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渣土车侧向旋转内置爬梯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348465阅读:392来源:国知局
一种渣土车侧向旋转内置爬梯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渣土车货箱攀爬装置、具体涉及一种渣土车侧向旋转内置爬梯。



背景技术:

现阶段,渣土车由于外观及环保原因,多采用整体侧防护,导致用户上下攀爬不方便。现有配备的普通爬梯,由于只包含货箱部分,整体侧防护位置无踩踏位置,上下不便;而配备折叠爬梯时,容易存在整车超宽、容易刮蹭其他车辆的风险。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渣土车侧向旋转内置爬梯,其设置旋转爬梯,在不使用时收于货箱侧翼板下部,不影响运输,使用时从侧翼板下部转出,便于司机进出货箱进行作业。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渣土车侧向旋转内置爬梯,其包括固定设置在货箱侧翼板上侧的固定爬梯、通过设置在货箱侧翼板下侧的固定座固定设置的滑轨、上端一侧设置在所述滑轨内的旋转爬梯以及设置在所述旋转爬梯上端另一侧的转轴,所述货箱侧翼板下侧一端设置一个以上的第一固定装置,所述第一固定装置位于旋转爬梯旋转水平后旋转爬梯下侧的位置,所述货箱侧翼板下侧另一端设置一个以上的第二固定装置,所述第二固定装置位于旋转爬梯旋转竖直后旋转爬梯上侧的位置。

进一步的,所述第一固定装置和第二固定装置分别采用锁合、插接或扣合的固定方式。

进一步的,所述滑轨弧度为90°。

由于采用了上述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取得的有益效果是: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渣土车侧向旋转内置爬梯,包括位于侧翼板上侧的固定爬梯部分和位于侧翼板下侧的旋转爬梯部分,旋转爬梯部分可以以转轴为轴心,沿着滑轨进行旋转,结构简单合理,在不使用时收于货箱侧翼板下部,不影响运输;使用时从侧翼板下部转出,便于司机进出货箱进行作业,同时配备第一固定装置和第二装置用以作为旋转爬梯固定装置,第一固定装置用以保证旋转爬梯回收后能够牢固固定于侧翼板内侧,解决现有技术中配备折叠爬梯时,存在整车超宽、容易刮蹭其他车辆风险的问题,第二固定装置保证旋转爬梯在竖直状态时保持稳固,避免司机踩踏旋转爬梯出现晃动不稳的现象,提高安全性。

本实用新型的滑轨弧度为90°,可以实现旋转滑梯从水平角度旋转到竖直角度的变化,旋转动作平滑,运动平稳,安全性良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旋转爬梯回收状态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旋转爬梯回收状态左视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的旋转爬梯工作状态示意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的旋转爬梯工作状态左视示意图

其中,1、固定爬梯,2、固定座,3、滑轨,4、旋转爬梯,5、转轴,6、第一固定装置,7、第二固定装置。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详细说明:

如图1-5所示,一种渣土车侧向旋转内置爬梯,其包括固定设置在货箱侧翼板上侧的固定爬梯1、通过设置在货箱侧翼板下侧的固定座2固定设置的滑轨3、上端一侧设置在所述滑轨3内的旋转爬梯4以及设置在所述旋转爬梯4上端另一侧的转轴5,旋转爬梯4可以以转轴5为轴心,沿着滑轨3进行旋转,结构简单合理,旋转爬梯4在不使用时收于货箱侧翼板内部,不影响运输;所述货箱侧翼板下侧一端设置一个以上的第一固定装置6,所述第一固定装置6位于旋转爬梯4旋转水平后旋转爬梯4下侧的位置,第一固定装置6用以保证旋转爬梯4回收后能够牢固固定于侧翼板内侧,解决现有技术中配备折叠爬梯时,存在整车超宽、容易刮蹭其他车辆风险的问题,所述货箱侧翼板下侧另一端设置一个以上的第二固定装置7,所述第二固定装置7位于旋转爬梯4旋转竖直后旋转爬梯4上侧的位置,第二固定装置保证旋转爬梯在竖直状态时保持稳固,避免司机踩踏旋转爬梯出现晃动不稳的现象,提高安全性,所述第一固定装置6和第二固定装置7分别采用锁合、插接或扣合的固定方式,所述滑轨3弧度为90°可以实现旋转滑梯4从水平角度旋转到竖直角度的变化,旋转动作平滑,运动平稳,安全性良好。

使用过程如下:

固定爬梯1固定安装于货箱外侧且位于侧翼板上端,要求最低端与侧翼板平齐,旋转爬梯4隐藏于侧翼板下侧内部,旋转爬梯4根据司机实际使用进行旋转升起或落下,其中固定座2作为滑轨3的固定机构,将滑轨3固定于侧翼板下侧内部,旋转爬梯4一端绕转轴5旋转,另一端则在滑轨3内滑动。当旋转爬梯4旋转至竖直状态时,旋转爬梯4由第二固定装置7固定,此时司机可由旋转爬梯4及上端的固定爬梯1进入货箱内部;当旋转爬梯4旋转至水平状态时,第一固定装置6将其固定,此时旋转爬梯4收入侧翼板下侧内部,不影响车辆使用同时不会超出整车外廓,对车辆上牌及使用不会造成影响,同时方便司机使用。

最后应该说明的是:上述实施例只是为清楚说明本实用新型而做的举例,绝非对实施方式的限定。对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他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在此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进行穷举,而由此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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