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卷纸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440324发布日期:2019-08-16 21:55阅读:363来源:国知局
一种卷纸架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卷纸架。



背景技术:

卷纸是日常生活的必备品,为了方便从纸卷上撕下纸巾,通常需要将卷纸安装在纸巾架上,现有技术中有各类繁多的纸巾架,但是这些纸巾架的结构复杂,生产成本较高,与纸卷的连接不可靠,容易脱落。目前的卷纸架大多都为L型挂钩用于套纸巾或将纸巾置于盒子内,纸巾更换相对麻烦且容易滑落。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卷纸架。

本实用新型通过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

一种卷纸架,包括与墙面相联接的第一底座和第二底座,所述第一底座与一摆杆的一端相铰接,所述摆杆的另一端设置有凹口,所述第二底座上设置有与凹口相配合的凸块。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所述凸块设置在第二底座朝向第一底座的侧壁上。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所述凸块包括相联接的第一连接块和第二连接块,所述第一连接块与第二底座相联接,所述第二连接块与凹口配合联接。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所述第一连接块与第二连接块的连接处设置有第一斜面,所述摆杆另一端的端部设置有与第一斜面相配合的第二斜面。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所述摆杆一端设置有一限位条,所述第一底座上设置有一段弧形凹槽,所述限位条与弧形凹槽配合联接用于控制摆杆摆动的角度。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所述摆杆一端设置有一轴套,所述第一底座上联接有与轴套相联接的螺栓。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所述轴套与第一底座间设置有位于轴套外周的衬套,所述螺栓与第一底座间设置有垫片。

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卷纸架,具有如下有益效果:实际对纸巾进行更换时方便、快捷,且更换完使用纸巾时不易滑落。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它附图。

图1是本实用新型状态一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状态二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中第一底座与摆杆的配合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中摆杆的示意图。

图5是本实用新型中第二底座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参考说明书附图,一种卷纸架,包括与墙面相联接的第一底座10和第二底座20,在使用过程中:第一底座和第二底座左右分布在墙面上,所述第一底座与一摆杆30的一端相铰接,也就是说,摆杆的一端可以绕着第一底座转动,所述摆杆的另一端设置有凹口31,所述第二底座上设置有与凹口相配合的凸块40,本实用新型在对卷纸进行更换时:先摆动摆杆,使凹口脱离凸块,此时将卷纸套入到摆杆上,然后再将凹口扣在凸块上,完成更换。

下面对凹口和凸块的具体配合进行详细说明:

所述凸块设置在第二底座朝向第一底座的侧壁上。所述凸块包括相联接的第一连接块41和第二连接块42,所述第一连接块与第二底座相联接,也就是说:第一连接块位于第二连接块和第二底座间,所述第二连接块与凹口配合联接。所述第一连接块与第二连接块的连接处设置有第一斜面43,所述摆杆另一端的端部设置有与第一斜面相配合的第二斜面32,在一实施例中,第一连接块比第二连接块的截面小(与墙面相垂直的截面),这样第一连接块与第二连接块间就会形成一个台阶面,该台阶面为第一斜面,通过第一斜面与第二斜面的配合,这样防止摆杆的摆动角度,同时配合联接,而且上述的凹口在一较佳实施例中是:在摆杆的另一端自下往上凹陷形成的,但是未贯穿摆杆的上端,在摆杆另一端的上端形成一个挡板(图中未标示)与凸块(第二连接块)相联接。

下面对摆杆摆动的角度进行说明:

所述摆杆一端设置有一限位条34,所述第一底座上设置有一段弧形凹槽11,所述限位条与弧形凹槽配合联接用于控制摆杆摆动的角度,在装配后,限位条插入到弧形凹槽内,这样弧形凹槽的弧度就可以控制摆杆摆动的角度。更具体的说:所述摆杆一端设置有一轴套35,所述第一底座上联接有与轴套相联接的螺栓50。所述轴套与第一底座间设置有位于轴套外周的衬套60,所述螺栓与第一底座间设置有垫片70。

上述说明示出并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如前所述,应当理解本实用新型并非局限于本文所披露的形式,不应看作是对其他实施例的排除,而可用于各种其他组合、修改和环境,并能够在本文所述实用新型构想范围内,通过上述教导或相关领域的技术或知识进行改动。而本领域人员所进行的改动和变化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则都应在本实用新型所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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