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预埋式万向积水处理接头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801217发布日期:2019-02-01 20:13阅读:518来源:国知局
一种预埋式万向积水处理接头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建筑排水管件领域,更具体地,涉及一种预埋式万向积水处理接头。



背景技术:

现有建筑楼房中,特别是北方地区的楼房多存在沉箱积水难排,积水沉积使得沉箱附近的楼板发霉、天花发霉等问题。楼板和天花发霉不仅对建筑物本身的整体结构造成了损坏和隐患,还给使用者带来了不便和经济上的损失。而市场上的排水系统中的积水排水器不能预埋,且结构复杂,安装不方便,难以解决以上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开发一种自带有排积水功能的预埋接头解决以上技术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为克服上述现有技术所述的至少一种缺陷,提供一种预埋式万向积水处理接头。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预埋式万向积水处理接头,包括压盖、球形承口、呈管状的接头主体,所述压盖呈管状,其内壁设有一圈凸起的第一环形凸台,第一环形凸台的内部边缘处设有若干排水槽;所述球形承口呈中空的球形,其上端和下端均设有圆形的开口;所述接头主体的上端与压盖配合连接,下端设有承口,接头主体的内壁竖直设有若干弧形筋,弧形筋的弧度与球形承口外壁的弧度相同,弧形筋用于承载所述球形承口。

优选地,所述压盖的内壁设有凹扣,所述接头主体的外壁设有与所述凹扣配合连接的凸筋。

优选地,所述接头主体的外壁设置多条环形的加强筋。

优选地,所述接头主体的外壁下端设有一圈第二环形凸台,第二环形凸台上竖直设有多个螺孔。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预埋式万向积水处理接头,压盖、球形承口、呈管状的接头主体,所述压盖呈管状,其内壁设有一圈凸起的第一环形凸台,第一环形凸台的内部边缘处设有若干排水槽;所述球形承口呈中空的球形,其上端和下端均设有圆形的开口;所述接头主体的上端与压盖配合连接,下端设有承口,接头主体的内壁竖直设有若干弧形筋,弧形筋的弧度与球形承口外壁的弧度相同,弧形筋用于承载所述球形承口。安装使用时,首先将球形承口装入接头主体内,再用压盖压扣即可完成安装。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沉箱的积水可通过压盖上的排水槽流入立管,达到排积水防渗漏的作用;球形承口由于外壁为弧形且与接头主体内壁的加强筋同圆心,可以多角度摆动,可避免由于安装施工测量差异造成的垂直角度差问题,更便于施工安装。

附图说明

图1为压盖的示意图。

图2为压盖的纵向截面图。

图3为接头主体的示意图。

图4为接头主体的纵向截面图。

图5为预埋式万向积水处理接头的结构示意图。

图6为预埋式万向积水处理接头的组装示意图。

其中:1、压盖;2、球形承口;3、接头主体;101、第一环形凸台;102、排水槽;103、凹扣;301、弧形筋;302、凸筋;303、加强筋;304、第二环形凸台。

具体实施方式

附图仅用于示例性说明,不能理解为对本专利的限制;

为了更好说明本实施例,附图某些部件会有省略、放大或缩小,并不代表实际产品的尺寸;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附图中某些公知结构及其说明可能省略是可以理解的。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做进一步的说明。

实施例1

如图1-6所示,一种预埋式万向积水处理接头,包括压盖1、球形承口2、呈管状的接头主体3,所述压盖1呈管状,其内壁设有一圈凸起的第一环形凸台101,第一环形凸台101的内部边缘处设有若干排水槽102;所述球形承口2呈中空的球形,其上端和下端均设有圆形的开口;所述接头主体3的上端与压盖1配合连接,下端设有承口,接头主体3的内壁竖直设有若干弧形筋301,弧形筋301的弧度与球形承口2外壁的弧度相同,弧形筋301用于承载所述球形承口2。

所述压盖1的内壁设有凹扣103,所述接头主体3的外壁设有与所述凹扣配合连接的凸筋302。

所述接头主体3的外壁设置多条环形的加强筋303。

所述接头主体3的外壁下端设有一圈第二环形凸台304,第二环形凸台304上竖直设有多个螺孔。

安装使用时,首先将球形承口2装入接头主体3内,再用压盖1压扣即可完成安装。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沉箱的积水可通过压盖1上的排水槽102流入立管,达到排积水防渗漏的作用;球形承口2由于外壁为弧形且与接头主体3内壁的加强筋303同圆心,可以多角度摆动,可避免由于安装施工测量差异造成的垂直角度差问题,更便于施工安装。

相同或相似的标号对应相同或相似的部件;

附图中描述位置关系的用语仅用于示例性说明,不能理解为对本专利的限制;

显然,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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