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旋转式消防栓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228134发布日期:2018-12-11 20:51阅读:1075来源:国知局
一种可旋转式消防栓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消防安全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可旋转式消防栓。



背景技术:

消防栓作为重要的消防设施,一般放置在走廊或者街道边的醒目位置,且不得在其周围设置障碍物,以免影响使用。现有的消防栓都是固定式的,出水口只能朝一个方向,在灭火的时候,经常需要更换方位进行灭火,由于出水口固定,会导致消防带缠绕无法出水,严重影响效率,而对灭火而言片刻时间影响都非常大。而且现有的消防栓的阀杆都是凸出在栓体顶部,很容易就能被心怀不轨之人打开。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以上实际存在的问题,提供一种可旋转式消防栓,栓体部分为可旋转式结构,且阀杆完全隐藏在栓体之中。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一种可旋转式消防栓,包含栓体,所述栓体顶部为阀盖,所述栓体和所述阀盖通过固定杆固定连接在一起,所述固定杆沿所述栓体周向设有多根,所述阀盖上表面外缘设有凸缘,旋转体则扣于所述凸缘上,所述旋转体侧面设有出水口,所述栓体和所述阀盖侧面均设有环形槽,与所述环形槽同一水平位置的所述旋转体上设有若干卡销孔,卡销则卡在所述卡销孔中且可以在所述环形槽中自由做圆周运动,所述阀盖中心为贯通通孔,所述通孔内表面有内螺纹,阀杆则螺接在所述通孔上,所述阀杆底部为阀瓣,所述阀瓣底部设有密封垫圈。

优选的,所述栓体、所述阀盖和所述固定杆牢固固定在一起。

优选的,所述旋转体顶部为圆周形倒U型槽,所述倒U型槽与所述阀盖上的所述凸缘相对应。

优选的,所述卡销孔沿周向平均设有4个。

优选的,所述阀杆顶部为外六角,所述外六角外径小于所述通孔内径,且所述阀杆顶部低于所述阀盖顶部。

优选的,所述阀瓣放置于所述固定杆之间,且所述阀瓣外径大于所述栓体内径。

优选的,所述密封垫圈通过螺栓固定在所述阀瓣底部。

进一步的,所述阀杆通过扳手控制升降,所述扳手工作部底部为内六角,所述工作部外径小于所述通孔内径。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结构非常简单,将消防栓栓体的上部分设计成可自由做圆周旋转的旋转体,在消防灭火的时候旋转体可跟着消防带做圆周运动,不会出现消防带缠绕弯折的情况。同时阀杆隐藏在阀盖的通孔内,需要用专门的扳手才能将消防栓打开放水,只有特定人员才能使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可旋转式消防栓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可旋转式消防栓的扳手结构示意图。

图示说明:1-栓体,2-阀盖,21-凸缘,3-固定杆,4-旋转体,41-倒U型槽,5-卡销,6-出水口,7-阀瓣,8-阀杆,9-密封垫圈,10-螺栓,11-扳手,12-工作部,13-内六角,14-环形槽,15-通孔。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地说明,其中相同的结构以相同的名称命名。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上”、“下”、“前”、“后”、“左”、“右”、“顶”、“底”、“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如图1和图2所示,一种可旋转式消防栓,包含栓体1,栓体1顶部为阀盖2,栓体1和阀盖2通过固定杆3固定连接在一起,固定杆3沿栓体1周向设有多根,栓体1、阀盖2和固定杆3牢固固定在一起。阀盖2上表面外缘设有凸缘21,旋转体4顶部为圆周形倒U型槽41,倒U型槽41与阀盖2上的凸缘21相对应,旋转体4则扣于凸缘21上。旋转体4侧面设有出水口6。栓体1和阀盖2侧面均设有环形槽14,与环形槽14同一水平位置的旋转体4上沿周向平均设有4个卡销孔,卡销5则卡在卡销孔中且可以在环形槽14中自由做圆周运动,阀盖2中心为贯通通孔15,通孔15内表面有内螺纹,阀杆8则螺接在通孔15上,阀杆8顶部为外六角,外六角外径小于通孔15内径,且阀杆8顶部低于阀盖2顶部,将阀杆8隐藏在通孔15内部。阀杆8底部为阀瓣7,阀瓣7放置于固定杆3之间,且阀瓣7外径大于栓体1内径。阀瓣7底部设有密封垫圈9,密封垫圈9通过螺栓10固定在阀瓣7底部。阀杆8通过扳手11控制升降,扳手11工作部12底部为内六角13,工作部12外径小于通孔15内径。

安装时,将栓体1固定在地面,然后将旋转体4扣在栓体1上,旋转体4上的倒U型槽41卡在阀盖2上的凸缘21上,然后用卡销5将旋转体4固定在阀盖2和栓体1上。旋转体4可以绕阀盖2和栓体1上的环形槽14做圆周运动。不使用时,用扳手11旋转阀杆8,将阀瓣7紧扣在栓体1的进水口上形成密封,使用时将阀瓣7上升,则可以通水。

以上所述仅表达了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专利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改进及替代,这些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因此,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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