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斜把杯子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122484发布日期:2019-07-10 09:43阅读:647来源:国知局
一种斜把杯子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杯子,特别是一种斜把杯子。



背景技术:

常见的杯子包括杯体和杯身,而且一般来说杯子的杯体的轴线与杯把的延伸直线处于同一个平面内。但是,有些情况下,比如一些手腕部带一些残疾、尺骨桡骨受过伤、或者天生弯曲有困难的人,其手腕常年处于内翻或外翻的状态,因而在使用常见杯子的时候,会使杯体的杯口倾斜而导致杯内的茶水洒出来。



技术实现要素:

为此,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斜把杯子,适应个别的特殊使用者的需求。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主要技术方案包括:

一种斜把杯子,包含杯把和杯体,其中所述杯把的延伸直线与所述杯体的轴线不在同一个平面内,且所述杯把的延伸直线与所述杯体的轴线之间存在一个角度,所述角度大于0度小于等于40°;其中,沿所述杯体的轴线对所述杯体作切面,所述切面呈一个倒的W形,在所述杯体的两端各形成一个容纳空间。

一端的容纳空间可以用于装茶水等,另一端的容纳空间可容纳空气。

其中,所述角度为30°。

其中,所述杯体和杯把为食品级塑料一体注塑成型。

其中,所述杯体包括一个上端口和一个下端口,所述下端口设有一个隔热盖,所述隔热盖与所述杯体的下端口卡合接合或螺纹接合。所述隔热盖自身具有隔热的作用,此外所述隔热盖将所述杯体下方部分的空气封闭在所述杯体下方,避免空气与外界流动,借助封闭在内的空气进行隔热,起到保温作用。

其中,所述杯体的上端口设有一个杯盖。

其中,所述杯体的上端口所在的平面与水平面具有角度,构成一个斜口杯。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本实用新型的斜把杯子,所述杯把的延伸直线与所述杯体的轴线不在同一个平面内,且所述杯把的延伸直线与所述杯体的轴线之间存在一个角度,因而可适应于一些手腕部带一些残疾、尺骨桡骨受过伤、或者天生弯曲有困难、其手腕常年处于内翻或外翻状态的特殊使用者。此外,这种结构的杯子相对于传统的杯子,显得不那么呆板,更有艺术气息和美观性。此外,沿所述杯体的轴线对所述杯体作一个切面,所述切面呈一个倒的W形,在所述杯体的两端各形成一个容纳空间,增加杯子的乐趣性。所述一端的容纳空间可以用于装茶水等,另一端的容纳空间可容纳空气,再配合一个隔热盖,可对杯子内的茶水起到双重隔热的作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例斜把杯子的主视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例斜把杯子底部的分解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例斜把杯子底部的分解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例斜把杯子沿杯体的轴线对杯体作切面的切面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

11杯体;杯把12;L1杯把延长线;L0杯体轴线;β角度;13隔热盖;14上端口;15下端口;141第一容纳空间;151第二容纳空间。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更好的解释本实用新型,以便于理解,下面结合附图,通过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详细描述。

如图1所示,为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例斜把杯子的主视图,其包括杯体11、杯把12,其中杯把11的延长线L1与杯体12轴线L0不处于同一个平面(既不相交也不相互平行),且杯把11的延长线L1与杯体12 轴线L0之间形成一个大于0小于等于40°的角度β,本实施例优选角度β等于30°。所述杯体12和杯把11为食品级塑料一体注塑成型,故二者之间无接缝和污垢死角。其中,杯把11的延长线L1是指:当杯把11 为直型时,其延长线L1为该直型的杯把11的延长线;若杯把11在边缘处呈弯曲状,则延长线L1为该杯把11的中轴线对应的直线。

参见图4所示,为较佳实施例斜把杯子沿杯体12的轴线L0对杯体 12作切面的切面示意图。如图4所示,沿杯体12的轴线L0对所述杯体 12作切面,切面呈一个倒的W形,在杯体12的两端形成第一容纳空间 141和第二容纳空间151,且第一容纳空间141用于容纳茶水等,而第二容纳空间151内则充满空气。第一容纳空间141通过上端口14与外界连通,第二容纳空间151通过下端口15与外界连通。

参见图2-图3所示,杯体12的下端口15设有一个隔热盖13,隔热盖13可采用非塑料,如隔热橡胶等,也可以采用塑料制成。隔热盖13 与杯体12的下端口可卡合接合或螺纹接合,当隔热盖13为隔热橡胶时,隔热盖13的内径可略小于下端口15的外径,这样就可直接紧配合套在下端口15上。

当下端口15盖上所述隔热盖13后,隔热盖13自身具有对第一容纳空间141内的水起到隔热保温的作用,同时隔热盖13将第二容纳空间151 内的空气封闭在内部,不能与外界连通,因而又具有空气隔热保温作用。

此外,杯体12的上端口141也可设置一个杯盖。在另外一些实施例中,杯体12的上端口141可为一个斜口,即上端口141所在的平面与水平面具有一个角度,优选为5-10°的角度。

本实用新型不限于上述实施例的任何前述细节,而应在随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精神和范围内广泛地解释,因此落入权利要求或其等效范围内的全部变化和改型都应为随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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