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一体式钢结构电梯混凝土底坑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491766发布日期:2019-08-21 01:19阅读:980来源:国知局
一种一体式钢结构电梯混凝土底坑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电梯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一体式钢结构电梯混凝土底坑。



背景技术:

为旧楼加装电梯解决无电梯多层建筑居民出行难的问题已成为各地政府推动的重要民生工程。加装电梯中涉及钢结构电梯基础的建设,现有的基础建设多采用在施工现场浇筑底坑的方法,该方法在施工现场开挖土方,会对现场环境产生影响,产生的噪音会影响附近居民的生活,且在某些位置加装电梯时浇筑底坑会影响居民的出行,同时,混凝土凝固时间较长,造成现场施工时间跨度大。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一体式钢结构电梯混凝土底坑。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一体式钢结构电梯混凝土底坑,包括钢筋混凝土基体、预埋件和底坑吊钩,其特征在于:

所述钢筋混凝土基体为矩形结构,包括浇筑成型的底板及位于底板边缘上部的围墙,底板和围墙内部预埋有基础钢筋骨架;

所述预埋件分别设置在钢筋混凝土基体顶面的四角处,包括预埋板和若干地脚螺栓,所述预埋板设置在钢筋混凝土基体的顶面上,预埋板底部与基础钢筋骨架连接固定,地脚螺栓穿过预埋板设置且其底端固定在钢筋混凝土基体内部;

所述底坑吊钩分别设置在钢筋混凝土基体的四个侧边顶面中部,底坑吊钩整体为“Ω”型结构,底坑吊钩下部预埋在围墙内部并与基础钢筋骨架连接固定。

所述钢筋混凝土基体的外侧侧壁台阶状结构。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一体式钢结构电梯混凝土底坑可以在工厂内浇筑完成,凝固时间和强度达到要求后运往施工现场,节省了现场施工时间,有效地减轻了现场施工对周围环境及居民生活的影响。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中钢筋混凝土基体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中预埋件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中预埋板的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中底坑吊钩的主视结构示意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6为本实用新型的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7为本实用新型的左视结构示意图。

图中,1、钢筋混凝土基体,11、围墙,12、底板,13、基础钢筋骨架,2、预埋件,21、地脚螺栓,22、预埋板,221、通孔,3、底坑吊钩。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如图1至图7所示:本实施例提供一种一体式钢结构电梯混凝土底坑,包括钢筋混凝土基体1、预埋件2和底坑吊钩3,其中:

具体参照图1所示,所述钢筋混凝土基体1为矩形结构,包括浇筑成型的底板12及位于底板12边缘上部的围墙11,底板12和围墙11内部预埋有基础钢筋骨架13骨架;

进一步地,所述钢筋混凝土基体1的外侧侧壁台阶状结构,并构成三个台阶面,台阶面的阶厚度由下至上依次增加;

具体参照图2、3所示,所述预埋件2分别设置在钢筋混凝土基体1顶面的四角处,包括预埋板22和五个地脚螺栓21,所述预埋板22设置在钢筋混凝土基体1的顶面上,预埋板22为L型结构且其两侧分别平行于钢筋混凝土基体1的顶面边缘设置,预埋板22底部与基础钢筋骨架13连接固定,预埋板22上设有与地脚螺栓21一一对应设置的通孔221,通孔221分别位于预埋板22两端的直角处及预埋板22中部外侧的直角处,地脚螺栓21穿过预埋板22设置且其底端固定在钢筋混凝土基体1内部;

具体参照图4所示,所述底坑吊钩3分别设置在钢筋混凝土基体1的四个侧边顶面中部,底坑吊钩3整体为“Ω”型结构,底坑吊钩3下部预埋在围墙11内部并与基础钢筋骨架13骨架连接固定。

具体参照图5、6、7所示,一体式钢结构电梯混凝土底坑在工厂内浇筑完成,按照钢结构电梯井道的尺寸要求等支设钢筋混凝土基体1的模板,并绑扎钢筋混凝土基体1的基础钢筋骨架13,将五个地脚螺栓21和穿入预埋板22上对应的五个通孔221连接形成预埋件2,地脚螺栓21在预埋板22上部有供钢结构电梯井道底段主肢安装的预留长度,预埋件2与基础钢筋骨架13焊接连接,且分布于钢筋混凝土基体1的四个角上,保证地脚螺栓21的预留部分垂直向上,底坑吊钩3与基础钢筋骨架13焊接,底坑吊钩3分布于围墙11的四个面的上表面中间位置且竖直向上,每一面上的底坑吊钩3的数量均为一,底坑吊钩3位置在钢筋混凝土基体1的俯视平面内呈前后、左右对称。

基础钢筋骨架13、预埋件2、底坑吊钩3等构件的位置固定无误后,浇筑混凝土,形成一体式钢结构电梯混凝土底坑,待一体式钢结构电梯混凝土底坑整体凝固时间及强度达到要求后装车运往施工现场,在施工现场将一体式钢结构电梯混凝土底坑放置到位后便可安装钢结构电梯井道。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先实施方式,只要以基本相同手段实现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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