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杯盖两用的茶杯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533734阅读:384来源:国知局
一种杯盖两用的茶杯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茶杯,尤其是指一种杯盖两用的茶杯。



背景技术:

茶杯作为盛茶用具,一般可分大小两种:小杯主要用于茶的品啜,亦叫品茗杯,大杯则可直接作泡茶和盛茶用具。可用作泡茶的茶杯,一般还包括茶漏和杯盖。

现有用茶杯泡茶一般是直接将茶漏架设在茶杯杯口上浸泡,泡完后将茶漏取出,茶杯内的茶汤便可直接饮用,但是饮用时,茶漏无处放置,直接放置在桌面,茶漏中残留的茶汤会流到桌面上污染桌面;并且,若将茶漏一直放在杯子里,将导致茶过泡,影响饮用。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杯盖两用的茶杯,其主要目的在于克服现有茶杯泡完茶后茶漏无处安放的缺陷。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杯盖两用的茶杯,包括杯体,茶漏以及杯盖,所述茶漏架设在所述杯体的杯口上,所述杯盖包括一盖板以及一圆环体,所述圆环体的上端与所述盖板的下侧连接、下端可在所述盖板架设在所述茶漏顶端时与该茶漏的内侧壁相抵触,所述圆环体的内侧壁上设有一弧形部,并且该弧形部与所述茶漏的底部外侧壁相适配。

进一步的,所述茶漏包括漏体以及装设于该漏体顶端的支撑架,所述漏体顶端的外径与所述杯体杯口的内径大小一致,所述支撑架的底面可与所述杯体的顶面想抵接。

进一步的,所述漏体的底端开设有一开口,所述开口内装设有滤网。

进一步的,所述支撑架的外缘与所述盖板的外缘均呈圆形,并且该支撑架与盖板的外缘外径大小一致。

进一步的,所述圆环体与所述弧形部一体成型。

进一步的,所述杯体的外侧壁上装设有一杯把。

和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产生的有益效果在于:

1、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实用性强,通过在盖板下侧设置圆环体与弧形部,使得用户要喝茶时可以将杯盖倒置放在桌面上,并将茶漏放置在圆环体的内侧,茶漏中残留的茶汤便不会流到桌面上,也能避免茶漏一直放在杯子里,导致茶过泡,并且由于弧形部与茶漏的底部外侧壁相适配,使得茶漏放置时,不会由于震动而滑动,稳定可靠;另外,使得盖板架设在茶漏顶端时,圆环体下端能够与茶漏内侧壁相抵触,从而使得杯盖能够稳固地架设在茶漏顶端,而不会在用户拿起茶杯的时候,杯盖由于震动自行滑动,提高安全性。

2、在本实用新型中,通过设置漏体顶端的外径与杯体杯口的内径大小一致,使得茶漏能够稳固架设在杯体上,而不会在用户拿起茶杯的时候,茶漏由于震动自行滑动,提高安全性。

3、在本实用新型中,通过设置支撑架与盖板的外缘外径大小一致,既能提高美观性,也能避免由于边角过多,而容易出现磕碰,损坏本实用新型。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中所述茶漏架设在杯盖上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图1的正面剖视图。

图4为图2的正面剖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参照附图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

参照图1、图2、图3和图4。一种杯盖两用的茶杯,包括杯体1,茶漏2以及杯盖3,茶漏2架设在杯体1的杯口上。杯盖3包括一盖板31以及一圆环体32,圆环体32的上端与盖板31的下侧连接、下端可在盖板31架设在茶漏2顶端时与该茶漏2的内侧壁相抵触;圆环体32的内侧壁上设有一弧形部33,并且该弧形部33与茶漏2的底部外侧壁相适配。通过在盖板31下侧设置圆环体32与弧形部33,使得用户要喝茶时可以将杯盖3倒置放在桌面上,并将茶漏2放置在圆环体32的内侧,茶漏2中残留的茶汤便不会流到桌面上,也能避免茶漏一直放在杯子里,导致茶过泡,并且由于弧形部33与茶漏2的底部外侧壁相适配,使得茶漏2放置时,不会由于震动而滑动,稳定可靠;另外,使得盖板31架设在茶漏2顶端时,圆环体32下端能够与茶漏2内侧壁相抵触,从而使得杯盖3能够稳固地架设在茶漏2顶端,而不会在用户拿起茶杯的时候,杯盖3由于震动自行滑动,提高安全性。

参照图1、图2、图3和图4。茶漏2包括漏体21以及装设于该漏体21顶端的支撑架22,漏体21顶端的外径与杯体1杯口的内径大小一致,支撑架22的底面可与杯体1的顶面想抵接。通过设置漏体21顶端的外径与杯体1杯口的内径大小一致,使得茶漏2能够稳固架设在杯体1上,而不会在用户拿起茶杯的时候,茶漏由于震动自行滑动,提高安全性。

参照图1、图2、图3和图4。支撑架22的外缘与盖板31的外缘均呈圆形,并且该支撑架22与盖板31的外缘外径大小一致。通过设置支撑架22与盖板31的外缘外径大小一致,既能提高美观性,也能避免由于边角过多,而容易出现磕碰,损坏本实用新型。

另外,参照图1、图2、图3和图4。漏体21的底端开设有一开口23,开口23内装设有滤网。圆环体32与弧形部33一体成型。杯体1的外侧壁上装设有一杯把4。

上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设计构思并不局限于此,凡利用此构思对本实用新型进行非实质性的改动,均应属于侵犯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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