折叠式座椅的优点是:结构简单,包含零部件数量较少,结构可靠,不易损坏,易于维修,使用寿命较长,折叠后体积极小且形状规整,易于随身携带。
如图1、图2所示,一种折叠式座椅,包括一第一支撑板1、一第二支撑板2和一座板3,
如图3所示,该第一支撑板1上设置有一避让孔11和一座板孔12,该避让孔11的一端的两侧分别设置有一连接杆13,该连接杆13的一端布置在该座板孔12内,该避让孔11的两侧还分别设置有一连接突起14;
如图4所示,该第二支撑板2的两侧分别设置有一滑槽21,该第二支撑板2的端部设置有一连接柱22;
该座板3的底部设置有一避让槽31,该避让槽31上设置有一对第一连接孔32和一对第二连接孔33;
该第一支撑板1与该第二支撑板2交叉布置,该连接突起14与该滑槽21滑动连接,使该第一支撑板1与该第二支撑板2的交点能够自由变化;
该连接杆13与该第一连接孔32转动连接,该连接柱22与该第二连接孔33转动连接,由该第一支撑板1、该第二支撑板2及该座板3组成三角形结构,达到支撑该座板3的目的,又由于该第一支撑板1与该第二支撑板间的交点能够自由变化,该三角形结构的形状可以变化,因此能够实现折叠的目的,折叠后该座板3位于该座板孔12内,该第二支撑板2位于该避让孔11内,因此本发明的折叠式座椅折叠后体积较小,且较为平整,易于随身携带。
如图1、图3、图6所示,该座板3为圆形,该第一支撑板1的形状为“n”形。这种结构较为美观,且带有较少的尖角,可以防止在随身携带的过程中刮到物品,进一步便于随身携带。
如图1-图6所示,该第一支撑板1、该第二支撑板2及该座板3上均匀布置有圆孔4。这种结构不仅使本发明的折叠式座椅更为美观,而且在对本发明的折叠式座椅的可靠性影响较小的前提下,较大的降低该折叠式座椅的重量, 进一步便于携带。
以上仅仅以一个实施方式来说明本发明的设计思路,在系统允许的情况下,本发明可以扩展为同时外接更多的功能模块,从而最大限度扩展其功能。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