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城市规划的展示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796530发布日期:2018-11-02 21:04阅读:278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城市规划用具技术领域,具体来说涉及一种用于城市规划的展示装置。



背景技术:

城市规划是研究城市的未来发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综合安排城市各项工程建设的综合部署,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也是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运行三个阶段管理的前提。

随着城市经济文化的全面快速发展,城市规划文化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使城市规划成为社会和城市文化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现有的展示方法有将布局图打印在防水布上,挂在路边,在风吹日晒加雨淋的情况下,布局图很快就会损坏,且布局图均为平面图,不利于市民对城市结构的了解。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用于城市规划的展示装置。

为实现上述发明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

所述展示装置,包括底座、控制器、驱动电机、转轴、托盘、电动伸缩杆、展示台,底座的底部设置有万向轮,控制器和驱动电机分别固定在底座的上表面上,控制器与驱动电机电连接,驱动电机的输出轴与转轴低端固定连接,转轴的顶端固定在托盘的底部,电动伸缩杆的低端固定在托盘的上表面上,电动伸缩杆的顶端支抵在展示台的底部,展示台由一个圆盘和一个以圆盘的圆周水平向外延伸的圆环组成,圆盘和圆环的靠近外边缘处分别设置有变色投光器,变色投光器内设置有灯头,电动伸缩杆分别均布在圆盘和圆环的底部。

进一步的,所述万向轮上设置有自锁装置。

进一步的,所述展示装置还包括展示模型,展示模型可拆卸的固定在展示台上。

进一步的,所述展示模型磁吸在所述展示台上,所述展示台为铁板,所述展示模型底部设置有磁铁。

进一步的,所述灯头设有四种颜色,其颜色分别为红、黄、蓝、绿。

进一步的,所述托盘上设置有第一开关按钮和第二开关按钮,第一开关按钮与圆盘底部的电动伸缩杆连接,第二开关按钮与圆环底部的电动伸缩杆连接。

进一步的,所述圆盘和圆环底部分别均布有3个电动伸缩杆。

进一步的,所述变色投光器为旋转活动结构,且其旋转角度为0-180°。

本实用新型所述展示装置的有益效果为:

1、本实用新型所述展示装置通过将展示台的设置,将整个城市划分为中心和外环两个区域,能够实现不同区域分别规划,同时便于人们重点观察局部情况。

2、本实用新型所述展示装置能够旋转,使人们能够站在原地即可全方位的观察整个城市布局。

3、本实用新型所述展示装置通过变色投光器的设置,能够提高城市规划的展示效果,具有较强的立体感。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所述展示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所示:

1-底座,11-万向轮;2-控制器;3-驱动电机,31-输出轴;4-转轴;5-托盘,51-第一开关按钮,52-第二开关按钮;6-电动伸缩杆;7-展示台,71-圆盘,72-圆环,73-变色投光器;8-展示模型。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所示,所述展示装置,包括底座1、控制器2、驱动电机3、转轴4、托盘5、电动伸缩杆6、展示台7,底座1的底部设置有万向轮11,万向轮11上设置有自锁装置(图中未示),控制器2和驱动电机3分别固定在底座1的上表面上,控制器2与驱动电机3电连接,驱动电机3的输出轴31与转轴4低端固定连接,转轴4的顶端固定在托盘5的底部,电动伸缩杆6的低端固定在托盘5的上表面上,电动伸缩杆6的顶端支抵在展示台7的底部,展示台7由一个圆盘71和一个以圆盘71的圆周水平向外延伸的圆环72组成,能够实现城市中心区域以及外环分别规划,圆盘71和圆环72的靠近外边缘处分别设置有变色投光器73,变色投光器73为旋转活动结构,且其旋转角度为0-180°,变色投光器73内设置有灯头(图中未示),灯头设有红、黄、蓝、绿四种颜色,电动伸缩杆6分别均布在圆盘71和圆环72的底部,能够实现将圆盘71或圆环72单独升高,便于观察,提高展视重点。

进一步的,所述展示装置还包括展示模型8,展示模型8磁吸在展示台7上,展示台7为铁板,展示模型8底部设置有磁铁(图中未示),能够根据规划的变化进行更换,实现所述展示装置的重复使用。

进一步的,所述托盘5上设置有第一开关按钮51和第二开关按钮52,第一开关按钮51与圆盘71底部的电动伸缩杆6连接,第二开关按钮52与圆环72底部的电动伸缩杆6连接。

进一步的,所述圆盘71和圆环72底部分别均布有3个电动伸缩杆6

以上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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