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铁路轨枕吊轨车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752731阅读:1236来源:国知局
一种铁路轨枕吊轨车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属于铁路轨道铺枕设备,具体是一种铁路轨枕吊轨车。



背景技术:

随着我国经济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交通运输工具的需求也不断地提高,从而铁路建设得到快速的发展。在铁路建设过程中需要对大量的轨枕进行搬运,对于轨枕搬运作业需用轨枕吊具与钢丝绳进行配合吊起,这种操作方式困难,工作效率低,风险系数高,需要大量的辅助工作人员,而且轨枕吊具不能自动脱挂钩。

由此可见,现有技术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和提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为避免上述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之处,提供了一种铁路轨枕吊轨车。

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铁路轨枕吊轨车,包括行走机构、车体、回转装置、液压系统、控制系统、升降机构和勾轨机构;所述的回转装置上安装有工作台,工作台上又固定有导向筒、伸缩液压缸、座椅、控制台和油箱。

所述的升降机构由桁架、剪叉和升降液压缸构成。

所述的桁架上面安装有两个固定的铰接座和两个滑动的铰接座,并且开有一条滑槽。

所述的勾轨机构由铰座板、勾轨液压缸、勾轨手和勾轨手连杆构成。

所述的铰座板上有四个固定的铰接座和两个滑动的铰接座,并且开有一条滑槽。

由于采用上述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所取得的有益效果为:

1、由于整个工作台安装在回转装置上,工作台可以绕着车体来回转动,扩大了工作范围,提高了工作效率;

2、工作台上安装有伸缩液压缸,伸缩液压缸可带动升降机构和勾轨机构来回移动,可以增大勾轨的范围;

3、本实用新型的升降机构采用升降液压缸推动剪叉运动,增加了轨枕升降过程的稳定性;

4、本实用新型的勾轨机构采用勾轨液压缸推动铰座板一侧的勾轨手,然后勾轨手通过勾轨手连杆带动铰座板另一侧的勾轨手转动,使整个勾轨机构结构简单,承重能力强。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左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升降机构和勾轨机构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吊轨枕状态的示意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吊起轨枕后的示意图。

其中:1、行走机构;101、低速液压马达;102、行走轮;2、车体;3、油箱;4、座椅;5、控制台;6、升降机构;601、桁架;602、706固定铰接座;603、703滑动铰接座;604、剪叉;605、升降液压缸;7、勾轨机构;701、右勾轨手;702、勾轨手连杆;704、勾轨液压缸;705、左勾轨手;707、铰座板;8、伸缩液压缸;9、工作台;10、回转装置;11、导向筒;12、轨枕。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的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但本实用新型并不限于这些实施例。

如图1至图5所示,一种铁路轨枕吊轨车,包括行走机构1,车体2,回转装置10,液压系统,控制系统,升降机构6和勾轨机构7。行走轮102放置于车体2底盘下部,由安装在车体2底盘下的低速液压马达101驱动;回转装置10安装在车体2底盘上部,并且工作台9固定在回转装置10上;工作台9上又固定了两个导向筒11、一个座椅4、一个控制台5、一个油箱3和一个伸缩液压缸8。伸缩液压缸8的活塞杆与升降机构6上的桁架601相连,升降机构是由剪叉604、升降液压缸605和桁架601以及固定在桁架601上的固定铰接座602和滑动铰接座603构成,剪叉604上端通过销钉与固定铰接座602和滑动铰接座603相连接,剪叉604下端也通过销钉与固定在铰座板707上的固定铰接座706和滑动铰接座703相连接,升降液压缸605的缸体一端铰接在铰接板707上,活塞杆一端铰接在剪叉604上。勾轨机构是由右勾轨手701、左勾轨手705、勾轨手连杆702、勾轨液压缸704和铰座板707以及固定在铰座板707上的固定铰接座706和滑动铰接座703构成,右勾轨手701与左勾轨手705铰接在铰座板707的两端,并通过勾轨手连杆702相连接,勾轨液压缸704的缸体一端铰接在铰座板707上,活塞杆一端铰接在右勾轨手701上。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大致为:工作时低速液压马达101驱动行走轮102转动,回转装置10带动工作台9转动,转动到靠近轨枕12处时,伸缩液压缸8推动桁架601向前移动,到达轨枕12处停止,再由升降液压缸605驱动剪叉604带动勾轨机构7向下运动到靠近轨枕12处,然后勾轨液压缸704推动右勾轨手701勾住轨枕12,同时勾轨手连杆702带动左勾轨手705勾住轨枕12,再由升降液压缸605反向驱动剪叉604使轨枕12吊起,最后工作台9回转到轨道上,伸缩液压缸8反向收回。

本实用新型中未涉及的部分采用或借鉴已有技术即可实现。

本文中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是对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所作的举例说明,本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对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做各种各样的修改或补充或采用类似的方式代替,但并不会偏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超越所附的权利要求书所定义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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