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托结构及座椅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200692发布日期:2019-03-27 09:58阅读:794来源:国知局
脚托结构及座椅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脚托结构及座椅。



背景技术:

座椅是一种日常生活及办公用品,座椅一般包括支撑座、靠垫以及脚托,所述靠垫设置于所述支撑座上并向上延伸,所述脚托转动地连接于所述支撑座的底部。使用者坐在所述支撑座上并倚靠在所述靠垫上,当需要支撑脚部时,使用者用脚施力于所述脚托上,使得其伸展开来。然而,当需要收叠所述脚托时,则需要预先折叠所述脚托上的限位机构,然后才能将脚托收叠起来,使得所述脚托的收叠较为麻烦。



技术实现要素:

基于此,有必要提供一种收叠较为方便的脚托结构及采用该脚托结构的座椅。

一种脚托结构,包括固定组件与托持组件,所述固定组件包括坐垫、固定架与转动杆,所述固定架固定于所述坐垫上,所述转动杆的一端转动地设置于所述坐垫上,所述托持组件包括托持垫、枢转杆与托持架,所述托持垫邻近所述坐垫设置,所述枢转杆的两端分别转动地连接于所述固定架与所述托持垫上,所述托持架的相对两端分别与所述转动杆及所述托持垫转动连接,所述托持架支撑于所述固定架的顶部,所述托持架上凸设有支撑杆,所述支撑杆用于抵持于所述固定架的底部,以定位所述托持垫。

在其中一个实施方式中,所述固定架包括连接部与两个固定部,所述两个固定部分别凸设于所述连接部的相对两端,并均固定连接于所述坐垫的底部,所述支撑杆的相对两端分别用于抵持于所述两个固定部的底部。

在其中一个实施方式中,所述枢转杆位于所述托持架中间,所述枢转杆的一端设置有枢转套,所述枢转套转动地套设于所述连接部上。

在其中一个实施方式中,所述固定架还包括连接轴,所述连接轴转动地连接于所述坐垫的底部,所述两个固定部远离所述托持垫的一端分别转动连接于所述连接轴的相对两端。

在其中一个实施方式中,所述托持架包括托持部与两个抵杆部,所述两个抵杆部分别凸伸于所述托持部的相对两端,所述托持部转动地连接于所述转动杆上,所述两个抵杆部转动地连接于所述托持垫的底部。

在其中一个实施方式中,所述托持架还包括连接杆,所述连接杆转动地连接于所述托持垫的底部,所述两个抵杆部远离所述托持部的一端分别转动连接于所述连接杆的相对两端。

在其中一个实施方式中,所述枢转杆远离所述固定架的一端形成有枢接部,所述枢接部处于所述连接杆远离所述坐垫的一侧,所述枢转杆通过所述枢接部转动连接于所述托持垫的底部。

在其中一个实施方式中,所述转动杆的端部设置有枢转套筒,所述托持架的托持部转动地穿设于所述枢转套筒中。

在其中一个实施方式中,所述支撑杆横向焊接于所述两个抵杆部的底部,并位于所述连接部与所述枢转套筒之间。

一种座椅,包括底座、靠垫以及如上任一项所述的脚托结构,所述坐垫设置于所述底座上,所述靠垫设置于所述坐垫远离所述托持垫的一侧。

通过设置所述托持架与所述枢转杆,使得所述托持架与所述枢转杆能够绕所述固定架旋转,从而使得所述托持垫能够利用所述支撑杆定位,而通过掰动所述托持垫又能够使得所述支撑杆脱离所述固定架,从而收叠所述托持垫,进而使得所述脚托结构的收叠较为方便。

附图说明

图1为一实施例的脚托结构的平面示意图。

图2为图1所示的脚托结构的侧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便于理解本实用新型,下面将参照相关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行更全面的描述。附图中给出了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方式。但是,本实用新型可以以许多不同的形式来实现,并不限于本文所描述的实施方式。相反地,提供这些实施方式的目的是使对本实用新型的公开内容理解的更加透彻全面。

需要说明的是,当元件被称为“固定于”另一个元件,它可以直接在另一个元件上或者也可以存在居中的元件。当一个元件被认为是“连接”另一个元件,它可以是直接连接到另一个元件或者可能同时存在居中元件。本文所使用的术语“垂直的”、“水平的”、“左”、“右”以及类似的表述只是为了说明的目的,并不表示是唯一的实施方式。

除非另有定义,本文所使用的所有的技术和科学术语与属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常理解的含义相同。本文中所使用的术语只是为了描述具体的实施方式的目的,不是旨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本文所使用的术语“及/或”包括一个或多个相关的所列项目的任意的和所有的组合。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脚托结构。例如,所述脚托结构包括固定组件与托持组件,所述固定组件包括坐垫、固定架与转动杆,所述固定架固定于所述坐垫上。例如,所述转动杆的一端转动地设置于所述坐垫上,所述托持组件包括托持垫、枢转杆与托持架。例如,所述托持垫邻近所述坐垫设置,所述枢转杆的两端分别转动地连接于所述固定架与所述托持垫上。例如,所述托持架的相对两端分别与所述转动杆及所述托持垫转动连接,所述托持架支撑于所述固定架的顶部,所述托持架上凸设有支撑杆。例如,所述支撑杆用于抵持于所述固定架的底部,以定位所述托持垫。

请参阅图1及图2,一种脚托结构100,包括固定组件30与托持组件50,所述固定组件30包括坐垫(图未示)、固定架33与转动杆35,所述固定架33固定于所述坐垫上,所述转动杆35的一端转动地设置于所述坐垫上,所述托持组件50包括托持垫(图未示)、枢转杆53与托持架55,所述托持垫邻近所述坐垫设置,所述枢转杆53的两端分别转动地连接于所述固定架33与所述托持垫上,所述托持架55的相对两端分别与所述转动杆35及所述托持垫转动连接,所述托持架55支撑于所述固定架33的顶部,所述托持架55上凸设有支撑杆57,所述支撑杆57用于抵持于所述固定架33的底部,以定位所述托持垫。

例如,所述脚托结构100在使用时,施力于所述托持垫上,所述托持垫带动所述枢转杆53及所述托持架55相对于所述固定架33旋转,当所述托持垫与所述坐垫大致平行时,所述托持架55抵压于所述固定架33的顶部,所述支撑杆57抵持于所述固定架33的底部,从而夹持定位所述托持垫。当需要收叠所述托持垫时,仅需要掰动所述托持垫朝所述坐垫移动,此时所述枢转杆53及所述托持架55均绕所述固定架33转动,所述支撑杆57脱离所述固定架33的底部并朝地面方向移动,最终使得所述托持垫能够收叠于所述坐垫处。通过设置所述托持架55与所述枢转杆53,使得所述托持架55与所述枢转杆53能够绕所述固定架33旋转,从而使得所述托持垫能够利用所述支撑杆57定位,而通过掰动所述托持垫又能够使得所述支撑杆57脱离所述固定架33,从而收叠所述托持垫,进而使得所述脚托结构100的收叠较为方便。

例如,为了便于提高支撑稳定性,所述固定架33包括连接部331与两个固定部335,所述两个固定部335分别凸设于所述连接部331的相对两端,并均固定连接于所述坐垫的底部,所述支撑杆57的相对两端分别用于抵持于所述两个固定部335的底部。所述枢转杆53位于所述托持架55中间,所述枢转杆53的一端设置有枢转套(图未示),所述枢转套转动地套设于所述连接部331上。通过设置两个固定部335,使得所述支撑杆57的相对两端分别抵持于所述两个固定部335的底部,进而能够平衡对所述托持垫的支撑力,使得所述脚托结构100的支撑稳定性较高。而通过于所述枢转杆53的一端设置枢转套,使得所述枢转杆53与所述固定架33的转动连接较为方便实现。

例如,为了便于安装所述固定架33与所述托持架55,所述固定架33还包括连接轴337,所述连接轴337转动地连接于所述坐垫的底部,所述两个固定部335远离所述托持垫的一端分别转动连接于所述连接轴337的相对两端。通过于所述坐垫的底部设置连接轴337,从而使得所述固定架33的两个固定部335能够较为方便地连接于所述坐垫上,而且也使得所述固定架33的受力能够较为均衡地传递至所述坐垫上。例如,所述托持架55包括托持部553与两个抵杆部555,所述两个抵杆部555分别凸伸于所述托持部553的相对两端,所述托持部553转动地连接于所述转动杆35上,所述两个抵杆部555转动地连接于所述托持垫的底部。所述托持架55还包括连接杆557,所述连接杆557转动地连接于所述托持垫的底部,所述两个抵杆部555远离所述托持部553的一端分别转动连接于所述连接杆557的相对两端。通过于所述托持垫的底部设置连接杆557,从而使得所述托持架55的安装较为方便。

例如,为了便于连接所述托持架55与所述转动杆35,所述枢转杆53远离所述固定架33的一端形成有枢接部531,所述枢接部531处于所述连接杆557远离所述坐垫的一侧,所述枢转杆53通过所述枢接部531转动连接于所述托持垫的底部。所述转动杆35的端部设置有枢转套筒(图未示),所述托持架55的托持部553转动地穿设于所述枢转套筒中。所述支撑杆57横向焊接于所述两个抵杆部555的底部,并位于所述连接部331与所述枢转套筒之间。通过于所述转动杆35上设置枢转套筒,从而使得所述托持架55的托持部553能够较为方便地连接于所述枢转套筒内。

例如,本实用新型还提供一种座椅。所述座椅包括底座、靠垫以及如上所述的脚托结构100,所述坐垫设置于所述底座上,所述靠垫设置于所述坐垫远离所述托持垫的一侧。通过设置所述脚托结构100,使得所述座椅的脚托结构100能够较为方便地展开与收叠,进而使得所述座椅的使用较为方便。

以上所述实施例的各技术特征可以进行任意的组合,为使描述简洁,未对上述实施例中的各个技术特征所有可能的组合都进行描述,然而,只要这些技术特征的组合不存在矛盾,都应当认为是本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以上所述实施方式仅表达了本实用新型的几种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专利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因此,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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