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调节窗帘的拉手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197527阅读:511来源:国知局
一种用于调节窗帘的拉手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家装用具领域,具体来说,涉及一种用于调节窗帘用的拉手。



背景技术:

在现有技术中,为了方便开关窗帘,或者调节百叶窗的叶片,窗帘都配有相应的调节拉手,传统窗帘所使用的调节拉手多用的是线形拉手,这种拉手的缺点一是由于线形拉手下拉多为环状,外形不够不美观大方,同时,在吸引儿童玩耍的时候,会产生绕颈危险;缺点二是线形拉手不易掌控,上下拉动时候对手有损伤。

针对相关技术中的问题,目前尚未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相关技术中的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出一种用于调节窗帘用的拉手,结构简单精巧,外形美观大方,容易掌控,拉动时对手不会产生损伤,儿童接触时不会产生绕颈的危险。

为实现上述技术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一种用于调节窗帘的拉手,包括线扣部及手握柄,所述线扣部具有中空部和进口,所述进口上部设有向下的突起,所述中空部上部设有向上的凹陷;所述手握柄的上端设有凸起,所述线扣部的下端设有与所述凸起相配合的插槽,所述凸起上设有孔一,所述线扣部上设有与孔一相配合的孔二,所述孔二和孔一内设有螺丝。

进一步地,所述凸起为圆柱形或方形。

进一步地,所述手握柄材料为木材或塑料。

进一步地,所述线扣部材料为木材或塑料。

进一步地,所述手握柄和线扣部上涂有保护漆。

进一步地,所述手握柄和线扣部上设有金属保护层。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通过设计了一种新的窗帘用拉手的结构,从而使得在使用时不会对手产生损伤,使用感舒适,结构简单,易于制造,并且,由于本申请所述的拉手具有一定的重量,不会使儿童在接触玩耍时产生绕颈的危险。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根据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述的一种用于调节窗帘的拉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根据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述的一种用于调节窗帘的拉手的另一视角结构示意图;

图3是根据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述的一种用于调节窗帘的拉手的手握柄结构示意图;

图中:1.线扣部;2.手握柄;3.进口;4.突起;5.凹陷;6.中空部;7.凸起;8.孔二;9.孔一。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所示,根据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述的一种用于调节窗帘的拉手,包括线扣部1及手握柄2,所述线扣部1具有中空部6和进口3,所述进口3上部设有向下的突起4,所述中空部6上部设有向上的凹陷5;所述手握柄2的上端设有凸起7,所述线扣部1的下端设有与所述凸起7相配合的插槽,所述凸起7上设有孔一9,所述线扣部1上设有与孔一9相配合的孔二8,所述孔二8和孔一9内设有螺丝。

使用时,将窗帘调节线从进口3套入中空部6,在重力的作用下,窗帘调节线会稳固地停留在凹陷5内,在静止状态下不产生滑动,手握住手握柄2对窗帘进行调节,手握柄可以设置成圆柱或者各种手感舒适的形状,将不会产生传统环状拉手在使用时的不适感,不会对手产生损伤。由于进口3上所设置的突起4的存在,即使在大幅度地拉扯窗帘调节线的情况下也能够保证调节线不会脱出。所述手握柄2的上端设有凸起7,所述线扣部1的下端设有与所述凸起7相配合的插槽。凸起7插入插槽,使线扣部1及手握柄2成为一个整体。所述凸起7上设有孔一9,所述线扣部1上设有与孔一9相配合的孔二8,所述孔二8和孔一9内设有螺丝。螺丝穿过孔二8和孔一9连接线扣部1及手握柄2,使其结构更加稳定。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凸起7可以设置为圆柱形或方形。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手握柄2材料为木材或塑料。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线扣部1材料为木材或塑料。木材和塑料有一定的重量,对窗帘调节线产生坠重作用,更加方便调节创两,美观大方。并且,普通的环状拉手由于重量很轻,儿童接触玩耍时容易被缠住产生危险,拉手具有一定重量,就不会轻易地产生这种危险。

本实施例还可以做如下改进,所述手握柄2和线扣部1上涂有保护漆。

本实施例还可以做如下改进,所述手握柄2和线扣部1上设有金属保护层。

综上所述,借助于本实用新型的上述技术方案,通过对调节窗帘的拉手结构进行改进,拉动时不会对手产生伤害,使用感更加舒适,结构简单实用,易于制造,不会使儿童在接触时产生危险。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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