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钢丝绳护栏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040752阅读:3583来源:国知局
一种钢丝绳护栏架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钢丝绳护栏安装技术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钢丝绳护栏架。



背景技术:

钢丝绳是用钢丝捻制而成的绳索,拥有强大拉力兼具较为柔软的螺旋状丝束。钢丝绳护栏是柔性护栏的主要代表。将数根钢丝绳固定在护栏架上,依靠钢丝绳来吸收能量用于抵抗车辆、行人等外力的碰撞,起到安全防护作用,可减少驾乘人员及行人的生命安全事故。目前钢丝绳的端头固定通常采用钢丝绳与膨胀螺栓组配紧固连接方式,钢丝绳作用在膨胀螺栓上的最大载荷具有规定值,当外力作用超过此最大载荷时,钢丝绳固定端失效极易导致恶性事故,也易造成钢丝绳断裂,进而引发护栏架变形受损等安全隐患。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钢丝绳护栏架,其替代传统护栏架的膨胀螺栓紧固连接方式,当钢丝绳承受过度的外力作用时,能够预先缓冲吸收能量,具有安全限位功能,有效的防止钢丝绳固定端失效及钢丝绳断裂的事故发生,减少护栏架变形受损等安全隐患。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使上述技术问题得以解决。

一种钢丝绳护栏架,包括支架体和钢丝绳端头安全限位装置,若干个钢丝绳端头安全限位装置竖向呈一列安装在支架体上,钢丝绳端头安全限位装置包括防护筒、安全限位筒、螺母堵头和双头螺柱,防护筒固定在支架体上,安全限位筒衬套在防护筒内并保持间隙距离,双头螺柱的一端穿过支架体,双头螺柱的另一端穿过安全限位筒与螺母堵头螺纹连接,螺母堵头位于防护筒的自由端端口内并与安全限位筒构成限位止挡配合。

作为优选,支架体包括立柱、底板、左斜撑和右斜撑,立柱的下端固定在底板的中部,左斜撑和右斜撑位于立柱的左右两侧并呈八字形固定连接在立柱和底板之间。

作为优选,支架体为碳素结构钢材质。

作为优选,螺母堵头为合金钢材质结构。

作为优选,防护筒为镀锌钢管结构。

作为优选,防护筒的长度为45CM至65CM。

作为优选,安全限位筒的长度为防护筒长度的五分之四至六分之五。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1.结构简单坚固,抗冲击力强,防撞性能好,耐久使用。

2.各构件可实现标准化批量生产,成本低,装配工艺简单,不易损坏,降低了维护管理成本。

3.安全限位筒可在防护筒内滑动,并在钢丝绳过度受力拉拽时,在螺母堵头的挤压下破损并缓冲吸收能量,提供安全限位作用的同时,有效的防止过大的载荷造成钢丝绳固定端失效,甚至钢丝绳断裂的事故发生,并减少支架体变形受损等安全隐患。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中A处的放大结构示意图。

图中:1-支架体,2-钢丝绳端头安全限位装置,3-防护筒,4-安全限位筒,5-螺母堵头,6-双头螺柱,7-立柱,8-底板,9-左斜撑,10-右斜撑。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方便理解本实用新型,下面结合附图中给出的本实用新型的较佳的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的描述。

如图1和图2所示的本实用新型一种钢丝绳护栏架,包括支架体1和钢丝绳端头安全限位装置2,支架体1优选采用碳素结构钢材质,结实耐用,抗冲击力强,防撞性能好。作为一种实施方式,支架体1包括立柱7、底板8、左斜撑9和右斜撑10,立柱7的下端固定在底板8的中部,左斜撑9和右斜撑10位于立柱7的左右两侧并呈八字形固定连接在立柱7和底板8之间。底板8可用水泥浇筑固定于地面,确保支架体1的牢固。若干个钢丝绳端头安全限位装置2竖向呈一列安装在支架体1上,钢丝绳端头安全限位装置2用于钢丝绳端头的固定连接。钢丝绳端头安全限位装置2包括防护筒3、安全限位筒4、螺母堵头5和双头螺柱6,防护筒3优选为镀锌钢管结构,耐候性好,不易锈蚀。防护筒3固定在支架体1上,可通过焊装,也可以采用其它固定结构。根据实际应用情况,防护筒3的长度优选为45CM至65CM。安全限位筒4衬套在防护筒3内并保持间隙距离,安全限位筒4可选择波纹管结构,也可以采用聚氨酯橡胶等缓冲材质,为了保证安全限位作用,充分缓冲吸收钢丝绳的拉拽能量,安全限位筒4的长度优选设置为防护筒3长度的五分之四至六分之五。双头螺柱6的一端穿过支架体1,双头螺柱6的另一端穿过安全限位筒4与螺母堵头5螺纹连接,螺母堵头5位于防护筒3的自由端端口内并与安全限位筒4构成限位止挡配合,为了保证反复挤压安全限位筒4过程中自身不易破损失效,螺母堵头5优选为高硬度的合金钢材质结构。这样,替代传统护栏架的膨胀螺栓紧固连接方式,当钢丝绳承受过度的外力作用时,能够通过安全限位筒4预先缓冲吸收能量,具有安全限位功能,同时,有效的防止过大的载荷造成钢丝绳固定端失效,甚至钢丝绳断裂的事故发生,并减少支架体1变形受损等安全隐患。

本实用新型不局限于以上所述的较佳的实施方式,基于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能够获知的公知技术或者采用现有技术中所能够等效替换的各种变形及更改的实施方式,凡是基于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者技术构思,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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